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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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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许多已经或即将举办奥运会的国家均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在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也通过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对奥林匹克标志给予特别保护。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并非屈从于外力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强加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异化物,而是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基于本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通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法律手段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本文通过系统梳理美国业余体育法的发展历史.并通过解析 SFAA 诉 USOC 案中法官对美国业余体育法的阐释分析和探究该法的价值取向与具体适用原则,从而厘清美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逻辑和进路。这不仅对于反思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现状具有参照作用,对于理性选择规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也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
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既是我国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对国际奥委会的一项承诺,是评价承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环境及中国政府行政执法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已就此项工作构建起了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内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在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若干概念进行简略释义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立法与实践作了较为详细的剖析,从而对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相似文献   

3.
论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如今已成为各国,尤其是奥运会主办国的重要任务。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从权利属性上来说它属于商品化权。在奥林匹克标志的立法保护方面,国际立法作用不大,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立法,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专门立法是大势所趋。在奥林匹克标志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关国家的经验表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属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其非商业性使用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在商业性使用中其地位与商标相似。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多层次的奥林匹克标志立法保护体系,但该条例存在几点缺陷,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我国的有关司法审判实践尚不丰富,不少问题亟待法院将来通过审判做出回答。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来说,地理标志还是一个比较崭新的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采取"商标法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模式,即"混合立法模式"。基于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本文对国际上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做出了比较,提出了我国应该采取"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规制,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对安溪铁观音这个地理标志及全国其它地方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奥林匹克域名法律保护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众所周知,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申办与筹办,离不开对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此,我国在充分发挥现有一般性法律法规作用的同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并多次进行了大规模的联合执法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然而,在网络  相似文献   

6.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埋伏式营销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田雨 《知识产权》2007,17(5):84-90
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十分关注对奥运会官方赞助商的投资保护,但埋伏式营销却将对官方赞助商的投资保护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构成挑战。本文从不同国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立法和奥运会的反埋伏式营销措施两个层面进行系统考察,力求科学地提出反埋伏式营销的有效措施,并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同农业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完善相关立法,建构以专门法保护为主,其它法律法规保护为辅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已成为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8.
地理标志是TRIPS中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寻求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目前规范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不够,导致地理标志保护不力,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修改商标法时,应把地理标志单列一章,突出地理标志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持有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强化对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9.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商业标记,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商业价值。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研究起步较迟,本文主要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缺陷,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提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0.
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祖明 《知识产权》2009,19(1):10-15
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标识,地理标志具有典型的传统知识的属性,地理标志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标识的保护上.地理标志保护应当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手册等多层次规范体系,实施对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的维护、发展、利用与法律保护,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标法只承认注册取得商标权,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需要理论上的解释和制度上的技术处理。理论上,在先使用产生了应该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市场利益;制度上,需要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类型化分析,把握其不同构成。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不仅要增加对商标先使用权的规定,还必须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情况进行整合,做出全面规定。  相似文献   

12.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 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并扩大到非类似商品 及服务上,还在驰名商标对抗的要素上,除商标外,进一步涉及到厂商名称等商业标 记及域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在商标注册、地 域范围、认定方式等问题上,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目标、 途径都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13.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   

14.
易玲 《政法论丛》2022,(1):30-41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由此迎来自我更新的契机.我国对于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以公法为主,私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数字环境下文化遗产及其元素的利用较强地依赖...  相似文献   

15.
胡骋 《知识产权》2020,(1):39-50
注册非传统商标的门槛因开放式的商标定义而降低。保护非传统商标带来的行政与司法的制度成本不容忽视,其中最需厘清的是显著性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独创性”“驰名商标知名度”等不恰当的理论借用,及“商标与商品关系的远近”等欠缺精度的细化规则,尚未形成统一、合理的论证框架;司法审判中权衡多主体法益的思考方式之缺位,催生了对非传统商标的强保护倾向。一个更周延的论证框架是:首先应排除所属行业的通用选择;其后要求申请人履行“第二含义”的证明责任;最后根据有关消费者认知的证据,对显著性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6.
徐聪颖 《河北法学》2012,(10):96-101
虽然目前学界提出的"混淆标准"与"显著性标准"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但却均存在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周延的问题。鉴于商标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商标权利益边界的划定应当建立在对商标功能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为此,我国应在商标法中设置有关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条款,并在其中突显对商标功能的维护。  相似文献   

17.
冯晓青 《法学家》2012,(4):115-127,179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博物馆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然而,数字化、三维技术等高科技的应用,以及文物复仿、衍生制品的兴盛给博物馆带来了很多知识产权问题。博物馆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针对具体的著作权问题、商标问题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制订相应的解决措施。只有这样,博物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避免纠纷,为博物馆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9.
常敏 《河北法学》2012,(8):69-70,71,72,73,74
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反思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立、发展过程中的成绩与问题,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应该继续坚持以"混淆论"为基石还是修改为以"反淡化论"为基石、在立法上有无必要规定"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原则"、应否禁止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商标损害赔偿如同一个装水的"杯子",乐观派将其视为是半满,着力鼓噪如何将其另一半注满,新《商标法》中法定赔偿限额的提高是典型的例子。然而,对中国商标司法的实证研究表明,原告对商标的主观估值和损害赔偿的预期并不高,司法满足度更低。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定标准过低,企图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限额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不切实际的。商标赔偿是一个市场问题,其保护水平在很大程度也取决于交易和评估市场的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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