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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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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法定期间的计算方式规定为:“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3条第3款对以月计算的期限作出解释性的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将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是值得商榷的。应该认识到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在性质上类似于羁押,在德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是鉴定留置的一种类型,法律对其规定严格的实施要件,以防止对相对人权利不当的干涉。我国应从人权保障出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重新定位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3.
陈毅炜 《犯罪研究》2017,(6):102-105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起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精神病人作为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是要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对象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是违背人权保障要求和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因此,在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及早进行精神病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鉴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鉴定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以及病情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非办案机关所能控制,为满足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慎重作出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办案机关滥用精神病鉴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当甚至非法目的的情形,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过程所需要的一定期间。由于刑事诉讼一方面要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另一方面又要区别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同形式和强度的强制措施,因而刑事诉讼期限既关系到及时正确地打击犯罪以发挥刑事诉讼的最佳效果,又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因而是一个不应被忽视、更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相似文献   

5.
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为前提的,办案期限的严格限制与此密切相关。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需要经过请示、协调、待批、核证、借卷等过程,而刑事诉讼法却无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部门也难以将所需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对于这样一些没有期限规定,又难以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更需要加强检察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涉及到会计业务方面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技术性鉴定。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广(以下简称(规则》,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对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间究竟是否计入办案期限难以掌握。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1、从侦查的角度看,司法会计鉴定是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所采取的一种侦查手段,其主体是独…  相似文献   

8.
律师会见实施批准制和监视制应当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雪元 《中国律师》2002,(10):56-5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淮”。六院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该《规定》第11条还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对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可以"无限期"地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似文献   

12.
一、审查起诉中的疑难问题 (一)对案件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必须对审查移送案件“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事项进行查明。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类案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我们认为,在审查私分国有财产犯罪时应重点对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是,《规则对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转换的程序术作进一步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其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何时结束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检察院何时办理新的取保候来手续?如…  相似文献   

14.
卢卫明  觉林 《中国律师》2008,(11):46-48
新《律师法》施行以来,律师持“三证”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普遍被拒。据称主要原因是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存在冲突,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还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必须先到侦查机关提交申请,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安排会见。  相似文献   

15.
庄春英  薛春喜 《中国律师》2005,(12):44-44,45-46
3、关于律师会见权。侦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力几乎是无限的,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与之相对应,《刑事诉讼法》第96条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998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律师会见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实践中各执法机…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规则》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同刑事诉讼法及其自身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存在明显的冲突。该条规定导致凡符合该禁止性规定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不适用取保候审,而且无论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对其的羁押期限是否超期、对其的量刑幅度可能怎样。这一切都源于在该禁止性规定中,用“社会危险性”的部…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笔者  相似文献   

18.
侦查程序中的刑事案件,难免会因出现犯罪嫌疑人潜逃、患病等特定侦查障碍,导致侦查行为无法继续进行,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后的应对措施,法律应当做出明确规定。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此问题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相似文献   

20.
为保障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关方面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应予取消。一、“拘留期限重新计算”与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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