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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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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1,(5):65-74
"截贿"行为在实践与理论中的讨论依然很不充分。作为"截贿"行为对象的财物具有赃物与犯罪所用之物的双重性质。财产法益化的"截贿"财物使之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涉及截取贿赂的场合中,依然可以通过有无明确的贿赂对象来判断是不法委托(寄托)还是不法原因给付。有明确贿赂对象的,其交付委托财物的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是不法委托(寄托);侵吞该贿赂的构成侵占罪。没有明确贿赂对象的,其交付委托财物的行为具有"终局性",符合不法原因给付;侵吞该贿赂的,虽然构成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违法性上受到阻却,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2.
刘涵文 《人民司法》2022,(29):33-35
<正>【裁判要旨】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严重不法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属于不法给付物,被害人在民法层面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刑法也不宜判决发还被害人。又因上述财物具有不法性,故应予没收。案号一审:(2021)沪0117刑初634号二审:(2021)沪01刑终1252号  相似文献   

3.
论侵吞不法原因给付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吞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 ,不能构成侵占罪 ,但受托者可能与委托者构成有关犯罪的共犯。如果明知受委托占有之物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侵吞 ,则构成窝赃、销赃罪 ,侵吞赃物的行为只是窝赃、销赃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另成立侵占罪  相似文献   

4.
日本刑法中"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民法规定不法原因给付者可能丧失给付物的返还请求权,但日本刑事判例在多数场合下认定横领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行为成立横领罪.学说上则有肯定说、否定说和两分说的对立.从违法一元论出发,民法上不能得到保护的在刑法上也不应保护,但不法原因给付者在民法上并非当然丧失返还请求权,受托者在刑法上仍有可能成立横领罪.刑法上应区分不法原因委托与给付,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合,才可能成立横领罪.我国民法没有不法原因给付的明文规定,但日本刑法学中的相关理论特别是两分说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是不移转财物持有关系的犯罪,变"先行持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不当得利不属于侵占罪持有的原因,持有也不必须是合法的,在存在特殊的共同持有关系时,财物的持有应属于上位者,下位者只能认为是上位者对财物进行持有的工具或辅助持有者,其对财物的持有不具有独立性。对于封缄物无论是其整体还是其内部财物为受托人非法占有,都只能以侵占论处。  相似文献   

7.
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将占有变为所有的一种非法取得行为;“拒不退换”、“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基于不法所有的意思,排除财物的事实所有人或应然所有人,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国家的财物;遗忘物应包括遗失物。  相似文献   

8.
人质型绑架是绑架犯罪的形式之一。人质型绑架犯罪的主观要件应为行为人提出"不法要求"、"获取不法利益"或"满足不法利益",且"不法要求"或"不法利益"应以"重大"为标准。勒索财物、具有反社会、反人类性质的要求,或者其他明显非法目的应当视为"重大不法要求"。  相似文献   

9.
针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侵占罪对象之“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不同的理解,通过对财物性质和保管行为的论述,揭示代为保管的财物性质为公、私财物,而不只限于公民私人财物;指出其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定、约定和事实上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并且不以合法保管为前提,不法保管的财物乜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0.
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占罪应由前提要件、核心要件和附加要件 ,即持有、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构成。持有是指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基于不法委托而持有也可以构成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意图变持有为不法所有 ,并以物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 ,只要行为人具有不予退还或者不予交出的事实即可构成 ,不要求财物所有人或者托管人有要求退还或者返还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1.
论不法原因给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洪学军 《河北法学》2003,21(3):36-42
不法原因给付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债权法等各项民法制度。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对此一情形的调整现行法主要从刑事和行政的角度进行,而民法对此类 问题却“束手旁观”。这是私法弱化而公法强化的一种非正常现象。完善对此类问题的民法调 整,建构统一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已成为民法因应社会情势变化的当务之急,通过理论的分析, 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以期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以为民法典的设 计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12.
危欢 《法制与社会》2011,(2):291-292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却并没有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却一直无法在民事法律中寻求明确的救济。本文将详细分析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探讨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以及效果,并提出完善我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02,(3):124-141
侵占罪是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 ,确认占有事实是否存在比判断占有性质是否合法更为重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侵占包装物、不法委托物应当以侵占罪论 ;委托关系并不存在 ,但误认为存在并占有他人财物的 ,构成侵占遗忘物的犯罪 ;对遗忘物应当作扩大解释 ,它和遗失物之间不可能也无必要加以区分。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间具有包容和相互证明的关系 ,为正确认定侵占罪 ,应当合理确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最后时限  相似文献   

14.
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5,65(5):118-137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中止)。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宜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受骗者(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存在财产损失;欺骗他人使之免除非法债务的,以及使用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现合法债权的,不存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采取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行为人在骗取财产的同时提供相当对价的,应认定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就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进行欺骗因而取得财产的,视受骗者是否存在法益关系的错误认定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15.
不法原因给付及其制度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谭启平 《现代法学》2004,26(3):131-140
不法原因给付是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文章全面论述和评析了不法原因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不法原因给付处理机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民事立法应建立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具体理由和构想。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分析了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以及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和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身处在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故意占有其财物行为的定性,并探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7.
代为保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世忠 《现代法学》2005,27(3):115-122
代为保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处于自己事实上控制着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的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保管人对保管物没有所有权;第二,按所有权圆满性的要求,保管人对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第三,按所有权绝对性和排他性的要求,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于合法权利人之义务。因而,代为保管的本质是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保管和返还他人之物的义务而对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而非仅仅是法律上的支配。对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的控制不必基于合法原因。代为保管的归宿是保管人对返还处于其事实上控制的他人之物的义务具有民事义务和刑事义务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8.
诉讼欺诈之定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玲  吴玉萍 《山东审判》2005,21(4):57-61
一、中外诉讼欺诈行为定性之争诉讼欺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欺诈,也即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广义的诉讼欺诈则不仅限于提起诉讼骗取财物这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形形色色的欺骗行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狭义的诉讼欺诈都未做明文规定。关于这种行为(下文的诉讼欺诈均系从狭义而言)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中外刑法学界均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19.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将其犯行为分成三种类型:其一是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其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其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绑架行为。就新刑法实施后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情况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发案率较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极大,而绑架罪后两种类型的发案率则相…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是典型的目的犯,其犯罪特殊目的是为勒索财物或谋求其他不法利益。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要带有明显的非法性,或有一定的非法性,但绑架手段行为极其恶劣。从犯罪目的和手段行为两方面相结合评析司法实践中的两起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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