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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5月24日,兰州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持马某的房产证及盖有马某名章、标明房产价值为119万余元的保函,与兰州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抵押协议书,以马某的房产作抵押物,从商业银行借款共计30万元。借款期限为 6个月。上述借款合同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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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4年4月,A公司、B公司分别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90万元,期限1年,在此期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2015年7月29日,D公司以向E公司购买食品的名义向C银行借款370万元,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系夫妻)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外,还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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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概况被告人马某,男,60岁,大学文化,原系某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二、案情1993年5月,某市兴隆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应其朋友李某(某县装璜公司经理、集体单位)要求,找马某所在单位借款50万元,马某答应,但要求以邵某商店为贷方,再由邵某商店转借给李某公司。贷方许诺借用期一年,年息20%。邵某告之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约定好,于同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注:财政局赋予马某签订借贷合同权,且这种借贷符合国务院规定,但马某在签合同前未将此事向其局长汇报),合同约定借给兴隆商店50万元,借款期三个月,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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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8年5月.曹某在任某局(行政单位)局长期间,让某国有公司(某局直属的国有公司)到银行贷款10万元后。曹某经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批准,用局集资款作担保。到该国有公司借款5万元。同年7月,该国有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补签字同意借款。曹某将此款借给本单位作为自己的集资款,领取了利息4千余元,后来领回了本金。2002年4月(占用资金时间3年又10个月),曹某5万元归还了国有公司,未付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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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金华市某财务开发公司(下简称“A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某支行(下简称“B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自1997年2月26日至1998年2月25日,约定利率为月息9.24‰,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按季结息。至1998年6月24日,A公司累计归还借款1000万元,经商定均作为归还本金处理,利息另计(未还);1998年6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B银行贷款800万元整,期限一年,自1998年6月24日至1999年6月23日,约定利率为月息6.6‰,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按季结息。至2000年12月13日,A公司向B银行累计归还了800万元。经协商,该款项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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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1月10日,霍玉芹作为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18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一方应于2007年3月9日偿还全部本金和相应利息;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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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6日,栖霞市某镇农户林某与栖霞市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基金会借款1万元用于买车、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8‰,其本村林某某为担保人,同乡马某转借与林某1万元存单做质押。借款逾期后,林某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期间基金会多次催要无果。1998年5月12日,基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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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4月22日,原告海安县老坝港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海安县爱之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之缘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爱之缘公司以平缝车、电子套结机等设备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借款,在抵押期限内,信用社向爱之缘公司发放贷款额度不超过76.3万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同签订后,爱之缘公司分两次向信用社借款45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爱之缘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爱之缘公司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如果爱之缘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请求行使抵押权。审理中,第三人上海贵宏实业发展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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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张某、雷某原系夫妻关系,黄某甲系张某前妻雷某的姨父,谭某系张某的姐夫。2015年2月27日,张某向黄某甲借款3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未出具借条,张某未归还本金。2016年以来,张某、雷某在银行有大额定期存款且基本保持在20~30万元之间,张某自述购房时因银行贷款利息高未向银行贷款,张某夫妻二人曾偿还无息房屋装修借款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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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1994年10月,天鉴开发贸易公司(简称天鉴公司)与北海皮革制品公司(简称北海公司)、科苑计算机中心雪岛公司(简称雪岛公司)签定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天鉴公司借给北海公司1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雪岛公司为此作了担保。后为还款事宜产生纠纷,天鉴公司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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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农业银行A市支行甲办事处。 被告:A市乙公司。 被告:A市丙公司 第三人:A市丁公司。 原告甲办事处于1995年6月21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称:乙公司于1994年10月8日向甲办事外借款100万元,用于购煤业务,并由丙公司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仅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以后虽经多次催收,但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付所欠的本息,并判令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辩称:向甲办事处借款100万元,是应甲办事处的请求,调度给丁公司归还逾期贷款的,后来,甲办事处未履行替丁公司调度100万元给本公司还贷的诺言,属故意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行为,请求判决驳回甲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丙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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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以自身账户为他人经营的业务收取、支付账款的,行为人与经营人构成合伙型联营,并应与经营人对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号一审:(2020)浙1003民初5911号二审:(2021)浙10民终1587号【案情】原告:正义公司。被告:威豪公司、陈某君。原告正义公司诉称: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间,原告多次销售货物给被告,货款总额为20.97万元。被告陆续支付了13万元货款,尚欠货款7.97万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7.9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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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3日,李某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凌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8天,借款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一等。同日,凌某与李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某医药有限公司为该15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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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谢某持被告人周某、案外人王某共同签名的关于谢某贷款的归还说明(内容是由周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8.4万元及利息,王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1.6万元及利息)并申请证人王某到庭作证,证明2002年5月初,周某通过其侄子王某向谢某(王某之内兄)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当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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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甲厂以其所有的价值260万元的位 于某市海滨路的办公楼作为出资(注册资本)与丙厂共 同开办了乙公司。1998年3月乙公司向A银行借款 300万元,借期3年。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A银行于 2003年3月诉至法院。同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乙公 司偿还A银行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执行中A 银行向法院请求执行乙公司的房产(办公楼)。B银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