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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有的国家有专门的最低工资法,如日本、泰国等。大多数国家则是在劳动法(或叫劳工法)中,在有关工资的章节中对最低工资加以规定。有的国家劳动法规定工资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决定,但不应少于依照法律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最低工资。归纳起来,各国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主要为: 一、直接规定最低工资的绝对数额作这种规定的国家不多,有美国、加拿大、利比里亚和罗马尼亚等。《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中有关基本工资标准一章,规定从1981年1月1日开始,凡不属于例外规定的一般工人,其小时工资为每小时3.35美元。1983年提高到3.5美元。《加拿大劳工(标准)法》(1965年)在最低工资章节中,规定雇主对每个年满17周岁的职工,得以不低于每小时1.25加元的工资率支付工资;在不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工资的时间基础的地方,应根据职工的工作时间,以不低于上述工资率的相等值,付给职工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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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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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2002,(12)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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