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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领域中揭露出来的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诉我们: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仅是经济战线上的重大斗争,而且是资本主义腐蚀与社会主义反腐蚀的严重政治斗争.这场斗争是我国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表现.那么,我们怎样理解在剥削阶级已经消灭的今天出现这种现象呢?马克思主义认为,消灭阶级,不仅要消灭敌对阶级的反抗,而且要消灭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和它的影响.只要这种意识形态及其影响还存在,就不能说阶级斗争已经不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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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旧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确实已经消灭了;但是,在生产发展的现阶段,这种消灭阶级的步骤在经济结构上是否具有一劳永逸的、最终的意义呢?或者说,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结构中,是否仍然存在着发生新的剥削的危险呢?本文试从社会分工与消灭阶级的关系上,谈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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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苏联的第三部社会主义宪法。十月革命后,曾先后颁布了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这两部宪法肯定了苏联人民废除沙俄专制制度,消灭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巩固了俄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宣布一切权力属于苏维埃,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 1935年,苏联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物质基础已经建立,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原有的宪法已经不能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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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从理论上作了新的概括,指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外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这一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的一个重大发展,是我们正确地恰当地进行阶级斗争,进一步做好政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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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4)
关于犯罪的根源,大量论著都认为,犯罪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产生的现象,是阶级对抗社会特有的现象,只有阶级消灭的时候犯罪才会消灭。那末,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重大理论问题。当然,犯罪最主要、最本质的还是阶级根源。在我国,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那些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显然是属于敌我性质的问题。一部分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包括严重的经济犯罪,带有直接反社会主义的性质,也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但这几类案件,在全部犯罪案件中只占少数。至于为数较多的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单从阶级根源来解释,是与客观实际不完全相符的。也不能完全解决现实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已经经历了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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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二大确定,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起抓”,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指导思想。因此,从理论上探讨两个文明发展的辩证关系,对于深入研究毛泽东思想,加深对十二大精神的理解,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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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一八四八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第一章开宗明义地提出,“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指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以来,阶级斗争问题,一直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如此重视阶级斗争,是因为在阶级对抗性社会里,阶级斗争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和巨大杠杆。无产阶级如果不搞阶级斗争,不采取各种形式同反动统治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就不能争得民主,夺取政权,也不能打垮敌人的疯狂反扑,巩固政权。这是已为历史事实证明了的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但是,当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再存在时,而我们仍然以过去的观点看待阶级斗争,用过去的方法处理阶级斗争问题,那就必然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这也已为历史事实所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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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形势下,有人提问:既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为什么还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法是否还是专政的工具?有的人则公然主张削弱或取消专政。那末,究竟什么是“专政”?为什么现阶段仍必须继续坚持专政?社会主义的法是否已经丧失其专政的功能?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实际问题,也是一个有待澄清的理论问题。“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与“实行专政”概念不是等同的什么是“专政”?列宁说过:“专政是个大字眼,大字眼是不能随便乱说的。”(《列宁选集》第3卷,第517页)但人们在使用这个字眼时,往往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与“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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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宣布剥削阶级在我国做为一个阶级被消灭,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恢复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不断进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以来,法学界的思想极为活跃。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实践需要的推动下,法学的发展情况喜人,同时也提出了不少问题。这是好事情。就法学界提出的问题,做为一家之言,也是学习邓小平同志理论的体会,我谈如下个人意见,谨供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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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社会主义法制中,要不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我们的敌人攻击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是“暴政”,违反“人道主义”;而在我们的队伍中,有些人受“左”的思想影响,把人道主义同修正主义、资产阶级划等号,过去曾经多次不加区别地批判过人道和人道主义。因此,弄清我国法制中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有什么区别,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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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无法无天的十年动乱之后,在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大好形势下,一部合乎国情、顺乎民意的新宪法诞生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那末怎样来保证宪法的实施呢?鉴于建国以来制定和执行宪法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人们普遍关心这个问题,议论这个问题,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笔者试就实施新宪法的根本保证谈几点看法。首先,实施新宪法的根本保证在于阶级的力量。列宁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通常说,宪政运动从属于革命运动,没有革命又何来宪政,没有取得革命的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也无从制定宪法。没有阶级的力量作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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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人们认为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似乎是一个勿庸置疑的观点,自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宣布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也提出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阶级性并不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主张法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的规范;另一部分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其理由: 1.早在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里,就产生了“历史的法”、“严格的法则”和具有明显的法的性质的习惯、制度等,而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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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正义遭诽谤,我就不能袖手旁观”,柏拉图的这句话再好不过地反映了人类维护正义的冲动与决心。人类?所有的人都这样吗?正义与非正义岂不是没有了分别?只有正义遭诽谤、遭冒犯、最终沦陷的时候,维护才是必需的啊,问题是:谁会宣布自己是非正义的?恰恰相反,历史上假正义之名的事件不知凡几:纳粹消灭犹太人的理由是弘扬纯种亚利安人的优越文化,斯大林的大清洗是为了在一国之内率先实现社会主义,波尔布特血腥杀戮的目的是要建立“人类社会的天堂”,“文化大革命”的口号不也有为了解放世界上三分之二还在受苦受难的阶级弟兄吗?它们正气凛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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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直接关系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邓小平文选》中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系列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指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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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摆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一类是敌我之间的矛盾,这是根本的矛盾,它是以敌对阶级之间的利害冲突为基础的;一类是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非根本的矛盾,它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由于正确意见与不正确意见,或者由于局部性质的利害而产生的矛盾。在我们的各项革命事业中,严密地注意分清敌我的问题,是革命的一个战略性质的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