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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12)
桂政办发[2008]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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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2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2006年12月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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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2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职责,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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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4):2-6
桂政发[2014]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原则,建立健全"借债有度、用债有效、管债有序、还债有信、监管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财政金融风险的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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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14)
桂政办发[2008]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和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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