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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笔者认为石罕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应当弄清被告人石罕对小女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由此可见,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明知”为前提条件,这是构成间接故意罪必备的主观条件,那么被告人石罕对于  相似文献   

2.
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秦某某、赵某非法经营兴奋剂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秦某某、赵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相似文献   

3.
破坏监管秩序中殴打致伤行为应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有间接故意构成,而只能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也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4.
宋磊  曹璐 《法庭内外》2014,(12):F0003-F0003
2014年11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一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被告人杨秀宇作为上述二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卢梅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3万元。  相似文献   

5.
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是反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两个案件分别被判处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不能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6.
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相似文献   

7.
对于犯罪分子未经许可开发运营虚拟股票配资平台,并扮演“荐股老师”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应根据是否诱导投资者产生错误的盈利预期、故意扩大投资者亏损风险,准确区分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检察机关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流程推进追赃挽损工作,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等制度政策,将退赃退赔作为是否从宽及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条件,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破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赃挽损难题。  相似文献   

8.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向某等4人群发短信牟利、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周某、邵某和徐某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发送各类信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目前的刑法学教料书和论著,都认为“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笔者对盗窃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无异议,但我认为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不完整,不确切,不利于正确区分罪  相似文献   

10.
自2009年来,刑法修正案(七)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有所变化,非法经营罪的外延和内涵也随之变化。笔者以三年来浙江余姚法院审理的非法经营案件为样本,分析案件审理情况,总结经验,以期能更好的指导审判实践。一、审理非法经营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总量较少。自2009年来,余姚法院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总量较低,共审结44起。其中,2009年审结非法经营案件13起,占全年案件总量的0.95%;  相似文献   

11.
杨昕颖 《法制与社会》2012,(16):116-117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罪名。本文通过对2007年—2010年广东某区非法经营罪数据和特征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在非法经营罪案件特点、常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办理非法经营罪案件形成的经验,以及对问题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2.
新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一方面要坚持“危害结果标准说” ;另一方面 ,要严格区分“严重后果”与“危害结果”的界限。基于以上认识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既包括直接故意 ,也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3.
古加锦 《海峡法学》2012,14(2):64-70
为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应该保留运输毒品罪,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大部分是间接故意;明知毒品包括确切地知道是毒品和很可能知道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相似文献   

14.
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明责任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任何证明责任。如有的学者认为:“不论在公诉案件中,还是自诉案件中,被告人都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明责任。”①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理论著作一般也持相同或相似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有修正的必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当然,其证明责任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应当由控方承担,这是由“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公认原则所决定的。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是证明…  相似文献   

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6.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罪的犯罪对象是邮件,犯罪后果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延误投递邮件不构成此罪,而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笔者以为,该罪的主客观要件不统一,应予修改,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邮政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拖延、  相似文献   

17.
论非法传销行为的司法定性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陆诗忠 《河北法学》2005,23(6):81-83
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该定性会使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犯罪”。而且该定性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不能适应非法传销行为的演变趋势。对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应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8.
以盗割路灯电缆线为常见犯罪形态的破坏电力设备罪一直以来都是基层刑事法庭处理的案件中的多发常见罪,触犯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多是间接故意,主要是求财而盗割路灯电缆线同时放任了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鲜见蓄意而为的直接故意行为.  相似文献   

19.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20.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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