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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型受贿犯罪,是指请托人主动将贿赂物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予以收受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将收受型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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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定性应遵循层级式思路,按照行为人所利用的关系与职务行为的远近,由近及远依次判断,如果符合第一层次,就直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否则应进行下一层次的判断。简单的传统贿赂犯罪一般仅涉及行贿人(请托人)与受贿人(受托人)的两方关系,而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当受托人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者分离,即受托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会出现请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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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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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性问题,集中阐明了商业贿赂违法与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与公务贿赂犯罪的界限,力求严格把握政策,为依法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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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贿赂犯罪体系的重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中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贿赂犯罪体系是否协调、完善和科学,事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成败得失。我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对照该《公约》的规定,我国的贿赂犯罪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在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相统一的前提下,重构我国的贿赂犯罪体系,完善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现实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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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我国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多方面的新情况,贿赂犯罪的对象也有待法律更合适的界定。对这些新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本文从贿赂犯罪对象方面对贿赂犯罪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建议将"财物"修订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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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于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考虑,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界定应基于广义的视角。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在刑罚制度上存在着刑罚幅度不平等、死刑设置不合理、罚金刑地位缺失、资格刑功能错位等问题。本文从商业贿赂犯罪刑罚制度的应然价值基础出发,对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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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共同犯罪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肖华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3,(1):13-17,12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文坚持和贯彻不可收买性说,认为受贿罪的概念应界定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约或者承诺贿赂的行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主体必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的两上以上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共同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约定贿赂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和家属的共同受贿犯罪。应根据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定性,对犯罪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可以运用法律推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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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贿赂犯罪呈现窝案、串案多、涉及领域多、行业广等特点,在查办贿赂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贿赂犯罪的客观要件中"谋取利益"难以界定;非财物贿赂增多,贿赂犯罪难以认定等困难。目前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客体不明确,对象犯罪过小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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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不可能完美无缺,总是会存在实质缺陷、技术缺陷或手段—目的缺陷,修正刑法就是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法定刑的修改,克服了相应法条的实质缺陷,但在条款设置与法条表述等方面还可进行立法技术上的完善。建议通过删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表述扩大主体范围(不必增设第2款),且能避免罪数认定与法条引用的难题;对加重构成要件与从重处罚情节应作明确、具体描述,建议不采用兜底表述。刑事立法是预防犯罪的手段,调整刑罚的严厉程度只是实现预防贿赂犯罪目的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更需要注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设计。如果将贿赂犯罪设计为企行犯,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要求、约定、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请托人提出、约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就能提高贿赂犯罪被发现的可能性与刑罚的确定性。如此,即使降低法定刑,也有利于实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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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贿赂行为的全球刑事立法进程看,不仅开始较晚,发展较缓慢,而且主要国家在相关立法和刑事政策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虽然制定有效的刑事法律规制商业贿赂犯罪,确实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但仍有必要设置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在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应将二者相区别.我国在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时,应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以宽为主,以严为辅,宽严互补;分别探讨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正确看待刑法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注重完善刑事程序法的相关制度,重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及其他治理措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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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各国刑法惩治和预防的对象。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构成要件过多、贿赂的范围狭窄、罪名不够完善、资格刑和罚金刑缺失、贿赂犯罪存在死刑等问题,我国应取消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构成要件的规定,扩大贿赂的范围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设置,并逐步废除贿赂犯罪中的死刑,以促进我国反腐败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对接,以更有效地对贿赂犯罪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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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新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规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本文试就如何运用《意见》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犯罪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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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有关商业贿赂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商业领域发生的贿赂犯罪都属于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应扩张解释为金钱、物品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赋予检察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建立反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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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 Rui-qin 《河北法学》2012,30(2)
贿赂犯罪作为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之一,其发展和变化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状具有必然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成份、激励机制和国家机关调控经济的职能手段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贿赂犯罪的犯罪形态变化体现在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数额等各方面.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新时期的贿赂犯罪呈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如何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上重点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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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性、文本性、隐秘性决定了商业贿赂犯罪证据收集和运用过程的复杂性、艰难性、易变性。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规律,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