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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大陆法上,先履行抗辩其实是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或同时履行的抗辩的内涵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首次将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一项独立规则,我国《合同法》为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合同法》所独创。《合同法》应借鉴大陆法的做法,将诚信原则明定为判断后给付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为避免合同关系陷于僵持状态,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应注意与合同解除制度相匹配。  相似文献   

2.
浅析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统一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一章中 ,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有学者认为 ,它与合同履行一章中的不安抗辩制度相类似 ,特别是其中的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十分雷同。对此 ,笔者试作些探讨。一 不安抗辩制度不安抗辩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特色制度 ,我国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予以了吸收采纳。合同法于第 6 8条明确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事由前提下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安抗辩权 ,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所谓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或称先期违约)。两项制度的结合既反映了我国立法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吸收与借鉴,也充分体现了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两大法系的渐趋融合。本文就此谈以下浅见。一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EinredederUnsicherkeit)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产抗辨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4.
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历史略考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①。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一项特有的违约形态,其渊源于英国法院的一些主要判例。不安抗辩权则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项合同履行规则。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  相似文献   

5.
1、要正确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审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符合,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符合,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要区分合同的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是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还是因不可抗力等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对于前者,可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属于后者则不能行使该权,应依法适用合同解除权等其它权利。3、合同履行抗辩权应由合同当事人自己主张并行使。合同履行抗辩…  相似文献   

6.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述不安抗辩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为贯彻公平原则,对期前履约危险进行平衡而设定的救济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可暂时中止履行的制度.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确定了不安抗辩制度,分别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该制度的建立,为先履行义务人提出不安抗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防范了期前履约危险的发生,故被形象地称之为“先履行义务人的防火墙”.  相似文献   

7.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部分增加了不安抗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双务合同有关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不一致的,经常由约定一方先履行其给付,故不安抗辩权的设立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可以增进合同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8.
民法领域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对抗他方请求或否认他方所提主张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中的抗辩权体系中应增加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9.
三、合同的履行制度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各自完成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法对履行抗辩权作了较完善的规定。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本法第66条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相似文献   

10.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很多情势难以预测和把握。实践中大量的双务合同在履行顺序上常表现为先后履行,由于二项债务履行期限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使得先履地义务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大的风险状态下。如果在合同订立后,正式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其他不能履行的情况,仍强使先履行一方按合同履行,就会使其处于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之中,这有悖于公平原则。法律为维护公平,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设置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及先期违约制度就是这样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对当事人履行债务时间的约定或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二是双方同时履行。第一种情况是先行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所解决的问题。对第二种情况,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似文献   

12.
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实体制度,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内行使。当在诉讼内行使时,目前有三种裁判方式,交换给付判决相对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言,符合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目的,并可以彻底解决纠纷,相对于确定的同时履行判决而言,符合诉讼的法理,相对于反诉而言更加诉讼经济,并且从理论和制度上看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出发 ,系统地论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后履行抗辩权组成的抗辩权制度的优劣所在 ,在同预期违约规则比较分析基础上 ,得出预期违约规则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更有利于实现合同交易安全和效益的统一。并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分析 ,提出完善我国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新创设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规定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但由于合同法同时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使这两项制度在适用上产生混乱 ,同时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另一项合同解除制度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15.
合同依法成立,即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信用经济的缘故,大多数双务合同的双项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设计法律制度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英美法系常以预期违约制度对此加以调整,大陆法系则普遍以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尚示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试图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粗略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正在制定的统一合同法提供借鉴。一不安抗辩权的…  相似文献   

16.
统一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一种该法颁布前理论上涉及不多的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随着这一新的履行抗辩制度在立法上获得表现,我们不能忽视它在合同理论中应有的位置。要对这一条款进行理论探讨, 可从它的种类归属、理论基础和一般条款等三方面展开: (1) 第六十七条在种类归属上应归结为后履行抗辩权, 它是合同履行抗辩权在理论上的第三种表现;(2)英美合同法上的“推定的交换条件”理论, 为第六十七条规定后履行抗辩权提供了理论基础; (3) 被西方民法学界誉为“帝王规则”的诚信原则, 是构成后履行抗辩权法源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17.
物业费请求权是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请求支付义务人对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给付对价的权利,系属债权请求权;物业费请求权的行使对象限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但两者的义务来源不同;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使物业费请求权时,应当对收费的内容和依据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对欠费业主应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为了均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请求权享有抗辩权并得事实抗辩,但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或未享受及无须接受物业服务为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8.
近来,关于合同中的不安抗辩制度,学术界多有研究、探讨,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将会予以体现。本文拟就不安抗辩制度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一、不安抗辩制度之必要性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就成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只有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合同,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商品流转、经济的发…  相似文献   

19.
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有条件地向债权的受让人主张抵销,不受抵销债权的相互性的制约,甚至不受主动债权必须届期的限制。在不得抵销的情形方面,中国民法典原则上尊重当事人关于禁止抵销的约定,变中国合同法“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为“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更为适当。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但反诉/反请求才符合其本质要求。从抵销乃抵销权行使、致使双方的债权在数额相同的范围内消灭这个层面观察,裁判者不得依职权适用抵销的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应有例外。应区分抵销的生效与债权消灭两个概念,抵销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消灭债权的效果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而非抵销通知到达之时。在两项债务非产生于同一合同关系或虽产生于同一合同关系但并非立于对价关系的情况下,加上裁判者坚持履行抗辩权构成的通说,宜主张抵销。第三人向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债权非属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交易结果时,抵销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如于受质权设立的通知之前,第三人已经取得了对于出质人的债权,其抵销权不应因出质人为其债权人设立质权而受妨碍。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在这部合同法中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几种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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