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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实践中存在“罪名定性以诈骗罪共犯为主”“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无需具有犯意联络”“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都是从犯”三大归责误区。目前亟待匡正此类行为的诈骗共犯归责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确立此类行为的定性逻辑为独立犯罪认定优先,诈骗罪共犯认定居后。其次,在归责标准上,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是决定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基于功能性因果关系论,以取款人的犯罪参与规范时点及其身份类型、行为分工,判断其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通过取款人的组织身份及其主观认识,判断其是否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亦或在实现诈骗犯罪中起到了重要或关键作用,以界定其在诈骗共犯中的主从犯地位。  相似文献   

2.
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似文献   

3.
电信诈骗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相比,多为团伙作案,犯罪手段更加科技化而且隐蔽性更强,因此其在共同犯罪和数额认定两个方面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在电信诈骗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外,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可以综合考虑共谋的明确程度、行为具体表现以及事后分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辨析。  相似文献   

4.
在电信诈骗类型案件中,赃款转移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在于上述人员在帮助取款、转移赃款时是否与诈骗分子事前存在通谋。事前通谋的认定,在于帮助赃款转移人与上游诈骗分子通谋的时间节点是在诈骗既遂前参与通谋才有成立诈骗共犯的余地。至于行为人帮助取款主观上系为了赚取费用还是其他动机,均不影响事前与诈骗分子通谋,按诈骗罪共犯的认定。在赃款转移人存在“黑吃黑”情形中,如果事前通谋系虚构事实,应独立对赃款转移人以诈骗罪认定,此时不属于从犯。  相似文献   

5.
刘丹  张亚男 《法制与社会》2012,(19):297-298
电信诈骗是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新型诈骗犯罪.由于其特殊的犯罪方式,使得在司法实践当中难以准确有效地认定其涉案的犯罪数额,给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带来巨大的影响.在法律暂无针对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对现有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对数额和情节的双重认定,为有效打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犯罪类型多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客观事实是否被认定为诈骗,还需从刑法教义学立场进行检视,从被害人自我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展开研究.被害人教义学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与法益保护存在着一定...  相似文献   

7.
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诈骗类犯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而认定诈骗类犯罪最关键的是确定行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具有还款意愿以及赃款、赃物的去向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我们还应善于运用推理,运用证据间的关联来认定,对多次诈骗、循环诈骗应综合予以认定。对行为人逃匿的行为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高桦 《法制与经济》2008,(20):10-11
诈骗类犯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而认定诈骗类犯罪最关键的是确定行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具有还款意愿以及赃款、赃物的去向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我们还应善于运用推理,运用证据间的关联来认定,对多次诈骗、循环诈骗应综合予以认定。对行为人逃匿的行为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0.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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