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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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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实践中较为常见将其定性为诈骗罪。但是,从对诉讼欺诈的内涵分析,使用"诉讼诈骗"一词  相似文献   

2.
论三角诈骗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4,26(2):93-106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即属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利用他人的债权凭证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正确区分三角诈骗(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但“诉讼诈骗”一词并不符合立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的需要,有违立法用语体系的协调,而且这一称谓欠缺科学性,应当予以摒弃.此外,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不应当将其定性为诈骗罪.鉴于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明确罪名,建议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下发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进行处理,但从长远来看,在立法上增设“诉讼欺诈罪”是较为合适的做法.  相似文献   

4.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他人财产或免除自己的债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董玉庭 《中国法学》2004,(2):135-140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诉讼诈骗尽管具有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妥的。诉讼诈骗的行为属性应从其侵犯法院审判秩序的角度分析才是恰当的。现行刑法典只能对部分诉讼诈骗行为进行评价,其余无法定罪的诉讼诈骗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只能留给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6.
天价过路费案存在诸多争议,但其中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予以澄清:我国《刑法》第266条中的财物一词实际上包含了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因而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完全可以成立诈骗罪;增加收益和减少支出均可以成为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骗免通行费本质上属于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无论本案行为人所使用的军车牌是真抑或是假,其骗免通行费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本案行为人并不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抑或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传统犯罪,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典型意义上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一般不太会产生争议。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时,不管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意见的现象。本文拟以几例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案例为视点,以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为基点,再次审视现有刑法理论并对照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定性的关键不仅在于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所采用的直接手段,而且要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结果是否需要他人为对应的处分(交付)财产行为,…  相似文献   

8.
于改之  赵慧 《法学评论》2005,23(1):156-160
一、引言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 ,作虚假陈述 ,提出虚假证据 ,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 ,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行为。由于该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 ,对于该行为如何把握 ,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各地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处理也千差万别 ,主要有 :(1)无罪 ;(2 )诈骗罪 ;(3)未作任何处理 ;(4)作为其他犯罪处理如合同诈骗罪等。正是由于司法机关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性质的认识混乱 ,在客观上促成了诉讼诈骗行为的泛滥。针对诉讼诈骗行为 ,刑法理论上也存在激烈的争议 ,不同的…  相似文献   

9.
试析诉讼欺诈案件的定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我国理论界在分析诈骗罪的客观方 面时将被骗人与被害人视为同一人不尽合理,诉讼欺诈行 为也是一种诈骗行为,行为人取财是通过欺骗、利用国家司 法机关的公力行为来实现的,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但是 与普通的诈骗罪相比,又具有特殊的一面。立法上应单独设 立“诉讼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5,(3):58-66
立于诉讼诈骗的行为空间和行为目的,则可提出的诉讼诈骗罪的定义是:诉讼诈骗罪,是指以占有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以伪造证据等手段而实施虚假的民事讼诉或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财产等其他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复合侵害性"构成了诉讼诈骗罪的本质特征。诉讼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对应着"双重被害人"的"复杂客体",而其犯罪客观方面则可从行为空间和因果关系等方面予以把握;诉讼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逻辑地包含着单位,而其犯罪主观方面则是一种具有特殊构造的"双重罪过。"  相似文献   

11.
赵冠男 《法学》2015,(2):140-151
论证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不需以三角诈骗为桥梁。应予以判定的核心问题为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法院享有宪法授予之审判权,具有处分当事人财产的权限;法院以判决方式处分当事人财产,可能的当事人财物交付仅影响诈骗罪之既遂;法院所负有的证据审查职责和裁判所依的自由心证主义,使法院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诉讼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已具备成立诈骗罪之客体要件。  相似文献   

12.
马寅翔 《法学》2018,(3):46-59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3.
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5,65(5):118-137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中止)。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宜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受骗者(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存在财产损失;欺骗他人使之免除非法债务的,以及使用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现合法债权的,不存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采取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行为人在骗取财产的同时提供相当对价的,应认定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就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进行欺骗因而取得财产的,视受骗者是否存在法益关系的错误认定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14.
郭兵 《人民司法》2012,(5):61-65
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将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本犯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赃物犯罪人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赃物犯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直接出卖给第三者的,是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辅助占有的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如果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重合,按想象竞合犯论处,否则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7.
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在处分事实,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时,也不成立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内容刻度,正存在于毫无认识与全面认识之间。只要受骗人认识到可能或事实上给予对方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有处分意识。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受骗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的,就遭受了法益侵害,故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相似文献   

18.
也析诉讼欺诈案件的定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使财产所有人“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而诉讼欺诈是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使被骗人依法强制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不能将诉讼欺诈归入诈骗罪类,应单独设立同诈骗罪有本质区别的“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19.
诈骗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对诈骗罪的认定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刑法中对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的不同划分,通过剖析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违法罪行法定,是否进行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得出诈骗罪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并对哪些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作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从而有利于诈骗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论诈骗罪中的“错误处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实践中,行为人以诈骗手段作掩护行盗窃之实已屡见不鲜,但只要我们牢牢紧扣住"错误处分"这一诈骗犯罪潜隐性要件,我们就能从形形色色的诈骗类案件中分离出哪些是真正涉嫌诈骗罪,哪些是盗窃等犯罪,可以说"错误处分"是认定诈骗罪与其他罪的原则界限.对处分的认定应当首先看主体是否"适格",然后再分析处分的错误之所在,且行为人要有转移财产的错误意思表示.另外,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处分对象,处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存在直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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