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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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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坤 《法学家》2022,(1):114-127
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相似文献   

2.
戴建军 《人民司法》2020,(10):82-87
近些年,一大批重大刑事案件被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案件事实背后牵扯出的被告人品格更是被公众热议。被告人品格证据,因其承载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犯罪动机以及深层次原因等犯罪情节,这些本该体现被告人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大小,是案件裁量重要参考依据,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众不仅审视被告人,也审视人民法院在适用品格证据方面的智慧。  相似文献   

3.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并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要证明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和某些行为时,只能由其他证据进行间接证明。如在审理受贿、诈骗、商场盗窃、贩卖毒品、奸淫幼女、故意伤害致死等刑事案件时,没有被告人供述的,要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就要求法官借助一些规则来作出判断这种规则.就是依据已经明了的事实来推论应证事实真伪的规则,即推定规则。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除了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以外,还存在一些免证规则、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免除运用证据证明该项事实的义务,这种情形叫做“不需要证据的证明”,国内学者有的称之为“除证据外确立事实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浅议公诉词的撰写技法阳述周公诉词是公诉人在人民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辩论阶段,代表国家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所发表的演说词.公诉词的内容主要包括:认定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分...  相似文献   

5.
李晓明  彭文华 《现代法学》2013,35(1):109-124
犯罪论的事实判断是对外界客观行为的实然认识,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观事实的应然判断,两者应当是协调统一的。行为入罪具有客观规律性。犯罪论的事实判断包括客观事实判断与主观事实判断,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恒定性与可变性。犯罪论的价值评价包括客观价值评价、主观价值评价和混合价值评价。行为入罪在价值评价上需要遵循目的有效性、手段有效性、司法有效性、效益均衡性和后果均衡性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缺乏实质的混合价值评价要素;我国平面的犯罪论体系缺乏形式的混合价值评价要素。重构论不可行的理由是:作为其哲理根据的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早已崩溃,作为其立论基础的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在评判次序上并非先事实后价值。  相似文献   

6.
犯罪过失心理结构要素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小虎 《法学评论》2005,23(2):42-53
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是探究犯罪过失的两条主线。犯罪过失认识的事实内容主要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行为性质并不是犯罪过失认识所指向的内容。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缺乏认识、疏于认识或者具备认识、可能性认识是犯罪过失的认识事实特征 ;而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意志态度或者持反对态度、轻信避免态度则是犯罪过失的意志事实特征。犯罪过失规范因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 ,是指犯罪过失成立所必须的 ,法律规范或者社会规范所要求的 ,行为人在危险行为中 ,对于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应当避免的责任。注意义务规范所设置的认识要求 ,针对的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避免结果义务是“动意要求”与“行为责任”这对互为表里的统一体。注意义务的主要渊源 ,包括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习惯要求的注意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以行为人的实际注意能力为依据 ,由此确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相对来说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标准  相似文献   

7.
最初接待这起案件时并没有什么特别感觉。原以为这起案件也会象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走一下程序便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当时,被告人宁国平的家属也只是请求律师在法庭上为宁国平说点好话,以使他能够死后瞑目,作为家属也算是尽到了心意。从表面看来,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又十分恶劣,所以被告人宁国平是“必死无疑”了。血腥的杀人事实摆在律师面前的起诉书,展现了被告人宁国平杀人犯罪的血腥事实: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宁国平于1998年6月由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来到宁安市镇打工,…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兼具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质而成为当下刑事司法裁判的痛点。囿于刑法的稳定性,单纯依靠法律规范的完善与细致显然不能满足紧迫而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在刑法膨胀化被饱为诟病的当下,从事实的角度去解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裁判建构,能够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提供另一个视角,对理性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刑事错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没有犯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被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定罪和执行刑罚的案件。本文拟就此概念与责任追究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确为本案的犯罪分子,是案件所需查明的具有重要诉讼意义的事实,也即案件的主要事实。这一主要事实,可以依靠各种证据获得直接的证明或间接的证明。所谓直接证明,就是单凭该证据就能直接指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所谓间接证明,即单凭该证据不能直接推理出被告人就是犯罪分子,而只能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某种次要事实,然后通过一系列次要事实,才能推断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由于间接证据只能指明与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次要事实或情况,故在外国证据法学上,有的又称之为情况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就是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来划分的。  相似文献   

11.
极端犯罪的共同心理现象是行为性质极其严重;诱发因素与行为及结果相比明显缺乏逻辑联系;犯罪人经历过早期的挫折及心理创伤有严重情绪积累。极端犯罪行为人心理有共同本质即需要获得对生命、财产的控制权。其形成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因素。极端犯罪行为的预防与应对包括社会和警察两个方面:即全社会需要对极端犯罪行为加强预防;警察对极端犯罪行为也要有特别的应对。  相似文献   

12.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13.
构成要件说来自大陆法系,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阶段论、犯罪类型论以及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构成要件说的困惑是:混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界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说值得商榷。既遂的举动犯与行为犯形态并不合理。结果说与新结果说、目的说与新目的说、权益侵害说、双重标准说以及类型化标准说均存在缺陷。立足于罪刑法定并适应刑事法治的需要,犯罪既遂标准应当以犯罪行为是否造成预想的最终实害(客观)结果或者足以造成该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标志。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状态"与危险犯、未遂犯之危险状态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4.
再论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毒品犯罪隐蔽性极强且无直接的受害人,传统的侦查方法在发现犯罪行为和收集证据方面极为困难。诱惑侦查以其独特的功效在毒品案件侦破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对诱惑侦查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被滥用、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及影响司法廉洁性等问题。本文指出要使诱惑侦查既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侵害,就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将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规制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  相似文献   

15.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6,(6):269-270
网络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和手段多样化,犯罪行为隐蔽性,犯罪扩展迅速,证据毁灭容易等特征,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挑战,主要表现在对管辖权划分、对刑事证据、对侦查措施适用等方面。为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提高网络犯罪案件侦破工作效率,本文认为刑事侦查中应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重新构建网络犯罪管辖制度、重视证据搜集与规范化工作、健全网络犯罪技术侦查,并明确侦查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相似文献   

16.
在间接证据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审判人员以经验法则为指导,运用间接证据推论案件待证事实的主观认知活动,以被告人与犯罪人的同一性认定为核心。这一活动包含两个阶段:一是由间接证据认定间接事实;二是由间接事实推论案件待证事实。在前一阶段中,审判人员应当全面把握间接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的逻辑关系,准确区分“不可动摇”的事实、积极的间接事实、中立的间接事实、消极的间接事实,并尽可能以时间、场所、样态的方式做出具体认定。在后一阶段中,审判人员需要对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做出准确评价,并对根据间接事实进行经验推理的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考虑到推论过程的开放性和解释结论的多元性,审判人员应当掌握并使用归谬方法排除不合理的竞合假设,确保事实认定结论是对全部间接证据的最佳解释推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即为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补强证据的直接证明对象是什么,是口供的真实性还是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补强证据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对口供的补强应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8.
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零口供”是常态,导致较难查证毒品犯罪完整交易链条,犯罪事实零散不完整,涉案人员的辩解往往有违常理,但又缺少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此类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经常处于“半成品”的状态,需要通过补充侦查进行“精加工”。提炼总结实际办案中的证据补查策略,通过关注要件事实外的情节,多点拼接整个事实图景,甄别“零口供”中的不真实成分,提高单一证据的真实属性,能够补强和完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毒品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9.
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程序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华 《法学杂志》2008,(1):38-4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的顺序与侦查程序的证据调查顺序基本一致,均以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开端,"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仍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审判中立的基本要求以及证据认知的基本规律,使案件事实的认定易于出现偏差,甚至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革除以上弊端,调整被告人口供在事实认定中的顺序,提升其他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位次,构建具有层次结构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调查体系,使案件事实认定程序符合证据的认知规律,也符合案件事实被"证明"、"解读"和"串联"不断递进的逻辑思维顺序,从而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率。  相似文献   

20.
赵宁 《犯罪研究》2004,(4):43-48
被告人有罪供述补强规则属于证据证明力规则,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告人有罪供述证明力进行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提出了补强要求。应以实体法为依据,从证据法的角度对该补强规则的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和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共犯有罪供述方面进行明确,以求补强规则能在刑事司法中得以恰当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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