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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外言论具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性质,它是律师在庭审中言论的延伸。律师对庭外言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律师庭外言论具有不同于普通公众言论的特点,包括监督性和补偿性、权威性和公信性、误导性和煽动性、猜测性和评论性。正是由于具有上述特点,有必要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律师的职业身份要求在庭外慎言;律师庭外言论较少受到监控;律师庭外言论具有更强的传播力;庭审实质化改革使律师庭上言论对裁判的影响加强。律师庭外言论应当遵循如下规则:内外有别规则、当事人利益至上且经其同意规则、品格免提规则、禁止过度披露规则、避免自我炒作规则、反制规则和司法主体适度隔离规则。舆情并非真正民意的表达,“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并非以舆情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律师应将意见发表在庭内,而不是搞“庭外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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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具有一体化的知识结构和对法律的公正价值的共同追求,二者都有义务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性,应当共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然而事实上,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尚存在诸多不和谐的因素,本文从笔者作为一名法官的切身感受出发,分析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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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实施多年,但相关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却步履维艰。检视法官当前的职业境遇不难发现,法院内外部管理的行政色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办案模式,与保障法官职业密切相关的待遇薪酬、教育培训、安全保障等制度或缺失,或与法官职业要求不相匹配。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缺乏,职业吸引力下降,法院人才流失。本文通过对法官职业现状的检视和成因的分析,提出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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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澄清义务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官的积极作为为表现形式。澄清义务由法官对辩方的诉讼关照义务、对控方一定的释明权、法官庭上积极的查证责任,以及庭外调查取证责任组成。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澄清义务,有助于体现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扭转法官在庭审中不合理的倾向性,提高简易程序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证法官变更诉讼罪名的合理性。未来澄清义务将强调协助性和补充性,淡化义务色彩,成为对被告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官履行澄清义务应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补充手段,在不改变原证据构造的前提下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应积极履行关照义务,特别是基本权利告知义务。辩方申请法官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存在并提供取证线索的,法官应尽量允许。增加法官庭外调查言词证据的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配合法官取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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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拥有特有的"技术理性",优越于行外人之治,是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相对于政府推动、民间推动,法官将成为推动法治的"第三种力量",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将会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最直接的突破口。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法官本身的特殊素养着手,对职业素养的内容和范围、职业素养的特征和优点、职业素养的价值和作用、职业素养的立体构建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寻找法治与人治的藩篱所在,以解释法官之治为什么不会走向人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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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落实到法律人的职业实践中,即在具体的伦理行为规范中.要求法官只需对法律条文负责、律师只需对委托人忠诚,而对待正义以及公众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务;通过遵从职业伦理的具体规定,法官对于两造当事人、律师对于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邪恶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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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4)
司法伦理是一门探讨法官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法官只有具备了美德才具有道德价值。司法伦理掌握司法本身的道德性及其理性价值、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是对司法、文化与法官间的协作以及一系列共同、基本的伦理价值、规范及态度之基础的寻求和建构。司法公正既意味着维护公义也意味着“善”。对于法官的道德要求,就其形式而言,都试图将法官塑造成为比现状更加完美。司法的本体世界就是一个道德世界,是法官所从属的真正在职业精神上自觉的世界。法官生活的道德标准惟有借助于司法伦理才能形成,司法伦理的目的是为法官自身建构一个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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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义务要求检察官不能提出虚假的主张和证据,在明知他人提供的证物或证言为伪证时负有纠正之责。真实义务是诚信原则扩展到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共同承担的伦理底线,关系到检察官的伦理定位。真实义务使检察官不仅拥有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道德基础,而且拥有成为目光远大的政治家的胸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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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官是法律的守门人,是公平正义的实施与实现主体,法官所表征的意象已超脱于群体自身,承载着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守望与期待。新时期"要让每一个民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法官内在职业素养及外在职业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论语子罕九》记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这4项要求对于法官内化自身能力与素养,外塑职业群体形象,打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名片,具有助力作用。法官审理案件要做到"毋意",应有稳当从容之风范。"毋意"要求法官作出司法裁判,应讲求事实,不作凭空猜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法官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出发,从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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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对法官人权教育的重视是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分不开的。2004年"人权入宪"促进了我国法官人权教育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法官人权教育在定位、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就必然要求今后法官人权教育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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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官是法律的守门人,是公平正义的实施与实现主体,法官所表征的意象已超脱于群体自身,承载着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守望与期待。新时期"要让每一个民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法官内在职业素养及外在职业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论语子罕九》记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这4项要求对于法官内化自身能力与素养,外塑职业群体形象,打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名片,具有助力作用。法官审理案件要做到"毋意",应有稳当从容之风范。"毋意"要求法官作出司法裁判,应讲求事实,不作凭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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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是关于法官应享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司法保障法。尽管全法17章中仅有第3章直接定名为“义务和权利”,但不以权利义务命名的其他各章也无不关涉法官的义务和权利。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官法所确定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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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案件是否可以成为诱发美感和幸福感的职业艺术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是一种实践性、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工作,法官审判不仅仅只是做一个"法匠",机械地根据法律来消弥纠纷,而是要按照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通过司法审判维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审判技能当然也是一门职业艺术,而且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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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3):151-156
法官是一种职业,有着自己特有的职业品格。法官职业品格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官职业伦理和司法知识。法官职业品格的养成,既需要法官自己不断修养“忠诚、奉献、勤奋、进取、勇气”等优良品格并不断强化对法律的信仰,也需要构建法官正当司法行为不受追究制度、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以及法官职业薪酬保障制度等专门的国家制度加以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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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涉及共同饮酒的142个侵权案件的判决理由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根据法院判决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可以区分为"危险防范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定附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等。通过在法理上对这些注意义务的来源进行辨析,其均存在一定问题。在与此相关的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通过扩大注意义务范围对社会交往规则进行调整,以司法政策为导向的过错认定有一定弊端,应当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坚持司法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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