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未规定第三人请求权,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应对该条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可以通过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在修订《合同法》时可以修正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赋予第三人请求权,并对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也进行修正,从而真正确立起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技术合同无效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329条,其集中体现了技术合同部分的合同自由与限制的矛盾。在该条中,将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规定为无效,对相关的合同自由限制过重;而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规定为无效,对相关的合同自由限制又过轻。对此立法缺陷,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9,(4):196-209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合同法》第167条应否准用于股权买卖为主题,展现了清晰的问题意识,但具体观点值得商榷。第167条之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遭受额外的风险,所以配套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分三期以上支付价款,学说又增加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还有两期以上价款有待支付的要件。基于第167条及其规范目的,股权买卖与有体物买卖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当准用该条第1款之解除规定。但从规范体系上看,该款因缺少催告要件而存在漏洞,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方式予以填补,以形成适用于股权买卖的完整规则。由此还可以充分展现《合同法》第174条之法定准用的思考方法。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违约金具备适用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约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救济方式并存等情形。《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致使违约金兼具赔偿性与补偿性的双重特征,但第2款实际上阻断了惩罚性的实现,因而惩罚性违约金的地位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违约金应当以赔偿性为原则,同时兼顾"惩罚性"在特定情形下的应用,并有必要完善第114条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亘 《清华法学》2012,6(5):143-152
以《民法通则》第116条为蓝本“扩建”而成的《合同法》第121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原本就不合时宜.该规范不仅强行介入合同当事人对履行风险的分配,违背意思自治的原理,而且曲解了债的相对性理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本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7条)来应对.第121条也不像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规范那样具有作为任意规范的价值,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8.
"不真正利他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它与利他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本质差别在于,在利他合同中,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并且在一次履行行为中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合同法>第64条规范了"不真正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9.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我国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基于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无权处分内涵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等和132条提出了质疑并作出了合理的体系化解释,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10.
周江洪 《清华法学》2012,6(5):153-166
《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相似文献   

11.
利他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法学术语体系中是两项存在根本差别的制度,不能混淆。前者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且赋予第三人针对债务人以直接履行请求权的合同,它在性质上是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的合同,属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后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在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范的合同类型,应该界定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12.
陈运雄 《法学杂志》2007,28(4):34-37
依《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时效为消灭时效,时效期间分2年、6个月、3个月不等,时效起算点有出票日、到期日和一定事实发生日三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重于其他票据债务人,但第十七条未规定持票人对付款人的权利时效问题,其关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起算点的规定是否都合理,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汪宁 《法治研究》2006,(10):60-61
一、引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抑或补偿性与惩罚性兼而有之?不同的认识会带来不同的适用结果。目前,我国有关权威部门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无一例外的解释为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即认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是补偿性的规定,第三款是惩罚性的规定。笔者仔细推敲,觉得这一观点似有疑问,现结合一案例探讨之。  相似文献   

14.
崔建远 《中外法学》2013,(6):1310-1316
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限于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并不适用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未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场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而不是未生效。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在对合同的有效和生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无效的原因这三个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着瑕疵。这些瑕疵之所以产生,根本原因在于与法理相悖。消除这些瑕疵时,应当本着遵循法理的精神,并兼顾逻辑严密的要求,以期使《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6.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属于合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 ,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 ,并对《合同法》第 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17.
我国过错解雇制度存在三大问题:第一,立法者和学界对过错解雇的法理基础认识不清,过错解雇的本质是劳动者严重违约时用人单位的救济手段,所以过错解雇的实体性条件应该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劳动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第二,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模式导致了不周延、滞后、僵化等问题,为了兼顾确定性和灵活性,应该转变为开放式列举,在列举典型解雇事由之后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第三,行使过错解雇权的除斥期间缺位,仅适用权利失效理论仍有不足,应该明确规定为期三十日的除斥期间。基于以上思考,可以设计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修改方案。  相似文献   

18.
合同是当今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之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其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然而一味地恪守合同严格履行的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但其在诸多方面已无法适应目前变化万千的市场经济形势,从而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因而也就会涉及到合同的解除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专利侵权的认定,必须以该项申请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为前提条件。在申请日之前,由于可以将其界定为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侵权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但如果该项技术方案未获得专利授权,第三人从公开的文献中获得并实施了该技术方案且获利,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来解决相应的纠纷。在立法层面来讲,也应将专利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要件化,增强可操作性,将其确认为专利法中的一项规制原则。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4,(6):27-38
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债权人对合同上之预见的尊重,即债务人得以免责的诸项要件不会因其役使第三人而发生变更。其实定法依据是有关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07条,并不需要《合同法》第121条或者其他的实定法规定补强。出于政策考量在某些情形或许需要债务人为非履行辅助人之行为负担特别保障责任,但这时需要特别立法,《合同法》第121条依然全无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