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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我国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特殊性在于它不同于规范意义上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即股东只有一个,而规范意义上公司的股东则为两个以上.本文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问题作一番探讨.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渊源、性质和特点国有独资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股东一元化,这与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的特点相一致.“一人公司”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最新产物,它同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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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该指引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1999年3月29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半应是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要有两名。2000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司二板上市规则》(草案)要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至少2/3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为以下人员:公司股东,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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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相关理论(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独资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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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张凯乐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2):95-98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正确解决因股权转让引起的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及第三人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认定应采用形式主义主张,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基于隐名出资协议形成合同关系;显名股东因公司公示性文件的记载而具有股东资格,与公司之间形成投资法律关系,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法律关系,隐名出资人非公司的股东,其与公司之间只是以显名出资人为中介的委托代理投资的事实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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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许多方面都作了重大突破的规定,如首创一人公司、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等新制度,其中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引进的派生诉权就是创新之一。所谓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ble Rights),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活动”。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派生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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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思考苏志强,蒋鹏所谓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式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上了议事日程,其中就涉及到是否应采用一人公司模式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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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含义设立任何公司都要有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但是大陆法系国家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与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是一致的 ,发起人也就是公司成立后的股东。虽然在公司成立前称发起人为公司股东并不科学 ,但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对筹办发起事宜的发起人直接称为股东 ,而没有发起人的专门规定。唯有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其设立涉及的人数众多 ,程序复杂 ,各国公司法无不对发起人做出专门规定。一般而言 ,公司的发起人是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在德国、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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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政企分开的有效途径在于: (一)明确国家股代理股东的责权利,使代理股东的个人利益与其代理的股份利害挂钩。将代理股东落实到具体的人,国家可统一制定规范的代理股东条例,明确其责权利,并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在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可从所代理股东个人;若公司亏损,也应按其代理的财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以赔偿。既然国有资产属全体人民所有,那么国有股代理股东就应是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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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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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常见于被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而侵犯股东权益,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主要是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但一般不包括公司监事。决定股东直接诉讼的举证责任要平衡股东与公司管理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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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最近中国新公司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认了股东相互之间的诚信义务。在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的中国现实情况下,该条款有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不过,本人认为,即使设定确认股东间诚信义务的一般性条款,仍然存在着理论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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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对于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现状,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侵犯等具有积极功效,因而其在征集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应以充分发挥征集制度的积极功能为宗旨。为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股东弱小无奈、无法形成自己声音的被动状态,有力地推动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觉醒,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表决权代理征集主体不受股东身份或公司管理层身份的限制,依法赋予非关联的第三方征集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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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结构形式是公司集团构建和运作的主要形态,其中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份的情形尤为常见,原因在于,如子公司中存在少数股东,母公司(控股股东)即使不侵犯少数股东的利益,也要承担额外的、“遵守少数股东保护法律”所带来的成本。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的相关研究结果表明,1997年澳大利亚经济500强中的413家公司集团,在全部11779家子公司中,全资公司的数量为10612家,占总数的90%[1]。全资子公司在公司集团普遍存在的现实和良好运行的需要,彰显了本课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一、股东会职权的行使依照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在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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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是与股东资格有关系的,因为只有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才能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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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高校参股企业(公司)的创利功能,是高校参与创设企业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高校应从自身专业化管理机构的建立、建立高校派驻企业(公司)代表人制度、积极履行股东职责、加大对企业(公司)的扶持力度等方面入手,方能实现强化高校参股企业(公司)创利功能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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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对原有公司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增、删、改条文总数达224条之多,其中新增41条,删除46条,修改137条,内容涉及公司财产权性质、资本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尤其是新增"一人公司"、防止公司股东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