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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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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李剑非(一)所谓诉讼地位,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具体表现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一$作规定。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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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7,(12)
我国现行立法沿袭前苏联的划分,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前者,较容易达成共识;但对于后者,至今尚未形成定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理论界和司法界更是众说纷纭。本文试通过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来进一步明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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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从诉的合并理论入手,对在不同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讼的案件中法院的审理范围加以分析,并建议通过革新参讼方式来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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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他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其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他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认同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均视为被告,原、被告任何一方胜诉都是对他民事权益的侵犯。因此.他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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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刊第4期钟民的《张小进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还是被告》一文,我认为,张小进在陈瑞成诉耿辛庄大队赔偿损失一案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第一,耿辛庄大队(简称大队,下同)与张小进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因而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应当是对同一个诉讼标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张小进弄断并坠入井内的井钻,是大队为原告陈瑞成保管的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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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在于对抗被参加人的不当诉讼行为。即:利益受本诉判决主文影响的第三人可以对被参加人的不当诉讼行为主张撤销或代位;利益受本诉讼判决理由中的事实认定影响的第三人可主张自已不受被参加人不当诉讼行为之效果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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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问题吴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涉诉问题作了规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发展,它不仅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行使诉权提供了法律空间,而且为人民法院正确地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涉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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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珍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1):53-57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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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理论上缺乏依据 ,实践中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甚至还适得其反 ,并且和国外立法形成了实质性的差异。提出取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并把它分解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以原告身份起诉本诉原被告的第三人和被本诉原被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两者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统称为第三人 ,形成第三人之诉。取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称谓。另一部分为主动申请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支持一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证据的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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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处于"尴尬"境地,其冠有"当事人"之名实质却只是本诉当事人的"辅助参加者"身份。理论界对诸多问题也未能厘清,司法实践中问题重重。本文将无独第三人分为义务型第三人和权利型第三人,赋予其完整的当事人地位,引入"诉的合并"理念,借鉴并进一步完善"准独立第三人"理论。提出将"纯辅助型第三人"的情形从无独立第三人中分离,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参加人。通过从法理上重构无独第三人制度,合理平衡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实现公正司法、经济司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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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内部冲突与制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表现在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与实体责任之间的冲突 ;第三人参诉方式与司法的被动性的冲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理由的模糊等。文章在比较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制度与普通法系追加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 ,认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改革 ,应选择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的制度模式。在第三人辅助参加的理由方面 ,我们认为应限定为 :基于同一标的物、同一事件或同一事项对当事人一方有义务性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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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参加人是大陆法系中第三人的一个概念。通过对辅助参加人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辅助参加人制度,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参加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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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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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4月,原荣昌县华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荣昌县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为其招聘6名保安人员。保安公司与华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年7月更名为重庆旺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签订了《招收保安人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保安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保安培训,具有《保安人员资格证》方能到乙方(物管公司)单位上岗……保安人员的劳动关系和行政管理、工资发放等隶属乙方,同时要接受甲方监督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