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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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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本文在阐述碳排放权交易的性质以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完善进行了述评。  相似文献   

2.
《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本文在阐述碳排放权交易的性质以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实践的基础上,对在现阶段推进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及其立法跟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行碳排放权交易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和统一,存在着诸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系立法效力等级不高、碳排放权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问题、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不公平、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不畅等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促进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必需跟进的立法包括:对《宪法》中"资源"概念进行立法解释;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制定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如《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与分配条例》、《碳排放配额拍卖规定》、《国家碳市场交易机构管理办法》等等。  相似文献   

4.
合理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是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监管体制的构建与完善是我国碳市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碳交易机制的历史使命和我国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的缺位现状共同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市场交易环节,应该采取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合并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涉及事项广泛,采取主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必然选择。碳交易市场监管是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核心环节,在厘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与碳金融监管关系的基础上,应该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碳现货和碳金融衍生品跨市场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5.
全球气候变化对各国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碳排放权已成为新兴的交易客体,国际碳排放权的产生与发展,既为我国带来机遇,也使我国面临挑战。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与完善我国碳排放市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从法律、政策、信息透明度、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6.
碳排放权既蕴含了环境保护及碳排放管控的公法特征,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及自由协商的私法内涵。在传统“非公即私”的思维桎梏下,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大争议,单纯公法属性观抑或私法属性观均难以实现逻辑自洽。可以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予以重构:纵向上,将碳排放权在注册登记之前界定为公法属性,注册登记后原则上视为私法属性;横向上,从制度价值、市场风险、规范体系等角度厘清公权力介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彰显碳排放权交易阶段公私法之间的交织与衡平逻辑。基于此,应从构建公私主体协力共治的外部保障机制、明晰涉碳纠纷救济途径之双重进路发展碳排放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碳排放交易机制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内外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迅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中国目前的最优选择.构建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首要任务是明确其内部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8.
随着“3060双碳”目标的提出,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上的步伐正逐步加快,但与之匹配的法律体系建设却进度迟缓。学界目前主要争议点在于碳排放权法律性质在公私属性上的界定问题,基于市场自由交易思想的物权说和基于政府分配行为的行政规制说相持不下。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学科,法经济学提供的全新研究视角与方法可对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的学理研究有所助益,科斯定理及其蕴含的法经济学思想在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理论适用性。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对私有产权的清晰界定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得以良好运作的内在需求,而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脱胎于公权的特殊私权利,其法律属性应为具有公私二重性的准用益物权。承认碳排放权的准用益物权属性,可促进政府及市场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各自发挥的功能,减少各方博弈可能造成的资源浪费,进一步降低执法成本,以确保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最终达到高效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当前,学界关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界定观点纷呈,不论是“非权利说”或“许可说”还是各种性质的“权利说”,在解释碳排放权生成及交易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时皆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关于规制碳排放权的制度实践也因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而陷入不明或杂乱之境。鉴于此,宜引入分配行政的理论,从分配行政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构造加以解读并予以制度塑造。碳排放权是行政机关基于对碳排放总量控制而进行纵向分配的产物(以配额为载体的初始分配),而碳排放权交易则是基于行政分配的碳排放额度而展开的横向市场分配(二次分配)。对于行政主管机关而言,碳排放权及其配额的确定应定性为行政确认;对于碳排放权及配额持有人而言,其权利则具有特殊的财产权属性,同时亦负有“清缴”等义务。这一定性,不仅有助于理解碳排放权的阶段性特征以及附条件的转化过程,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够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和监管等过程给予有效的方法论指导。  相似文献   

10.
因碳交易市场借助总量控制和市场交易来实现减排目标,且碳排放权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主导和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故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存在“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之争。囿于“公私对立”的思维定式,现有学说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识别并未提供恰当的解释路径,因此有必要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定位进行反思。在“公私协作”视野下以德国双阶理论为基础,将碳排放权运行中的配额流转阶段确立为前阶公法属性和后阶私法属性的法律构造:其中以配额确定和分配为核心内容的第一阶段属于行政处理阶段;以配额交易为核心内容的第二阶段视为民事合同阶段,从而将碳排放权界定为“行政处理+民事合同”模式。由此,碳排放权制度应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也对其予以适当限制,实现赋权和控权的最佳平衡;通过构建多主体共治模式,完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依据阶段划分和法律属性辨识来选择适用相应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1.
为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项下的承诺,欧盟建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市场所产生的经济激励促使相关产业减少碳排放。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非完备无瑕,免费发放排放权配额可能造成资源错配。当欧盟单方面扩大排放交易体系的适用范围时,有可能影响到他国的贸易利益。其中,某些类型的免费排放权配额更有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补贴。中国应积极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利。同时,鉴于传统的"命令和控制"模式不足以达到减排目标,中国应引入"经济激励"模式,适时建立排放交易体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化石燃料的排放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阻碍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愿望。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为了实现对《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在控制国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调节将剩余的排放量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而对于那些超排的公司则可以购买额外的排放权限以免于高额的罚款。本文将结合笔者相关经验及多年研究来探讨如何结合国情建立适合自己发展道路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丁  潘方方 《法学杂志》2012,33(9):103-109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所创设的碳交易在形式上为碳排放量交易,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为碳排放权。科斯的环境产权理论要求我们应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产权界定。从法律视角考察的碳排放权一方面具有环境权的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碳排放权的这两种属性在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方面是辩证统一的。  相似文献   

14.
纪建文 《清华法学》2012,6(5):65-72
目前在理论上处于弱势的排污收费依然在我国社会现实中占据主流,而在舆论上不断高涨的排污权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却迟迟没能进入实质性运转.为了有的放矢地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有必要深入挖掘二者的理论基础.丹尼尔在哈丁解决“公地悲剧”思路的基础上提出“自由获取悲剧”理论,试图挖掘财产权的基础并提出解决地方性环境问题的方案.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以环境物品的公共所有权为基础,而排污权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则以公共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并存为基础,并且企业对环境物品的私人所有权主要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遭受诸多诟病,而排污权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性取决于权利配置是否合理、监管是否到位、市场是否成熟等因素.  相似文献   

15.
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16.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走绿色、低碳之路,建设低碳城市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趋势。然而,何谓低碳城市,如何建设低碳城市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天津作为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力求在制度创新上取得突破。2010年天津市率先提出实施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并将发展能效等产品交易,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  相似文献   

17.
通过从经济与财政可能性、政治伦理可行性、技术和行政操作可行性三个方面将诸多零散的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的利弊分析进行梳理和系统化,碳排放交易的现实可行性和优势得以显现。同时,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碳排放市场建设历史经验的纵向分析和现状的横向比较,强制性碳排放市场的重要意义和碳排放市场建设渐进主义的优势得以体现。藉此,结合我国排污交易的历史经验与最新的政策法律导向,构建渐进主义原则下碳排放市场发展的法律主线和具体制度方案值得尝试。中国应在循序渐进地扩大碳排放交易主体和范围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修正市场激励、交易和辅助机制,逐步完善碳排放市场的内在交易机理并实现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衔接,成为未来气候治理的领导者。  相似文献   

18.
碳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呈现碎片化特征。碳排放交易标的为法律虚拟物,不需要实物交割,交易相对复杂。碳排放交易和其他金融交易一样,由于涉及资金巨大、法律不完善、监管不严密和透明度欠缺等原因,极易滋生犯罪。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犯罪行为主要为诈骗、逃税、洗钱和网络盗窃等。应该加强各碳排放交易市场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监管和惩治碳排放交易所涉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9.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传统制度都带来了挑战,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目前还不存在针对航空碳排放问题的多边国际条约,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国际习惯法规则为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指导.航空碳排放规则应以国际民航组织为平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通过多边协商的方式来确立.航空碳排放管制措施应属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且“气候例外”原则不能为其提供豁免.碳排放交易所得属于税收协定中的“营业利润”而不是“财产收益”或其他收益,应由居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碳排放交易合同应以交易发生地法为准据法,不适用意思自治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2,(2):5-15
后《巴黎协定》时代,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及提高国家自主贡献提出了“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伟大愿景。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正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但受制于自身起步较晚的缺陷,我国碳市场总体上存在定价能力薄弱、交易规则混乱、应对碳关税等单边贸易措施能力不足的问题。为因应前述内生与外生性挑战,未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当在完善基本功能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碳定价制度与财税制度改革、理顺碳市场交易规则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并稳步推进国家间碳市场链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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