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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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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岳萍 《中国公证》2006,(10):19-20
公证人在法国是个历史悠久的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七百年前法国国王在巴黎任命的十四个公证人。七百年后的今天,法国有8500名公证人,公证人的作用在这七百年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现代公证人的作用。该法典中提到,公证人要制作法律认可的公证文件;公证人是具有公共官员和自由执业双重性质的职业。既要担当自由执业的风险。又享有国家给予的相应的权利,遵守严格的执业准则,即公证人是为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傅燕 《中国司法》2001,(6):46-47
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仓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  相似文献   

3.
“二重性”与“三不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  相似文献   

4.
蒋轲 《中国公证》2008,(5):25-26
公证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人一向被誉为诚信的使者、安全的卫士.有人认为,公证人对法律安全的维护无非是指公证人通过办理公证为当事人提供交易上的安全.  相似文献   

5.
应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邀请,2006年6月(6月11日至6月24日),以中国公证协会理事、哈尔滨市第二公证处主任王忠良为团长,汇集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以及部分省市司法厅局的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员一行十七人告别了北京的初夏阳光,飞赴大西洋沿岸的法国,就其司法体制和公证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进行了为期十四天的培训考察。  相似文献   

6.
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的国家和地区,都从法律上将公证人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证明权,但其职务行为又不是国家行为,具有自由职业和公共管理的双重属性。国家并不向公证人支付薪俸,而是由公证申请人向公证人支付公证费。因此说,公证收费又是公证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法国公证制度简况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8,(4):96-98
一、法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当代法国公证概况 公证人在法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职业。目前,法国共有8546名公证人,其中17%是女性,公证人平均年龄为49岁,公证辅助人员5.1万名,公证人事务所4502个。法国公证人的主要业务领域是房地产、建筑业、公司事务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商业贷款也是公证人的业务,但并不由公证人垄断,而是与律师平等竞争。公证人在办理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同时还代表国家收取不动产交易税。  相似文献   

8.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证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海春 《中国司法》2002,(10):46-48
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也发达于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已成为现代公证制度最完善、最发达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证制度还很稚弱、还不完善。因此研究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并与我国公证制度相比较,加以研究分析,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吸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原则,以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公证制度具体内容很多,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法律地位、公证人资格、公证业务领域和法定公证原则3个方面对中国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一、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  相似文献   

9.
法国公证人有悠久的历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证制度。目前,法国共有7800名公证人,4千多公证人事务所,相当一部分事务所是合伙制事务所。为维护公证行业信誉和社会秩序的平衡、稳定,保证公证人的赔付能力,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建立了完善的公证责任赔偿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德国的公证制度来源于古罗马帝国法、日耳曼法和法国的公证制度.由于这三种公证制度的影响,就历史性地形成了现代德国公证人职业结构的三种表现形态,第一种是专职公证人,这种身份的公证人在德国占三分之二;第二种是律师兼公证人或者公证人兼律师,这种身份的公证人主要存在于柏林州和德国西北部受普鲁士王朝公证制度影响的地区;第三种是带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公证人,这种身份的公证人主要存在于巴登伏德堡州.  相似文献   

11.
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12.
薛凡 《中国公证》2006,4(2):13-15
一、公证文书与公证权 当我们讨论公证文书的性质时.首先应当注意到公证文书与公证权的必然联系,这是国内以往有关公证文书的各种著述常常忽略的一个问题。公证文书是公证人行使的公证权的体现,就如裁判文书是法官行使的司法裁量权的体现。对此,《法国民法总论》一书中言简意赅地强调:“我们可以简要地研究有关公证书的规定,它的重要性在于公证人拥有授予私人文书公证力的专属权。”  相似文献   

13.
现代公证制度对公证权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京 《中国公证》2006,(11):33-36
公证制度不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从国外学习借鉴过来的一项具有国际性、通用性的法律制度。近现代西方各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前者的公证制度采取形式审查,公证人不对证明内容负责。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此公证制度为英国、美国及英属殖民地所采用,英国更多地保留了中世纪宗教公证的影响。后者将公证制度定位于国家准司法制度,表现为国家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制规定和公证执业的组织形式自由化,公证人对公证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14.
2006年10月14日,我与北京市公证代表团一行16人应法国巴黎公证人公会的邀请赴法交流培训。至11月4日,短短三周,代表团在巴黎公证人培训学校完成了即定的公证制度学习培训计划,并以巴黎地铁为主要交通工具,频繁的穿梭于巴黎市区,配合讲授的培训内容,实地到法国高等法院、法国国家信托局、法国联合农业银行、巴黎抵押保管局、巴黎公证咨询中心、巴黎市政府土地规划管理机构及数个公证人事务所等机构进行了参观、座谈。  相似文献   

15.
王京 《中国公证》2010,(10):23-28
2010年6月28日至7月15日,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常密菊率来自京津、内蒙、黑龙江、新疆、山陕、川贵、鄂豫的公证管理机关、公证协会、公证处的21名代表赴德国进行公证培训和考察。代表团先后在法兰克福、科隆、柏林、莱比锡、慕尼黑等城市接受培训,走访了当地的公证人协会、公证人联合会、州公证收费保险协会、公证法研究所、地方登记法院、州高等法院、德国洪堡大学、律师公证人事务所等机构。通过培训、考察,团员们对德国公证制度以州为本位的多元化特质有了初步认识;对德国公证在国家信息登记体系、诚信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公证咨询和告知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真实保障和德国公证人的职业教育与选拔高素质人才机制等留下了深刻印象。  相似文献   

16.
丁洁 《中国公证》2001,(4):31-32
在香港,公证没有统一的立法,没有专职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人.公证事务是由取得国际公证人或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去做.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发端于英格兰.普通法系的英国从未发展起公证人这一职业,仅有涉及国际贸易的文件才需要公证人的服务,所有其他种类的重要文件,如合同、土地转让等,则不需要公证人介入.  相似文献   

17.
德国公证制度简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司法》2005,(5):100-102
一、德国公证人及公证机构情况(一)公证人的基本情况德国公证人分为自由职业者公证人(专职公证人、律师公证人)和公职人员公证人(法院公证人、公务员公证人),公职人员公证人在全国只占很小的比例。从公元1512年第一部德意志公证法制定以来,公证制度在德国已有近500年的历史。最  相似文献   

18.
文中 《中国公证》2002,(4):46-49
这一章主要通过对公证制度的渊源及其在两大法系国家的不同发展状况,特别是对世界各国现行的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五种类型的公证职业方式进行评介,从而总结出公证职业具有法律职业性和自由职业性双重属性,得出公证职业是法律职业、公证人是法律职业者的结论;然后,以此为对应,从我国  相似文献   

19.
在法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证制度可谓独树一帜.法国民事领域的诸多立法规定颇具特色,与此不无关系。法国公证传统由来已久.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渊源.13世纪就已形成了类似当今的公证业.早在1270年法国就建立了公证制度.当时就有60名公证人.以后公证人逐渐扩展到全国,公证人最多时曾达到4万人。经过长达几百年历史的洗礼与积淀.如今“公证业是法国法律界的第一大职业.它占有45%的营业额”,在法国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程翔 《中国公证》2008,(12):30-34
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是奉行“拉丁公证制度”国家的典型代表。在这种制度下,公证被定义为“一种私人的法律职业,公证人为私法主体提供建议并起草法律文书,为交易保存永久的记录。公证人享有国家赋予他进行鉴证的权力”。1999年以前,荷兰公证人的地位具有较强的“国家公务员”属性,国家对于公证制度的监管较为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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