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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刑法学及行政法学领域对行为概念的研究 ,为整个法学对行为概念体系的原理性构建提出了要求。分析法学 ,尤其是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元形式的分析框架 ,提供了在法理学层面上构建行为概念体系的一种思路。按这一思路 ,行为概念有四种元形式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它们与霍菲尔德提出的四种权利概念元形式一起构成八个法律基本元素 ,共同体现了法律的逻辑推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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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详细论述了权利、义务、权力三大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源于权利的一元化衍生关系,并指出在确定权利是法理学的基石范畴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法的最基本矛盾关系的同时,也应确认并全方位地研究行为与规范、权利与权力等都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矛盾关系。因此,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基本框架)就应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权利为逻辑中项或中轴,以义务及权力为逻辑张量或张力,以规范性和强制性为逻辑条件,从而以建成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并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为逻辑目标或目的。文章并认为张文显教授和童之伟教授关于法本位问题和法学基石范畴问题的争论中,其双方的观点和理论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弥补而使其能得以更加完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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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迁中的当代中国法学核心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义务的核心范畴地位获得了法理学教材体系的普遍认同,但宪法学和公法学教材对它的认同度不高。近二十年来,法理学者在研究现实法律问题、甚至做全局性论述的时候,逐渐形成了放弃权利义务中心,代之以权利权力中心的选择倾向。新倾向的出现对于我国着力认识权力、合理配置权力,以及对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制约监督,都有现实意义。本文作者并不赞成以权利权力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而是主张把反映和记录人们对权利权力共同体的认识的法权概念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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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4)
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中国语义分析法理学话语体系,较大程度上脱离了当代中国生动的法律生活实践。中国实践法理学以法律生活实践为基准,确定法学基本范畴,强调以财产归属为根本标准,严格区分权利与权力,将权利、权力视为分别反映两种最重要法律现象范围和内容的平行概念。就内容而言,支撑实践法理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范畴群由权、权力、权利、法权、剩余权和义务共六个概念构成,法权是其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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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世纪的第一年,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又有了新的收获.据粗略统计,本年度的各类法理学文章约有1000余篇(据人大复印资料中心的文章索引统计).本年度出版的法理学著作据不完全统计约有30余部.本年度的重要法理学学术会议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研讨会、在新疆大学召开的以西部大开发与法制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治:中国与世界"研讨会、中共中央学校政法部主办的"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研讨会、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前苏联法学与中国法学"研讨会等.本年度法理学界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后现代主义法学、中国的法治建设、法学方法论问题、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法治与德治问题等.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就法学方法论、法治和后现代法学研究方面的若干文章作一综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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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学走向繁荣的历程中,法理学的繁荣,对于整个法学的繁荣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没有法理学的繁荣,法学的繁荣就难以成就.但目前法理学研究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重要因素之一,是一种简单的实用主义观念作祟.这种观念认为,凡法理学命题或理论的取舍标准,是看其能否直接转化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观念,能否直接转化为法制建设的动力.这种观念本身并不坏,但当它在左右法理学的发展时,它的普遍适用范围就值得怀疑了.这里涉及到法理学的实践意义何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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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本文试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部门法理学、法律实践、法官判案等几层关系来探讨一下法理学的学科性质、特点、功能以及法理学名称等问题,以给法理学这门学科准确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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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理学在研究与教学上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模式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其表征是:法理学之西方知识与中国模式之东方经验的悖论、法理学之"权利本位"与中国模式之"发展""稳定"目标的悖论、法理学之法律自由价值优先与中国模式之法律秩序价值优先的悖论、法理学之以"个人"为本的法律观与中国模式之以"人民"为本的法律观的悖论。如何认识与看待这些悖论,是当下法理学发展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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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童之伟教授关于法理学范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他认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是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社会整体权利(或称之为“法权”)是不科学的。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应当是具有普遍性、高度抽象性和简洁性的“元概念”,而这个范畴就是权利,法律和法学中的其他概念都是权利概念所内蕴的,是它逻辑衍生出来的,权力也不例外。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权利直接产生并成为法律某一领域的基础的范畴“对子”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这就是:权利与义务是私法的基本范畴,职权与职责是国家法的基本范畴,而权利与权力则是整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基本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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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概念的定义式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利和义务(非特殊标明,下文所用的“权利”、“义务”皆为“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作为法理学的一对基石范畴,二者在法学体系中理应居于同等位置。然而,现时的法学家大多偏爱于对能激励人们行为的权利进行研究,对义务的讨论或是附着于对权利的研究,甚或是视而不见,这大概是基于他们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认识而导致的这样的一种状态。他们认为法律义务附着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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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理学理论仅将静态的法律关系内容(仅利、义务或者权力)作为它们的基石范畴,忽视了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的应有地位。私法程序理论揭示了程序在私法中的普遍存在及其重要功能,证明了程序不仅仅是公法的“专利”。“程序”应当与“权利”一起作为法理学的基石范畴,构建以权利一程序关系为基本架构的法理学范畴逻辑体系,以便从法理学的层面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等流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