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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相似文献   

3.
王威 《政法学刊》2023,(6):116-125
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模式,在实践中极大地凸显了效率优势,但在法律价值的学理层面仍可进一步探讨。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的三元结构与传统支付结构之间的区别与独特性,使得未授权交易规范在第三方场景中无法有效适用;另一方面我国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机制的现实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解决机制在形式上已表现出体系化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的颁布与实施也呈现出保护支付用户权益的思维。然而,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概念缺位、举证责任规定不完善、以及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模糊等积弊,导致未授权交易纠纷的妥善解决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问题。故而,需要对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问题开展较为透彻的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探索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解决机制可能的改良与革新。  相似文献   

4.
魏曼曼 《法制与社会》2011,(15):109-109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为一种支付平台应运而生。但其在市场运作中尚未成熟,存在支付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探讨了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并提出了构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5.
正2014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内引起众声喧哗。业界人士认为,该征求意见稿所反映出的监管思路一旦落实,将极大地挤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生存空间;人民银行则认为自己是为了保证第三方支付安全。~①但真理究竟掌握在哪一方手中,并非简单的网络口水战可以决定。本文认为,对第三方支付监管不能用简单的"是"或者"否"笼  相似文献   

6.
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立法缺失或滞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沿袭审理银行卡支付案件的传统理路。建议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安全程序规则,按支付流程来构造第三方支付的责任体系,妥善解决非授权交易中举证责任及后果的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近几年,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消费的主流方式,随着网购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①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所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在商家、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相关连接,并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支付模式。~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操作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卡号密码信息,在没有支付交易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具有财产属性的游戏点数,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302号【案情】2008年北京创娱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娱天下)和拥有网络交易平台易宝支付系统的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融公司)合作,利用通融公司的第三方  相似文献   

9.
张春燕 《河北法学》2011,29(3):78-84
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出现,产生了新的财产法问题,即因交易延时支付所导致的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手中,围绕该资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归属,实务中以及法理层面都存在争议。以支付宝为样本进行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构成了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其利息收入也应当归消费者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对此无权擅自占有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将该部分利息收入分配给消费者所产生的高成本,可借鉴我国对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划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此在理论上实现了沉淀资金权属的逻辑自给,在实践中也有助于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1.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传统支付观念的改变,使得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的法律定位以及交易、支付、争议处理等规则一直游离于法律调控之外,甚至于法相悖。必须尽快开展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构建法律环境,推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陆建国 《法人》2009,(6):64-65
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在银监会和央行的两道紧箍咒发布后,似乎已危机四伏,但只有洞悉危机中的机遇,才能持续做大第三方支付市场业务 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刊登了央行2009年第7号公告,根据公告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须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按要求进行登记。央行的公告或让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支付宝面临某种危机。  相似文献   

13.
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体制改革,但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财犯罪也日趋严重,尤其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行为更需要行政监管与刑法审视。  相似文献   

14.
新型支付方式体现了非现金支付结算的特征,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于网络领域的相关侵财行为,在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牵涉到刑民交叉的问题,从而增加了案件定性的难度.由于在新型支付方式下支付模式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侵财行为在定性上也会存在差异性.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中,对于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后...  相似文献   

15.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6.
黎四奇 《法律科学》2012,(3):178-185
钓鱼欺诈是与第三方支付相伴而生的、利用技术不法套利的现象。在对被欺诈者进行法律救济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基于买方市场、第三方支付行业自身的特点、技术与法律的关联等从实体与程序上标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对该类突发事件的作为义务及对相关法律进行适时创新事关该新兴行业的发展与壮大。  相似文献   

17.
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竞合犯,因而陷入定性的困境。为此,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应当对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就店家而言,其应当负有保证支付设备安全的义务和价款支付检验的义务,所以对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8.
魏捷 《法制与社会》2012,(5):102+1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最终要的一环。但是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以支付宝为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19.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被称作“电子支付行业的高速公路”.被认为是当前能够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诟病的最理想的解决方案。然而,第三方支付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诸多风险:如2010年6月13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上曝光第三方支付企业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洗钱风险,此外还有监管缺失、套现及欺诈等方面的信用风险。网络支付的安全与信用依然是电子商务的瓶颈。  相似文献   

20.
于颖 《法律适用》2012,(6):51-55
自2012年1月1日起,有超过百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合法的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然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定性问题上的含糊不清将会导致当事人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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