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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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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9,(1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可得利益蒙受损失。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比较容易确定和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则往往难以确定,在赔偿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违约和损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方法作些粗浅的探讨。在我国,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总的来说,是以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也不能例外。行为人由于违约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而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有如下几种:  相似文献   

2.
解约可得利益赔偿之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依约或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并不消灭业已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即便认为解约后之索赔对象为信赖利益,则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虽未明确赔偿的范围是否延及可得利益,但也未对解约后之索赔作出限制,依据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原则,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张颖 《法制与经济》2010,(2):44-44,46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但它却是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点。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条文和理论上的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却困难重重。本文阐述了可得利益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介绍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但它却是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点。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条文和理论上的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却困难重重。本文阐述了可得利益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介绍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钟淑健 《山东审判》2007,23(5):76-79
在适用损害赔偿原理裁决时,困扰司法者最多的莫过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因对相关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厘清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损失的关系,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适用条件,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式对于民商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合同法中,赔偿实际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则.关于何谓“实际损失”,即如何确定“实际损失”范围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已经形成一个共识.实际损失指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产的减少、灭失或毁损和正常履行合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涵义可有多种理解,因合同性质、内容不同而可得利益各异,但既然要对可得利益进行赔偿,就得使可得利益的约定或计算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不能仅凭主观臆想.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随着合同法的施行,诉请法院判令违约方或加害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纠纷案件有所增加。在审理这类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可得利益以及客观公正地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对于切实保护守约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8.
多年来,经济纠纷案件中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不仅在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因此,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理论上形成共识,在实践中统一执法,是非常必要的。一、可得利益的概念及其实践现状经济纠纷中的可得利益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本可通过经济合同获取利益的损失。换言之,即是:如果没有对方违反合同的  相似文献   

9.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仅可能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往往还会使对方遭受可得利益方面的损失。在我国,对于经济合同的违约方应否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人们尚有不同看法。本文拟对此提出一点见解。目前,不赞成在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中包括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这一主张的根据是:在理论方面,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宗旨,首先不在于对局部利益保护备至,而在于促进和保障国家计划的全面完成;通过赔偿直接损失就可以起到制裁违约方、促进合同履行的作用,同时也就对受害方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0.
田韶华 《法商研究》2013,(1):127-135
侵害财产权造成之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应当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此项损失之赔偿应当满足确定性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其中对于确定性的证明应区别于积极损害,采合理确定性标准,但此项标准不适用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细化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对于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公式法、差额法、类推法、酌定法等多种方法。对于计算标准,原则上采主观标准,但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可以采取客观计算标准。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并对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11.
姚明斌 《法学家》2020,(3):171-190,196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12.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莫衷一是,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解约后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因此,研究研究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试图通过国外立法比较研究,评析各学派观点的利弊基础上,认为合同解除后需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督促当事人正确履约。  相似文献   

13.
为了维护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性,各国法律都从不同角度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方法无非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等既有规则。就总体来看,过错已经不再是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因素,合理预见规则成为主要限制方法,另外原告必须合理确定地证明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   

14.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何对其认定和执行赔偿责任?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有关事项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受到的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三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损失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企业负责人的违…  相似文献   

15.
股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案件刍议□李革胜随着股票交易市场迅猛蓬勃的发展,围绕着股票的发行、交易而滋生的各类股票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股民和券商之间因股票可得利益损失产生的赔偿纠纷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势必会激化矛盾,造成股票证...  相似文献   

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相似文献   

17.
刘承韪 《法学研究》2013,(2):84-101
可得利益是合同法的中心关注,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对其保护事关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因此各国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普遍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设定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概念和规则,但司法实践却表现得较为谨慎、保守甚至是消极,多数法院会因为可得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证据不确定性和计算不确定性)而否定原告的主张。要改变我国法表达与实践脱节的现实困境,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确立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一方面有效降低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类型化,以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增强我国违约救济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就可得利益赔偿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对其加以限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率极低,而立法没有规定的确定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得以大量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进而影响合同预期目的实现,阻碍市场交易。为此,应针对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完善可预见性规则;针对司法实践对确定性规则的需求,确立确定性规则。  相似文献   

19.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鉴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试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可得利益是否应当赔偿,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20.
李承亮 《法学研究》2022,(3):125-140
除了造成知识产权消灭和对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等例外情形,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价值基础并不是知识产权在转让市场的价格,而是知识产权在许可使用市场的价格即许可使用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不必然影响被侵权人及其被许可人的使用,并不必然造成可得利益损失。被侵权人没有遭受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时,仍可能基于不当得利法请求侵权人为非法使用支付使用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并未将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定为损害填补型责任,而是规定为得利返还型责任。许可使用费赔偿在构成要件上属于侵权责任,在法律后果上却与不当得利返还相当。这个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费不是推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而是使用本身的价值。只要被侵害知识产权能通过市场定价,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就能通过市场定价,被侵权人也就能请求许可使用费赔偿。在多元赔偿责任并存的法律框架内,许可使用费赔偿可以代替不当得利价值返还为被侵权人提供最低救济。侵权赔偿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主要途径不仅在于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还在于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最低救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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