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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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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在总结重大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时都会有这么一条,即当一审判决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时,二审法院没有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是选择了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因此,确立刑事二审的疑罪从无判决是完善刑事二审程序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
李勤  吴爱智 《法制与社会》2013,(20):292+294
本文对刑事诉讼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损害刑事二审的功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反复追诉、导致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等弊端,提出了强化二审功能、一审法院应严格把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和判决前、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切实贯彻和落实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等进一步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实证与理论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191条又具体规定了一审哪些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我国法律有关规制发回重审的制度框架,从总的来说,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案的质量,减少了差错案件的发生率,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病,而其所蕴涵的价值也因实践中的种种悖论而倍受质疑。发回重审究竟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成为了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5.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周永军 《律师世界》2002,(11):39-41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  相似文献   

6.
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生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司法理念现代化及疑难复杂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大幅增加,传统的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亦日益显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了《关于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作了只能发回一次的限定,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无限重审。然而,该规定并没有完全弥补传统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如何革除弊端,重构发回重审制度的课题便愈显重要。  相似文献   

7.
汪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因贪污公款 7万元而被逮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汪某有期徒刑 7年,汪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仍然判处汪某有期徒刑 7年,汪某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发还,如此三次仍无终审判决。汪某继续关押。   本案涉及的问题:当上下两级法院对证据认识不一致时,二审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汪某“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简称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一个问题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  相似文献   

8.
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行政案件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  相似文献   

9.
证人出庭是刑事二审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二审法官对审前及一审程序中已接受询问的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极为严苛,对新证人的审查较宽松,尺度不一,操作随意.二审法庭是否需要传唤证人到庭,从根本上取决于二审程序的诉讼构造.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一审程序事实调查功能,明确二审监督救济审的特点,构建“锥形诉讼构造”更为合理可行.为此,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标准需再调整.以一审程序的实质化审理为前提,通过立法彻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切断侦查卷宗对裁判的影响,坚持诉权对出庭必要性审查的制约,压缩二审证人出庭的程序裁量空间,限制二审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适用,以更谨慎的态度调查二审新证人,实现一二审程序事实调查职能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被滥用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意图不够清晰、立法标准不够明确,而在于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异化。无论是用"重新界定发回重审标准",还是用"取消发回重审程序"或"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来克服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缺陷都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这三种方案都是试图用"立法"的思路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能会影响发回重审程序的效能发挥,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不加刑制度与发回重审制度之间无法衔接的新问题。解决之道须回归"司法",建立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制约机制,由检察机关监督和限制二审法院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样既能有效克服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又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11.
河南男子胡电杰因“杀人罪”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判处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案件的处理一般采取将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普遍性做法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予以否定,不禁使司法人员产生困惑。理论界与实务界之所以对此认识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在于对刑事二审救济与纠错功能的定位认识。而这种定位认识又受刑事诉讼理念的左右。在现阶段,我国刑事二审纠错功能还不应被弱化,本文从法理学、法经济学、法平衡理论等理论维度,以及中国"重实体"传统文化思想、中国国情、司法状况、引发的后果等现实维度予以论证。针对目前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抗诉制度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的司法状况,新的规定更有可能成为一审法官的"护身符",自由裁量权有不正当扩张和滥用之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为了使刑事二审救济与纠错功能有效发挥,笔者认为尚需从观念、立法及司法实务等方面建立起多元支撑。否则,新的规定似有拔苗助长之意,实结欲速则不达"青涩"之果。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14.
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泽刚 《法律科学》2003,(3):118-122
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关系问题很少有人论及。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 ,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应当确立原审基本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的认识标准。发回重审的案件既不等同于二审改判的案件 ,也不等同于单纯的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刑深受诉讼价值观的影响 ,我们不能不考虑上诉不加刑原则所蕴涵的诉讼理念。重审时 ,只有在发现案件的基本事实确实发生变化时 ,才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比原审判决更重的刑罚。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 在目前的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内容缺乏公开度。如不写发回重审的事实根据;理由简单,结论武断;寥寥几字,千篇一律,或曰“事实不清”,或曰“程序违法”,而后就是发回重审的决定。 笔者认为,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出现的上述状况,对审判工作是不利的。 一、不符合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年所做的处理决定,无论是一审的还是二审的,无论  相似文献   

16.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刑事二审中的发回重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且有扩大化的趋势 ,不仅容易导致循环审判 ,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 ,也忽视了对有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救济 ,更难以彻底实现刑事二审程序的目的。革除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弊端的重点在于 ,规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 ,并对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7.
笔者发现二审法院在将上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通知中写明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对此做法,笔者认为有失妥当,既有悖于法律的规定,更不利于案件的客观正确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以后改判”。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所发回的案件属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二审法院就不应  相似文献   

18.
通过分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论证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19.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基本方式,有助于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但是,第二审法院采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自行进行纠错的方式并不能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已经由救济性异化为惩罚性。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功能异化的正确途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其功能回归,而不是因噎废食,直接废除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0.
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邻居间的普通纠纷引发的刑事自诉案屡次被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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