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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5):12-17
"新的证据"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备受争议的问题,也是与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说明新的证据之内涵时常常脱离举证时限制度,只按照法律规定生搬硬套,未能明晰其立法缘由,导致"新的证据"被滥用。从大陆法系之新的攻击防御方法来看,"新的证据"之功用在于平衡失权制度所带来的实体与程序之矛盾,其内涵应当从逾期举证与诉讼迟滞之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逾期举证之可归责性的视角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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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失权制度是从 2 0 0 2年 4月 1日起 ,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新建立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是指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 ,法院原则上不予采信 ,即产生失权的后果。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涵义及其必要性的论述 ;第二部分回顾了证据失权制度的历史渊源 ;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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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证据调查权,规定其可以为检察监督之目的对民事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此种证据调查权既不同于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也不同于法院的证据调查权,同时与检察机关的刑事证据调查权有重大区别.把握检察机关民事证据调查权的特点是正确运用此种证据调查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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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不涉及到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于改变传统审判方式和观念,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我国证据制度至今仍作为诉讼法的附庸,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现阶段证据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各项证据规则,即“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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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离不开科技证据的运用。要正确运用民事科技证据,关键在于规范法官对民事科技证据的认证。相对于举证、质证,认证是证据运用环节中最终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因为它决定着证据的取舍。但我国的民事科技证据认证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改革与完善民事科技证据的认证制度具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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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采信规则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中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1):36-40
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包括电子证据的查证规则、采证规则、认定规则。在司法审判中建立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给司法人员提供可操作的统一标准 ,为保证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活动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即将制定的《民事证据法》、《刑事证据法》以及《电子商务法 (示范法 )》对此应明确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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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2)
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我国证据保全制度日趋体系化。然而,涉及诉前证据保全的各规范性文件在管辖、申请要件、担保问题上的规定却不一致;其程序设置、保全证据的效力也不明确,还存在将证据保全与民事保全相混同的问题。为此,应当转变理念,凸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统一立法规定,确立证据保全制度的独立地位,加强程序保障,明确保全证据的效力,以期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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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任何案件的裁判,证据是基础。最大限度地获取诉讼所需的证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故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在追求实现程序公正的同时,理应确保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以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代价,最大限度地获取诉讼所需的证据,实现公正与效益相结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就举证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笔者认为就举证制度的完整性而言还存在某些认识上的误区,即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对如何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却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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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有20余年.20余年来,民事审判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原有的法律规定作出修改,有些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重点介绍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部分规定的新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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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石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6)
97刑法典第307条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改善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并且能遏制当事人的恶性举证,强化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秩序。但该条文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的伪造、毁灭证据行为构成犯罪,没有规定证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是犯罪,且罪状规定粗糙,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操作性差,量刑也不尽合理,应该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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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一审固定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自己所掌握的证据,逾期不能或没有提供就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在一审时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新证据不予审查。也就是说,一审庭审终结后,当事人便不能再提交新的证据,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份数便由此固定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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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时效是指因时间的推移(到期或届满)而取得或消灭某种权利的法律规定。举证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该期限内举证的,可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但有证不举或逾期举证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逾期举证不予采信的一种制度。本文仅对民事、经济诉讼中设立举证时效制度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有益于当前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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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7(2):73-77
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人身关系纠纷,常常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以及提供什么证据来支持,取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系.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外,民法和相关的特别法中也有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