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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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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被害人王某受雇于李某某牧羊。一日,被告人张某某开一辆卡车至王某牧羊的地方(位于新疆荒山野地,四周无人烟)对王某说:“你家主人把羊(共计29只)已经全部卖给我了,让我用车拉走。”王某不信,让张某某叫主人来当面说明。张某某又说:“那我们把羊装上车,带你一同去找你主人问个清楚。”遂张某某把羊全部装上车,让王某站在后厢上。张某某发动车辆急速向前驶去。驶出不到一里,王某发现不是去主人家的路,于是大声喊叫让张某某停车.张某某置之不理,继续开车前行。王某情急之下跳车,张某某不知。由于车速过快.王某前额碰到石头严重受伤,因无人救助,流血过多而死亡。请问,对张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2.
朱静芬 《检察风云》2008,(16):80-80
俗话说:开门七件事,理财也有了"七件事":查询账户、提取现钞、存入现金、从事投资、归还欠款、银行转账、缴付账单。随着信用卡的功能日益强大,小小一张卡就可以完成理财的所有"七件事"。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信用卡数量已超过6000万张。但是,为了发卡成功,一些银行也存在一些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为此,信用卡消费应警惕一些误区。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农民。2006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肖某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某县县城欲实施抢夺。当晚8时许,二人尾随被害人张某至首山浴池附近时,刘某将张某的一对金耳环抢走。后,刘某和肖某骑摩托车逃跑时,被张某的丈夫崔某拦下。刘某为让肖某摆脱崔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向崔某,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2010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吴某、肖某、张某雇请赵某驾驶闽C-DB125轿车窜至古地石往蔡塘方向路口附近,以"掉钱捡钱"[1]的方式骗走被害人胡某一部手机、两张建行卡、一条金项链(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86元)和一部TELSD牌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60元),  相似文献   

5.
【案情】2012年3月某日,李某以要求唐某为其介绍客户为由去唐某家,李某趁唐某不备盗取唐某信用卡及身份证,李某将唐某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秘密窃取后,以帮其挂失为由骗得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盗走其卡内现金6000元。本案主要存在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争。【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侵占罪  相似文献   

6.
[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2005年4月30日,被告人贺某从天津市佳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骗租两厢夏利汽车一辆(价值23000元)后,于2005年5月27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贺某又从天津市瀚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租黑色桑塔纳汽车一辆(价值54500元),于2005年11月8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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