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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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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信用卡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笼统地以盗窃罪论处;对捡拾信用卡及其后续行为的认定应分而论之;盗划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与信用卡有关的勾结犯罪、持有犯罪、恶意透支等问题也应区别对待。此外,笔者还对信用卡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缺及司法上存在的错误倾向提出了建设性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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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的行为应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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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 ;对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协议透支的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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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10月4日,李某的妻子乔某以本人名义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于2006年10月13日激活该卡,持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银行显示2009年10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0元后再未还款,银行多次电话向卡主即乔某催收,其开始多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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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立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主体。然而,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来看,涉及各家专业银行的信用卡犯罪,单位均已涉足。本文就增设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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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存有争议。认为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理由是,单位信用卡要在指定具体的持卡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此所谓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实际上是具体的持卡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且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范围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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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本文分析了修正案对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对新增以及修改后的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理论分析,指出我国的信用卡犯罪立法在对信用卡的规定、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处罚等方面仍存在着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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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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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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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17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7条之一,明确增设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但由于我国信用卡制度相对实行较晚,人们对信用卡功能及运作机理等认识不是很深入,由此导致了即使不断完善的立法对信用卡犯罪保持了警觉与重视,但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方式难于认定的情况。在经济视野下,民商事法律与刑法利器两者的触角碰撞必然引发一定的冲突与消解,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困惑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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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贿赂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互为对合的行为。对该类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我国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新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给付财物"应包括实际、承诺及提议给付;在"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中,只要我国或者外国(国际)规范的其中之一对某种商业利益的不正当性质进行了规定,就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所得利益足以帮助行贿人在商业上实现盈利的,应认定"为谋取商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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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不能适用于妨害信用卡罪的所有罪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信用卡诈骗罪的,应按照连续犯的一般处断原则,从一重、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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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新刑法第 1 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 ,应单设“恶意透支罪” ;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应按重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另外 ,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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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4):157-165
网络支付环境下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实质内涵与外在表现形式,会有不同的改变.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贷记卡也包括借记卡,既包括实体卡也包括无实体介质的虚拟卡."信用卡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虽然具有交叉关系,但"信用卡信息"主要与被害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有关,而"公民个人信息"则主要与公民个人有关财产的信忠安全相关.信用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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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信用卡诈骗犯罪在认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仅依靠《解释》第6条的六种行为方式简单判定,还需要将行为人的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分析。另外,银行的两次催收应当具备有效性,且两次催收应当有合理的时间间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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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用卡犯罪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从而为打击涉信用卡犯罪提供了充分的刑法依据.本文主要就立法解释及修正案中所规定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相关内容如"信用卡"的含义、"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的界定等内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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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岂能动摇——有关“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纪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坚持。我国刑法中的奸淫幼女犯罪无须确立严格责任。对幼女的确应该进行特殊保护 ,但并不是只有采取严格责任才是特殊保护。在强调刑法保护机能的同时 ,应同样关注其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