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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中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一般来说,其义务来源有这几种:(l)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对前王种来源的义务,司法界一般没有多大争议,而对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则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引起义务的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引起义务的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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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犯罪后,控告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要求出于特定的动机或目的;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者是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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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8):35-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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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顾名思义,即教唆他人故意杀害被害人,以达到自己对被害人予以加害的目的的行为。“雇凶杀人”案件在近几年的刑事案件中,一直呈上升趋势。在这类案件中,雇主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多种多样,如,因感情纠纷杀人、因贪图名利杀人、因生意上的纠纷杀人等,虽犯罪目的不同,但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却大同小异,即雇主多以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作为交换,唆使他人替自己实施杀人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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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有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利用不知情者实行犯罪、利用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行为实行犯罪、利用他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实施犯罪。对于以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应该区别对待。在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的支配下,开始实施利用他人犯罪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的着手。在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对利用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被利用者构成犯罪的,依法单独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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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后,利用被害人处于反=抗被压制的状态,临时起意使用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和"盗窃罪说"两种观点."抢劫罪说"错误理解了抢劫罪的结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支持"盗窃罪说".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以强取财物的意思实施新的暴力、胁迫行为,暴力、胁迫的程度只要能维持先前的压制反抗状态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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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碰瓷”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对于“碰瓷”犯罪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领域都颇具争议。“碰瓷”在北京方言中的原意是故意与别人发生碰撞、摔物,借以讹诈他人的行为。近年来出现的“碰瓷”多是借助汽车故意与他人相撞,以讹诈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犯罪的定罪理论界观点不一,各地司法机关的判例也不甚一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碰瓷”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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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立功之探究——以共同犯罪中揭发型立功的认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共同犯罪中本人犯罪与他人犯罪密不可分,因此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犯罪后揭发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看犯罪人揭发的是否是同案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对此的判定,应根据犯罪人的交代是否超过了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作为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内容之一的同案犯的共同的犯罪行为,仅限于犯罪人所知的同案犯及行为的范围之内,亦即不排除共同犯罪人即使揭发同案犯共同的犯罪行为,也会因已超过自己罪行的范围,而应以立功认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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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功。根据立功制度的本质与精神,其中的“犯罪行为”,不要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即可,也不要求完全具备追诉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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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是指用POS机刷信用卡进行虚假消费,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会给他人财产、银行信用安全等带来巨额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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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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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挪用资金罪是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谓本单位工作人员,通常是指与本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人员。那么,受本单位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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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彦品在《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撰文指出: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没有认识到有人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对于具有片面合意的犯罪人能否按共同犯罪人来处理,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究其实质,仍然是以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的基本内核作为立论的根据。在总结上述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二者都不能单独作为全部共同犯罪行为的理论基础,在纷繁复杂的共同犯罪形态面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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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债权人不当索债行为入罪须持谨慎态度。非法拘禁罪表现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且须达到一定时间或具备其他情节方可构成。债权人索讨的数额超过既有债权,不必然构成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胁迫他人写下欠条的行为也不同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公平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诉求,私力救济的手段应在法律许可范围,但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这是刑法的谦抑精神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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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3):98-105
告诉是行为人主动揭发他人或自身罪行的行为。汉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告诉制度。汉代的告诉制度可分为告发和自告。告发是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告诉行为;汉代法律对告发主体的身份、年龄、告发的时间均作了一些限制规定;有亲属关系、邻里关系、职务上牵连关系人之间有告发的义务;同时禁止匿名告发。主动告发他人犯罪的予以一定的奖励,错告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诬告和告不审。自告是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坦陈自我罪行的行为;根据汉律规定,有罪而先自告者可获得一定的减免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