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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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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在限制减刑的同时,犯罪化、刑罚化的取向明显,监禁人口增加和场所周转率下降将陷监禁刑的执行于极度的被动;鉴于当下现制依重于减刑已不适应行刑需要,废除减刑代之以假释又不能解燃眉之急,应对之策是:一方面在节制减刑基础上,清晰适用对象和条件;另一方面为加大假释力度,设置过渡场所和尝试电子监控技术,或能走出监禁刑执行的困境。  相似文献   

2.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4.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广大社会群众不仅关注对贪污犯罪人员是否判定刑罚,也更加重视他们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但是,关注之后才发现,现在的监狱刑罚执行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得人们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制度产生一系列的怀疑.为了让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其设计之初的功能与作用,本文主要从对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考评机制,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启动,审理三个方面着手,力争使得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做到公平、合理、公开.  相似文献   

5.
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不同的行刑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各有其独特作用。但也应看到,长期以来,我们过多的应用了减刑制度,而很少应用假释制度,不能不说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缺憾。本文试图通过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利弊分析,而引起我们在刑罚执行中对假释制度的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6.
按照我国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也就是说,减刑、假释裁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由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普通减刑制度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破坏我国整体的刑罚结构等缺陷。建议调整现行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大幅度提高假释适用比例,减少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  相似文献   

8.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适用减刑、假释,有利于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但是现行法律对减刑、假释制度,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规定的比较原则,司  相似文献   

9.
当前,在审判阶段,我国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已开启了从行政化模式向行政和开庭混合化模式改革的探索,但从长远和理想化的目标来看,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应以实现全程类诉讼化设计为目标,在审前审后由同为司法官的检察官作为中立第三方裁决减刑假释考察、提请和执行中的有关争议,在审判阶段则构建由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由法官中立裁决的争议解决程序.同时,在减刑假释监督标准上,建议取消将“是否落实帮教单位和帮教措施”作为应否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0.
陈速  吴敏 《中国检察官》2012,(15):45-46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重要的变更措施。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最后阶段.也是实现刑法目的,惩罚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的最终阶段。刑罚执行正确与否,特别是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环节是否体现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  相似文献   

11.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班军慧 《法制与社会》2011,(24):268-269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永生 《法商研究》2007,24(2):32-40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14.
减刑、假释提请权的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是指将减刑、假释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权力。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这种权力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来行使。提请减刑、假释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是建议权,还是起诉权?加刑与减刑、假释的启动权是否应当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认真分析现行提请权运作的利弊,重新审视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的归属,对于完善刑事执行中的刑罚变更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要抓好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等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工作成果,针对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职  相似文献   

16.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不尽统一,加之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的适用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从而造成减刑、假释的适用缺乏统一性,成为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问题,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环节。前不久,安顺市检察机关对辖区看守所及五个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30日止,监狱共有罪犯减刑5289人、假释20人。笔者结合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减刑、假释方面暴露出的问…  相似文献   

17.
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措施之一,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转向完全自由的社会生活架起过渡的桥梁。①相较于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更注重罪犯刑满后的生存和发展(即再社会化),更符合人道主义和刑罚目的,理应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重减刑、轻假释的现象。  相似文献   

18.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地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滥用刑罚执行权将导致前期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失去意义,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系。现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很不健全。应当努力通过立法完善,重新设计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程序,拓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参与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普通减刑制度具有很多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普通减刑制度已逐步丧失该制度设立初期的预设功能,其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积极功能,而且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或者弥补减刑的各种缺陷与弊端。因此,我国应当调整现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刑法第81条第2款禁止部分罪犯假释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将其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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