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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旅寄运输合同的规定 为适应日益发展的沿海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需要,海商法第五章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作了规定。本章规定是依照《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制定的,吸收了该公约实质性条款的主要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旅客及其行李如因承运人或其雇佣人的过失而遭到人身伤亡和损害,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第二,如由于海损事故而引起旅客人身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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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运输中承运人同旅客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承运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造成旅客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国际航空运输问世后的最初阶段,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解决与航空运输有关的法律问题,依赖于各国国内的陆运和海运法规。①这样,不但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够合理,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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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平等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均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就运输合同而言,无论是何种方式的运输,均是承运人作为一方,托运人或者旅客作为相对方,就货物或旅客的运送所达成的协议。因此,将合同法作为确定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尤其是合同法中的总则部分,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在合同法制定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几部有关调整铁路、航空、海运等运输方式的专门法律,在这些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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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07,(12)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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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因此,承运人不是以承运货物的价值大小计算收取运费的,而是按照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率乘以吨公里计算收取运费的.如果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按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不能足以赔偿货主的实际损失.若按实际损失赔偿则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太大,不利于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了保障、促进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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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旅客”范围的界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旅客,另一方为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除依法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要处理好此类案件,首先必须解决旅客的界定范围及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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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承运人责任范围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有公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作为准绳。由于国际上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个案适用的法律不同,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对国际、国内运输实行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国内海上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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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从该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是承运人直接与托运人订立;二是承运人委托其受托人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其中承运人通过第二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前,承运人应首先与其受托人充分协商,双方就受托人应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形成合意,这表明承运人与其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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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实际承运人向货方承担责任是否导致运输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解决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问题的关键,分析在法定责任下和约定责任下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指出实际承运人是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运输合同突破至实际承运人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反而会损害贷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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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中,运输事业有着它的极端重要性。运输犹如人的血液循环,一旦发生障碍或瘫痪,整个社会化大生产就会停顿,人类的生活面目将难以想象。相应地,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是当代社会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此种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或货物实行安全运输,一旦在运输过程中旅客或货物受到损害,权利主体就有主张损害赔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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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兼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怎样定性,取决于它所侵犯的法律关系。而提单这一客体所承载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则是一个关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问题。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提单是一个集契约性与物权性于一体的多功能凭证。关于契约性。首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一个能够独立于原运输合同之外但又与原运输合同具有密切联系的合同,这种密切联系就是:提单可以是原运输合同的转化或分割,也可以是原运输合同的变更与取代,在没有原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它就是运输合同。所谓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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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海商法已经在一些方面显露出滞后性。尤其是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由于立法上不够完善,在司法适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在运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能否作为认定迟延交付的标准;如何正确理解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免责的规定;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是否合理等。这些问题使人们对迟延交付法律制度产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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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上车"是指在车票有效期内,铁路旅客持所购车票在按车票规定日期发车的该次列车所经的中途站上车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旅客在铁路客运合同生效后,以自己的意思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对承运人债务进行部分免除的行为。旅客享有"中途上车"的权利,其座位(铺位)应该由铁路承运人予以保留。当前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建立相应的旅客"中途上车"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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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如果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赔偿,通常需要受理法院地法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承运人只在因不合理延误造成旅客或货物损失时才承担法律规定限额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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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航空代码共享协议是讨论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前提.对于航空公司而言代码共享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行为,对于旅客而言它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替代运输方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中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相关规定,代码共享情形下缔约承运人向旅客承担绝对的法定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旅客承担责任的情形可以在双方的代码共享协议中做出意思自治的安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