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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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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刑法对立功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把立功作为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一个法定情节。从刑法条文看,立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行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2.立功的时间范围必须是在实施了犯罪后到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段时间内;3.对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突出的贡献的。  相似文献   

2.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立功的主体也是单位。单位成员在代表单位立功时,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有关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虽然犯罪单位的立功主要体现在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线索上,但是不能排除犯罪单位实施其他立功行为。单位立功的时间应当从单位犯罪之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从产生的法律后果看,大致分为刑法裁量阶段与刑罚执行阶段。  相似文献   

3.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对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本文对立功制度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诠释立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4.
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立功,是对行为人刑罚的裁量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在我国《刑法》中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刑法》第6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罚轻重即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一的立功;二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即作为法定减刑依据的立功;三是《刑法》第449条对在战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立功。本文所论及的只是《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在我国刑法史上的发展、变化作为法…  相似文献   

5.
立功的成立条件再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立功的成立条件,目前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多 要件说”等观点,其中“四要件说”较为合理。立功的主体必须为犯罪人,时间是从犯罪人到案至刑罚执行完毕时止,立功的内容应真实、有效,立功的实质要件是有益于社会并达到突出程度。非协助司法机关的行为不能构成立功。  相似文献   

6.
王鹏珂 《法制与社会》2010,(27):142-142
立功制度是保障犯罪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充分的完善这一制度对我国刑法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立功在刑事诉讼中与执行中差异的对比,以期使人们更能清楚的了解,我国刑法中对犯罪人全力保护的不足,也是人们认识到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打击报复犯罪人,而在于使人们打消犯罪的念头主动消除再犯之欲,以便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自由。  相似文献   

7.
“又犯”,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又在追诉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而累犯一般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又犯”的表现形式和处罚原则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刑法总则并未从逻辑上系统思考并建立处理“又犯”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应当考虑建立系统、完善的“又犯”制度。  相似文献   

8.
论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关涉刑罚的裁量与执行两大环节 ,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对立功的认定上 ,应划清坦白、自首与立功的界限。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只有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 ,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对帮助立功应予认定 ,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后提供“利用职务之便得到的情报”不宜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立功后又脱逃不影响先行立功的性质。立功者刑事责任上的从宽 ,对未决犯表现为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决犯表现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或消除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9.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社会学为视角,并结合刑法中前科及前科消灭理论进行分析,犯罪标签的存在和前科报告制度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保护制度基本上不能消除前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利影响,而这些不利影响的存在极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之再社会化的失败,使其重新走上再犯之路,因而应明确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记录.  相似文献   

10.
立功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立功是与行为人的罪过无关,但对行为人刑罚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行为.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刑事法律,对立功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例如,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4条规定,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得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罚.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较重后自首,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对立功问题并未向自首那样单独作出规定,且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什么是立功,成立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对立功问题研究的也不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立功问题却比较突出.为此,笔者对立功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1.
论罪犯的立功表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立功受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立功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犯罪人犯罪之后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理。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于罪犯的立功问题予以研究,对于正确执行刑法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2.
刑罚有效性是指以最经济的方法、最小的刑罚代价,去达到刑罚目的。从刑罚理论和刑罚制度的演变来看,刑罚有效性原则是伴随着刑罚教育主义的产生而确立的。它彻底否定刑罚报复主义和惩罚主义,反对机械地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必须以教育、改造的目的来统率刑种的设立、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尽力为犯罪人回归社会寻找最佳捷径。刑罚有效性作为一项原则并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明确地提出,但作为一种思想和研究课题,却越来越受到刑法理论界  相似文献   

13.
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立君 《法学杂志》2006,27(2):35-40
假释制度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无不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深厚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为:目的主义的刑罚目的;主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刑罚人道和刑罚谦抑的价值取向。假释制度如一把双刃剑,既蕴涵着正义、功利和效益的正价值,又伴生着与其正价值相背离的消极效应,用之得当,则社会与犯罪人两得其利,否则,社会和犯罪人将两受其害。  相似文献   

14.
立功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立功作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和人犯的刑罚执行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行为,①其制度设计本身和执行情况不仅关涉对个案中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程度,更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国法治化进程的实现程度和刑罚制度的民主化水平,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研究价值。但因立法规定的原则及现实问题的复杂,立功的实践操作却比较混乱,本文拟对与立功有关的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现行立法关于立功的规定(一)立功的立法沿革1979年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  相似文献   

15.
立功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尚未发生有效力的判决之前或者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问实施的,有利于国家、社会、人民和政治安定,并在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行为,人民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对未决犯给予从宽处理,对已决劳改犯给予减刑的一种刑罚制度.这种刑罚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地运用,但是,立功做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只是立功制度的某些内容散见于一些《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如《刑法》第63条、第71条,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相似文献   

16.
我国1979年刑法就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使其与减刑制度一样,成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现行刑法对假释制度又作了专章规定。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该项制度的功能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拟就假释制度的功能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有所裨益。一、假释功能作用之概述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地暂予释放,经过一段时期的考验,如无犯罪等法定情形的发生,即以刑期执行完毕论的刑罚执行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起源…  相似文献   

17.
法国信用减刑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减刑是法国减刑制度中最基本的减刑种类,根据这种减刑,任何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刑罚交付执行之时,即自动获得减刑,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有不良表现或者又再犯罪的,则撤回相应的信用减刑.为了保证减刑的公正性,减刑过程引入司法化程序.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信用减刑,先减刑后有条件撤回,这对完善我国减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贾元 《法学》2018,(12):106-118
预防性监禁制度是指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矫正犯罪人为目的,主要针对犯有暴力犯罪、性犯罪以及多次犯罪的行为人,基于其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及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造成的威胁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采取的措施。预防性监禁措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都有体现,两大法系分别采用了不定期刑和保安监禁两种制度形式来适用这一刑罚理论,侧重点不同,取得的效果也有所差异。虽然预防性监禁对以性犯罪行为人为代表的累犯有很好的矫正作用,也保障了社会安全,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要注意其范围和限度,避免跨过人权保障的"雷池"。我国现在只有对恐怖主义犯罪人的安置教育措施,但还没有建立对其他严重犯罪、性犯罪或多次犯罪人的预防性监禁措施,因此,有必要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参考国际人权机构的判例意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19.
累犯就其含义而言,既指人又指一种社会消极现象,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累犯仅限于指人,即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条件下又犯故意罪的犯罪人。自我国刑法颁布以来,累犯制度已经运行九年多了。通过对它的运行实践的分析,我们发现,一方面,我国累犯制度在打击和预防累犯方面起了积极作用,证明其存在价值和功利性效应;另一方面,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刑法职业禁止令属于保安处分措施.其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特定义务要求而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短期内仍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职业便利不仅包括职务便利,也包括与职务行为没有关系的便利;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假释之日指假释裁定送达之日;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执行刑法职业禁止令及执行的期限和地点.违反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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