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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15-17
【正】京政发[2012]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精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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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人民武装部:2006年冬季士兵退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明确后另行通知。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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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独立师以上部队,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冬接收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伤、病、残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接收时间和方法复员士官和退役士兵同时接收,原则上从2004年11月开始,2005年1月结束。转业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原则上从2005年1月开始,2月底基本结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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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2)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警备区文件渝府发[200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独立师以上部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部队兵员状况,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接收对象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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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3)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人民武装部: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2005年我区安置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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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3):1-4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接收对象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入伍,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且经市民政局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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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5)
<正>济政发[201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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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2014年12月19日)沪府发[2014]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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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沪府发[200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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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8)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文件渝府发[2015]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5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