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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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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杭政办函[2014]1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2014年5月6日)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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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15-0020006济政办发[2015]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  相似文献   

3.
<正>杭政办函[2014]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4月24日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精神,现就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  相似文献   

4.
<正>杭政函[2014]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相似文献   

5.
<正>杭政办函[2015]1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2015年11月20日杭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盘活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存量资产,规范相应的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行为,维护项目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  相似文献   

6.
<正>京政办发[2015]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2月17日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京发[2013]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有关精  相似文献   

7.
<正>苏府办[2009]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的精神,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了《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宁政规字[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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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杭政办函[2014]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2月26日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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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发改规[2016]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等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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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件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3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件穗规划资源规字也2019页3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处室:按照落实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范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落地和开发利用,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也2009页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也2016页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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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宛政办[2015]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9月18日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河南省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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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杭价服[2015]25号各经租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77号),有序开展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工作,制定了《杭州市区人才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海府办[2014]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从2014年7月3日起,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区政府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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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商委发[2015]16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经市商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对《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渝文审[2007]17号)进行了修订,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渝文审[2015]2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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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宁政办发[2007]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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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杭人社发[2014]409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0月28日杭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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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为什么要重新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于2014年1月印发实施了《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穗民[2014]4号),并于2017年4月修订实施了《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穗民规字[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部署,市民政局对部分表述进行调整,并重新印发实施《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穗民规字[2020]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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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民征发[2015]3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超转人员中病残人员的接收工作,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征发[2014]406号)要求,经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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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厅字[2014]40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济南市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济南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16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济南市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济南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济厅字[2008]31号)同时废止。2014年12月31日济南市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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