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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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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一种历史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琛 《知识产权》2004,14(2):9-13
知识产权的统一性何在,理论上有不同见解.其中,"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之观点最具权威,占据范式地位.但是,对智力成果权说的逻辑质疑始终没有停止.英国学者Brad Sherman和Lionel Bently的著作<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形成-176O~1911英国经验>跳出惯常的逻辑分析,从历史考察的角度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统一基础走过了"从智力创造到权利对象"的历程.由此带给我们深刻的启迪:智力成果权范式的权威地位是历史的产物,应当被超越.  相似文献   

2.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占有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智力成果的本质特点是独创性的某种信息。该信息的产生具有身分性质并且具有一经公布 (公示 )就会变成“共识”(外溢性 )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其权利的赋予必须采用特殊的方式。但不能也没有必要适用占有制度来确定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智力成果的独特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具体内容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其标的的“共识”性又决定了其使用主体的多元性。某些具体的知识产权可准用占有的规定 ,但不能适用以无权占有为前提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占有效力规定。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智力成果、也保护非智力成果,既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保护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保护劳动、也保护投资,而许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今天“知识产权法”已经名不副实,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知识”,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也不完全是“智力成果”。  相似文献   

4.
在智力创造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造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知识产权中涉及到与思想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涉及智力产品的保护,其保护的客体就是负载思想的知识产品。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共有物在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虽然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的,知识共有物的存在由于可以满足劳动学说中的获得财产权的“先决条件”——智力创造者对其智力创造物的知识产权以不伤害其他人的同等的创造力为前提,以及以不妨碍从已有的文化和科学遗产中吸收涵养为前提——洛克的劳动学说也可以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知识产权与犯罪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亦称为版权)等具有某些共性的民事权利的统称,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部分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属性,或者说具有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相统一的属性,但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主要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依法直接由智力成果创造者享有或者由智力成果创造者向有关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6.
曹博 《比较法研究》2019,(4):138-150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决定了其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能否找到相应位置,进而决定法律规范的制度选择。按照类推解释的基本规则,首先需寻找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最为接近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其次明确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内涵及判定规则,最终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财产,对智力财产的判定应当从其产生过程进行考量,调整的过程论作为甄别智力财产的标准已在实定法和判例中得到确认。从产生过程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的结论,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不是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的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归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在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一、知识产权 (一)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它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没有一定的体积和形状,但人们因享有知识产权可给自己带来物质利益。2、知识产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的财产权。任何财产权都没有人身权的性质,可依法转让和继承。知识产权除有财产权性质外,还具有人身权的性质,除法人名称权外,不能转让和继承。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承认、保护后,只在该国或地  相似文献   

8.
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的成果,如同我们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享有所有权一样,作者也对其创作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起源,对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的控制可以给作者和传播者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相似文献   

9.
析“关键设施”原则在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但并不仅限于智力成果,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尽可能地打破各种资源流动的壁垒,而知识产权的这种法律上的垄断可能会构成经济垄断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0.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的范围都在日益扩大,探究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统归于知识产权体系的逻辑关联便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无论采用客体来源视角,还是采用客体形态视角,传统知识产权理论都没有对此进行充分阐述。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构建回归客体非物质的逻辑起点,采用超越客体来源和客体形态的人的理性思维、意识活动视角,在知识产权类型化的基础上,构建由类型动态谱系和程度动态谱系组成的动态体系理论。  相似文献   

11.
约定优先作为知识产权共有的基本原则,不仅能弥补法定原则之不足,提高知识产品创造、管理与利用的效率,而且也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然而,进一步分析约定优先在职务知识产品、合作与委托完成型知识产品、独立完成型知识产品等领域的运用情况时,我们发现不可授予专利的职务技术成果、合作作品等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还未能体现约定优先原则,需要完善。知识产权约定共有,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知识产权约定共有也应当有所限制,典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约定共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不能约定共有、自传体作品的人身权不宜约定由特定人物与执笔人共有。  相似文献   

12.
利益平衡原则,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通过赋予财产权的方式,刺激智力成果的创造、运用与传播;在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福祉,是知识产权制度起源、发展的永恒主题。  相似文献   

13.
黄汇 《知识产权》2007,17(1):11-18
知识产权制度正日益呈现出一种去“智力化”的倾向,越来越多不体现人类创造性的客体进入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以致很多学者开始惊呼知识产权在向所有权蜕变,但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本文基于一种本体主义的阅读进路,对知识产权语言中“知识”和“产权”之本质展开了解读。“知识产权机制”并非是人类智力成果的权利集合,而恰是一类产权构建技术的集合,是一类产权建构技术的代名词;知识产权机制与其说是统帅“智力成果”的范式类型,倒毋宁说是统帅“信息成果”的范式集合;知识产权制度去“智力化”之倾向并不是知识产权机制变异的表现,而恰恰是制度本身的一种良性回归。尽管如此,修改知识产权概念,使其内涵引向信息财产乃消解知识产权机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对抗并非为最优安排;相反,构建一个更加上位的信息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机制向信息产权制度演进则乃人类面临未来信息时代的最优选择。这既有利于知识产权机制的正本清源,也有利于人类社会未来的信息繁荣。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之无体 ,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 ,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 ,构成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 ,按照物权编的模式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与动产物权均为财产权的主要类型。由于动产物权出现得较早且具有生活中的直观性,相对来讲易于被理解和接受,是一种大众化的财产权。而知识产权由于其客体为创新性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的特点,其权利构造等基本理论要么被弃置不顾、与动产物权混为一谈,要么被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7,(1):5-12
在诉诸于感官的"无形财产"、关注创造过程的"智力成果",以及关注创造结果的"知识产品"、"信息"、"符号"等统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术语中,"知识产品"一词不仅体现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在术语上的对应性,还强调了这类财产的非物质性和经济属性。作为一种在法律上有财产价值、有"构"无"质"的精神产品,知识产品既区别于包括自然力在内的有体物,又不同于作为客体的权利这类无体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时,宜采用有保留的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共性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之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共性规定于财产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并且在财产法总则中设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重点在于描述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财产权制度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8.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婚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问题作一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  相似文献   

19.
<正> 智力成果权是公民或法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智力成果,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权。在国外,智力成果权称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智力成果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智力成果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大大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有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出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知识产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就是一个新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供大家商榷。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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