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周洁  黄丽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5-126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首先是作为公司存在,而此类公司又由于国有资本的参与而具有特殊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运作,具有一定职权性,部分行使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存在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之中.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理论及实务界历来争议不休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邱洪利 《法制与社会》2013,(14):182-183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3.
杨轩 《法制与社会》2012,(33):249-250
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简单讲,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一看公司企业性质,二看是否存在委派,2010年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我们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一个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4.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作为股东之一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经济犯罪如何定罪取决于犯罪人的主体身份,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本文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对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论述,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这一经济主体形式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故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本文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对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论述,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见解和看法,期望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6.
正[典型案例]王某系中石化某工程公司下属建筑安装公司(系二级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员工。后被派遣至建筑安装公司某项目部工作,系材料计划员,具体在某仓库上班,主要负责与材料计划相关的工作。2013年11月3日,王某与蒋某、李某事先预谋,欲利用王某在仓库上班之机,窃取公司购买后放置于某仓库的不锈钢无缝管,由李某与经营废品收购的侯某商定收购价格与接应车辆。当日10时许,侯某  相似文献   

7.
伍孝平 《法制与社会》2010,(26):143-145
长期以来,困惑司法工作人员的问题是:国有控股公司是否为国有公司?此种类型的公司工作人员是否需要被委派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何谓委派?何谓从事公务?这一系列问题未能澄清,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管辖和定性的一度混乱。本文拟从司法实践出发,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见解,期望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8.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02年,卢某某在担任交通银行广东省中山分行小榄支行会计、会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往来科目资金、伪造银行凭证平账的手段.先后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资金共计人民币1699万余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开设的私人账户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土地、提供其妹的留学费用、买卖股票或生活开支等,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9.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其物质表现对象是公共财产。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各种经济成份混合运作的形式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产,都应视为公共财产。如一国营酒厂被私营企业兼并,该私营企业主持51%的股份承担了所有的债权债务和经营权,虽然从法人的变更、经营方式的改变等表面上看,都成为私营企业的运作形式,但实际上包含着49%的国有资产的投入。因此,该企业的财产,都应视为公共  相似文献   

10.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处理贪污渎职案件的重要问题.在剖析刑法第九十三条基础上,从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国有公司等方面阐释,以期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朱建华 《现代法学》2004,26(4):92-95
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本来意义上说是一种种属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在多数情况下,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如何理解刑法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不同的看法,可能会对同一案件产生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不同认定。本文认为,刑法中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全部资产为国有资本的公司、企业,而不包括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  相似文献   

12.
为了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本文结合近年来查办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派形式、委派主体等几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特点体现在所有资本都由国家投资,属国有金融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前,其从事公务人员毫无争议地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为刑法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不仅银行总部工作人员,还包括其各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其在刑法中的性质已不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又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准确地定性,仍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4.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除了非国有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除国有公司企业专门委派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劳务人员不是管理者,而是管理的客体,是管理对象中的人,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5.
何鑫  秦昕 《法制与社会》2014,(6):131-132,140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公司类型,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是处理贪污犯罪的重点、难点。本文通过分析国有控股公司的属性,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核心概念"国有资产代表权"进行阐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加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要分析,明确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6.
马楠 《中国司法》2013,(3):94-96
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渎职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与证明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首要工作。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7.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求犯罪主体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其犯罪主体是刑法理论所谓的真正身份犯.在不考虑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主体身份影响到定罪问题,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相应身份,有关犯罪则不能成立。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此类行为受贿本质的把握首先,我们有必要将离职的概念加以界定。所谓离职,是指离开现有职位,退休、辞职、调离等均属于离职范畴。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因前述原因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办案中,我们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岗位或单位调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只要其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不能认定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贿相对于普通受贿而言,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体类型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具有共通性的重大问题:一是要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二是要正确理解从事公务的本质和特征,公务活动只能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与行为人合法的职务身份紧密联系;三是要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职务”具有特定的限制,即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现时性、直接性;四是要正确界定几种特殊类型行为的职务性质,如越权行为职务性质,专门职业行为职务性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行为职务性质等。  相似文献   

2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