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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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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盗窃罪、诈骗罪(含信用卡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之比较为切入点,以实务案例分析为路径,着重分析了部分获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使用行为的定性.由此,本文展开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呈报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作出批复的定性分析.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3.
正[案情]2013年7月14日20时许,张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ATM机房办理无卡存款业务,因为操作失误,未将6000元现金存入银行卡,而是遗留在ATM机钱仓内,随后张某以为操作成功,离开该ATM机窗口到该房间另外一台ATM机窗口查询。此时,排在张某身后的高某到该ATM机窗口办理转账业务,发现ATM机钱仓内有一沓钞票,遂未办理转账业务径直将  相似文献   

4.
刘凯 《天津检察》2008,(3):29-30
拾得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盗窃罪,另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5.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相似文献   

6.
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套用刑法第196条第三款之规定,也不能将ATM机的人工智能和“冒用”的含义在法律概念上扩大化,从而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ATM机是银行的业务工具,而绝非银行的“电子代理人”,ATM机在目前的条件下绝对不可能被骗.在ATM机上取出的钱属于信用卡失主所有,取款的行为违背了失主的意愿并属于秘密窃取,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7.
对拾得信用卡及密码并使用的行为,立法上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而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均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笔者以为该行为应视其使用方法不同而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2012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苏某与同村村民陈某一起从集市回村,陈某在回村的路边捡到一块重达288.70克的玉石。陈某对玉石知识一无所知,知道被告人苏某对玉石颇有研究,就让被告人苏某帮忙看看自己捡到的是什么石头,被告人苏某看后意识到这很可能是  相似文献   

9.
尽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先,然而,同样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我国不同的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定性.这种行为在德国等外国可以构成使用计算机诈骗罪,此罪将计算机盗窃与计算机诈骗并入一罪予以惩处的立法真相并未被我国的一些学者所发现,导致刑法学界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出现了较大分歧,进而影响到司法实务.事实上,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上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其合理性尚存在争议。认定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1.
张璐 《中国检察官》2011,(16):44-45
一、基本案情2010年5月8日21时许,王鹏开车来到临街一家银行门口,将车停在路旁,下车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前使用其信用卡取款。当王鹏取出钱款尚未退出卡时,旁边过来两名巡逻警察,告诉王鹏此处禁止停车。王鹏连忙上车驶离,忘记将信用卡退出带走。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如何定性的批复,没有区分拾得的他人信用卡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没有揭示遗忘在自动柜员机插卡口的信用卡视为银行保管物的性质,对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信用卡的常识缺乏了解,且批复使用的语言有歧义,不利于下级检察机关据以正确地适用法律,建议予以订正。  相似文献   

13.
案名:沈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沈某至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分理处的ATM机处准备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ATM机内有一张已输入密码且仍处于交易状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沈某从该信用卡账户内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自己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内。并将该卡取走。经查,该农业银行信用卡系被害人朱某取款时遗忘在ATM机内。  相似文献   

14.
[案情]2011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其原单位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担任文员期间,保管浦发银行寄给同事张某的信件,并将信件内张某的信用卡偷走,后利用熟知张某个人信息的便利,激活该信用卡并多次冒用,共透支本金14533元。本案争议罪名为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争论比较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司法解释,也引来了不少争论。从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获取资金行为应如何定性,不少司法机关适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但是笔者并不认同,在本文中对此问题阐述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甲持银行卡到农行自动取款机转账,插入卡输入密码转帐1万元后手机响了,被害人接听完电话后匆匆离开,把卡遗忘在了自动取款机内。嫌疑人乙恰巧也到该农行自动取款机取款,看见甲匆匆离去。当乙触摸屏幕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可以进行转账的操作界面,其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转账1万元到自己的卡内,没想到转账成功,于是乙又查询发现账户里还有10万元并将该10万元转账到自己卡里。在另一个自动取款机上,嫌疑人乙拿出自己的卡将11万元取出。  相似文献   

17.
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在刑法的适用上一直颇具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出台后,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拾卡使用的性质仍未取得共识。笔者认为,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类行为予以定罪,无论是侵占罪说还是盗窃罪说均不能全面涵盖此类犯罪的本质,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有关该类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练,有必要对该类行为进行细化并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典型案例】汪某(本案失主)于2006年3月26日14时许,携带一个手机包装盒(内装一部当日新购买的三星D608型手机及电池)到某银行营业厅办理存款,在填写单据时将该包装盒放在供客户填写单据的桌子上,填好单据后汪某到银行柜台去办理存款业务,将包装盒落在营业厅的桌子上忘记带走。汪某办理完存款业务后,即离开银行。江某(本案犯罪嫌疑人)于同  相似文献   

19.
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网上消费支付行为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该行为的认定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0.
信用卡诈骗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罪名,其构成要件相对于其他经济犯罪来说较为清晰明了、易于辨析。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存在,使得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产生了交叉,易于发生定性上的争议。本文从两个真实的案例入手,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和辨别,力求理清冒用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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