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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以遭受损害为由,以通过媒体曝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维权过度”,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有的司法机关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的争鸣,无罪论者认为对“维权过度”行为定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损害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有罪论者则认为,消费者非理性维权,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破坏了法律秩序,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考察域外立法及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分类甄别,区别不同情形做出处理,以期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由于消费者或经营者维权而被控敲诈勒索犯罪,锒铛入狱的案例时有发生,如"华硕笔记本电脑维权"案件,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3.
陈培雷 《法制与社会》2014,(26):262-263
商品购买者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凭借媒体等形式,向商品出售方提出高价赔偿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目前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对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刑法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对过度维权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惩罚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过度维权行为在我国当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做法不一,“同案异判”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域外审判实践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与其特定的社会现状密切相关,但总体趋势是,基于对财产秩序的构建,过度维权行为入罪有扩大化的趋势.基于我国民众的维权渠道不畅通、法律意识淡漠、民众对弱势群体维权原因的过度同情,我国审判实践对于部分明显应入罪的过度维权行为作了无罪处理,这种做法有其现实必然性,但考虑到法制社会、财产秩序的良性构建,违反刑法规定的过度维权行为应逐步入罪.  相似文献   

5.
李某文敲诈勒索案是我国乃至世界首例追究专利主张实体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刑法惩治专利权人的"维权"行为,遭到众多质疑。但深入剖析该案发现,现实需求、罪刑法定、利益平衡和伦理道德为刑法介入专利主张实体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专利主张实体在美国泛滥,向我国蔓延。它们貌似依法维权,实则滥用权利,损害创新制度。刑法介入专利主张实体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罪刑法定的要求,是利益平衡的体现。专利主张实体没有客观基础却轻率诉讼、重复诉讼、趁机勒索,其错误在道义上应予谴责,无法排除责任故意。这是刑法伦理道德的回归。刑法介入专利主张实体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就餐成为一项大众消费活动,在餐饮业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众多的餐饮消费侵权现象,消费者进行维权时遭遇法律法规的盲点使得餐饮消费维权缺乏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餐饮赔偿标准或形成有效的餐饮消费维权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8.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新型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食品安全法》创设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虚假代言人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以及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三类民事责任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特定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引起相关争议。  相似文献   

9.
2014年是消费者维权法治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将于3月15日生效,这必将加大违法经营成本,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扫除障碍。为配合"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活动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公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全面介绍4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取得的成就和司法为民的坚强决心,进一步宣传支持依法维权,倡导理性维权,抑制过度维权的理念。  相似文献   

10.
今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天波在中央电视台发布了2013年消费者维权年主题—让消费者更有力量。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成为实现这一主题的坚强后盾。为此,本刊选取10起消费者维权司法案例,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张进先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意义进行解读并点评。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秉持的支持依法维权、提倡理性维权、抑制过度维权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消费者因商家出售瑕疵商品而向其索赔,提出索赔数额不过是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要约的内容而已,在协商未果或裁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应赔数额仍未确定,不能依据主张数额认定超出权利范围,从而认定行为成立犯罪。因此,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2.
罗宝 《江淮法治》2009,(13):28-29
如今,滁州市很多农民在购买种子、化肥时,都习惯到维权站打听一下,什么品牌好,哪些有质量保证,也会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信誉卡等购物凭证,并留存商品样品和外包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有证据在手。农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得益于该市工商部门长期在农村开展普法教育,形成了工商人员依法行政、农民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局面。  相似文献   

13.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意志自由.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双重违法的复合行为,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实施非正常上访为威胁而向地方国家机关无理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这样认定符合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要求.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合法方式相威胁而向商家无理索赔的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4.
孙瑞灼 《法庭内外》2011,(11):46-46
打着“九部委协作联盟”旗号,非法举办评比表彰、培训认证等活动;开设“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借为消费者维权的名义大肆向企业敲诈勒索;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交给企业承办运营,每年收取数万元管理费……近来,随着一些典型案例曝光,部分民间团体、协会非法敛财的种种乱象,引起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15.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虽然基本上为买方市场,消费者可以自由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但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仍处于弱者地位。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对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因此,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加大对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对于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刑法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作为划分敲诈勒索罪罪与非罪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除采用数额标准外,对多次敲诈勒索的亦应规定为犯罪。一、这是由敲诈勒索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的一方面,尽管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是针对财物进行,但由于敲诈勒索必然使用威胁或要挟,故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财产所有人心理上恐惧,和精神上的限…  相似文献   

17.
对于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围绕着维权依据、索赔数额、维权手段展开了争论。刑法理论上,持违法一元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维权行为有民法上的依据,基于民法依存模式而主张限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持违法相对论的论者,更强调秩序维持模式而主张扩张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审判实务并没有完全贯彻某一种理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维权依据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要素,索赔数额是否合理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维权手段的不法程度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中处于次要作用。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考虑公众法治观念、维权的规范意识、权利保护与救济的现状等,而非简单的公式化考量。法治的文明亦要求权利行使的规范化,因此应适度扩张过度维权的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18.
《法治与社会》2016,(6):30-31
价格监督机构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李金柱副主任说:从青岛天价大虾、哈尔滨天价鱼实践中总结教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有对天价商品或服务的监督义务,严厉打击漫天要价行为;商家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天价”的原因,并在商店内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以上两条都已得到履行前提下,消费者的自愿消费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要理性和成熟,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事先问价,留好证据,减少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增加消费者义务,避免过度维权等讹诈行为出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要引导消费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让消费者认识到维权必须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过度维权行为不但会增加维权成本,且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诉讼失败之后还将支付高额的诉讼成本,从而避免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9.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20.
向消费者适度倾斜应成为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灵魂.新《消法》在关注契约自由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契约正义和公平价值.监管者要树立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新思维,完善消费维权的行政保护体制.要拓宽新《消法》的调整范围.要提升经营者的失信成本,降低其失信收益,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降低其维权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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