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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民政府时期监狱官制的探究,即监狱官员的建置、任职以及考核方面相关规定的研究,可以看出其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为了解整个中国监狱的官员制度打开了突破口。但与此同时,关于监狱官员的任用、考核方面的制度未被真正地落到实处,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对于监狱官素质的要求过多地偏重于知识、学历,而对于其内在的素养却不予重视,这种现象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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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制改革一波三折,提法使的出笼更是饱经艰难。提法使的设置决不仅仅是法制改革的一部分,更是一场官场博弈。提法使的设立过程集中体现了清廷既想学习、效法西方,走司法独立之路,又想借法制改革之机加强中央集权的矛盾心态。在这一心态指引下造成的道路选择和方案设计上的摇摆不定,使本来就已经陷入困境的改革更加曲折和艰难。通过对提法使设立过程的考察,能够深刻揭示清末法制改革的内在困境,并通过这一困境透视改革的最终结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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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大夫在秦汉中央官制之中具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御史大夫“掌副丞相”但绝不只是作为副丞相来设置的丞相的助手,御史大夫和丞相的职权划分反映了秦汉中央政治制度的运行模式中存在着行政和监察系统职能交叉和职责不清现象,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职能上的相参现象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着隐患和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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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彝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2)
对于京师的人口众多复杂和极其严峻的治安形势,汉代统治集团的管理办法是:城市建制适应治安的需要,行政管辖中强化并改善治安网络,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解决重大治安问题。为了京师治安大局,汉代能吏敢于执法,不仅敢于得罪权贵,甚至敢于阻止皇家的“非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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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官制对10世纪~15世纪的越南自主封建王朝官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0世纪~11世纪的吴、丁、前黎朝对中华官制初步的借鉴;11世纪~15世纪初期的李、陈、胡朝对中华官制进一步学习,经历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至15世纪中期后黎朝对中国明代官制的全面模仿,达到了政治制度中华化的历史高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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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在汉代取得一尊地位,深刻影响着汉代社会,引发了明经入仕的学术风尚。汉代儒学主流化过程中,随之而起的游学、明经入仕,以及"明经行修"等社会风尚同样对女性产生了显著影响。汉代女性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到明经入仕的潮流中,表现出对儒学的特别偏好和积极参与。从文化层面看,汉代女性对儒学的刻意追求,反映了汉代儒家文化的普及化、学术文化的功利化,是女性对儒家文化入世情怀的认同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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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孝伦理自先秦儒家创立、发展、完善后,其治世功能并未引起统治者的重视,直到汉代,才在行政法、民法、刑法及诉讼法中全面法律化,其基础是多方面的:农耕经济是孝伦理法律化的经济基础,汉代统治者对儒家主导思想的选择是孝伦理法律化的政治基础,董仲舒对先秦儒家孝伦理的改造是孝伦理法律化的理论基础,家国同构的宗法社会是孝伦理法律化的社会基础,而血浓于水的亲情则是汉代孝伦理法律化的心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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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书关于匈奴和西域传记中,两汉与匈奴、西域诸国进行的和亲与人质政策贯穿于两汉的整个历史,因此,我们不妨将两汉的和亲和人质看成是一种被“制度化”的常规。本文依据史实,着重讨论这两种“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背后可能的“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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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儒家孝伦理思想形成、完备后,其治世功能在汉朝得到了统治者的充分重视,儒家的孝伦理与国家的法律实现了充分的融合,孝伦理全面法律化。表现在行政法领域,则为在官吏管理上以孝选拔官吏、对在职官吏是否行孝进行奖惩、要求官吏推行孝教并进行褒奖;在文化教育上确立《孝经》的经学地位,并将其作为全国性的教材;用诏令形式优抚老年,颁布养老令、高年赐王杖;以诏令形式奖励孝子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