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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区分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采用了医学和法律两个标准并存的法律条款,首先规定适用的行为主体是“精神病”人,这是医学条件;然后是法学要件,规定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体现了法律的高度严谨性、科学性。然,悄神病”的含义是什么?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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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确定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实施危害行为时候的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处于“不能”状态。辨认、控制能力,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不能辨认、控制,即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本文试以危害行为为主轴,通过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征等不同侧面的剖析,来揭示辨认、控制能力的存在与否。一、危害行为有无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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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是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的职责。但是,由于精神病的种类很多,症状也很复杂,即使具有专门的精神病学知识的人也不容易判断清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7号)中指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行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至于精神病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应由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并应就其左右邻近调查证明行凶时及行凶前后的精神状况,取得确实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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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评析姜伟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不是精神病人,也可能暂时丧失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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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人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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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正确掌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防止对精神病人的错判错杀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比较概括,而司法实践中有关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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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基于对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并重原则,在特别程序专章中纳入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初步确立于现行《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中,该条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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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理性之物,而精神病人所欠缺的恰恰是理性。二者的不期而遇,带来了一个悠久的法律难题:法律该如何处置精神病人的不法行为?时至今日,各国刑事法上大都承认类似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在实体上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规则,在诉讼中则构成精神病抗辩。精神病抗辩不是自始存在的,它的产生是一定社会条件、法律意识甚至是医学发展的综合结果。在远古时期,法律最关心的是部落的生存与强大,而不是个人权利。部落成员的受伤或者死亡都意味着部落实力的损失,这才是解决问题的着眼点。至于加害人是否有“犯意”,则无暇顾及。我们只能设想精神病人在这种制度中的地位。由于他能够和正常人一样给部落造成损失,因此他很可能要和正常人一样负起责任。这种缺少道德内涵的平等对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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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精神病人一千多万,其中约有一百多万游荡在社会,危害社会治安。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对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部分人危害社会治安的问题十分严重。他们有的杀人,甚至一次就杀死、杀伤数十人;有的放火、爆炸;有的毁坏、拿取公私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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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原因是:因果关系不是以构成要件必须的犯罪活动为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所以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因果关系不能确切的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构成客观方面的外在的犯罪事实特征;因果关系在断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起到工具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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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文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较之旧刑法(1979)的“两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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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又规定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还规定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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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江反革命集团所造成的大批冤假错案,其中也有不少精神病人被打成了反革命刑事犯罪分子。现在,喜见祖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进一步安定团结。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给他们进行了平反昭雪。过去那种不依照法律给精神病人滥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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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文明社会中,精神病人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由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具有与正常人犯罪不同的特点,其主观上不具有罪过,因此各国的刑法无一例外地规定免除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但对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又不能熟视无睹。约在一个世纪以前西方国家率先在法律中确立了强制性医疗措施,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这种程序和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针对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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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职业行为没有法律的保护,动辄被以“包庇罪”、“伪证罪”、甚至“玩忽职守罪”、锒铛入狱的话。那么,还有谁愿意再去从事律师这项职业呢?没有律师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这是一人已经被历史所证明的事实。——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的感慨这是一封逃亡律师的来信,信的结尾有这样一段话:以上是我的冤枉所在.也是他们指控我犯“包庇罪”的理由。我说的都是事实,我不怕调查,就怕无人问津。作为一名律师,连我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还有什么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十分清楚,“逃跑”是没有出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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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是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状态处于不正常的情况下,对某些事物缺乏理解力,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能力和没有辨认自己行为及后果的能力,不能遵守一般正常人必须遵守的各项法律规则而出现的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多见为暴力攻击所致他人身体上损害.一个人患了精神病,由于病种及病情严重程度的不同,其症状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错觉、幻觉、妄想、痴呆以及思维破裂、情感倒错等等.但无论症状如何,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人的精神活动发生了障碍.而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正是由于这种精神活动上的障碍,导致出现了与精神活动正常人犯罪时所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从不同角度客观地反映出危害行为实施时行为人的精神、心理状态.在此,根据精神病学的理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精神病人危害行为的特点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