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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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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文书在类别上是形成性的。在现行法上,符合这个要求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文书、撤销有关物权变动合同的法律文书、撤销诈害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撤销特定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变动物权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和依照情势变更规则解除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就履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该合同的解除作出的法律文书都不是形成性的。  相似文献   

2.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物权变动,要求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力的实现受制于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在不同的交易形态下,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有较大差异.在合同当事人间,受让人虽然取得物权,但不能行使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在连环交易均未登记的情形下,应当承认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表现为债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与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的竞合.在双重让与中,善意第三人已登记时,在先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确定无法实现,可以请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抗诉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裁定在理论上不具有既判力,但是对之可以提起抗诉监督,这符合抗诉“有错必纠”的功能。再审之诉在理论上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但对执行裁定的抗诉再审仅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撤销原生效裁定,这符合民事执行效率性和职权性的特征。符合抗诉标准的执行裁定包括存在重大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的裁定:重大实体问题指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的执行力不当扩张的情形;重大程序问题指无效执行裁定,以及效力无法治愈的可撤销执行裁定。抗诉监督不必以执行异议为前提,抗诉监督与检察建议在适用范围上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预告登记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请求权;附有始期、停止条件或其他可于将来确定有关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表现为: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预警的效力;满足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物权请求权发轫于罗马法的诉权,以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存在于罗马法.尽管物权请求权承继罗马诉权的程序功能,且得诉权之行使方可实现,但是物权请求权非因之而附着于诉权,而是独立于诉权,发展为横跨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为物权的顺利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但物权请求权不附属于物权,也非物权的效力所致,它是异于物权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于一物的同一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因同质的侵害行为会反复出现,但基于物权请求权的相对性和相对人的变化,此时的物权请求权与彼时的物权请求权并非同质,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正是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此等属性,物权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8.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①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是从19世纪德国普通法法学发展而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系统阐述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1.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2.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3.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依萨维尼的设想,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三个法律行为:(1)债的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它使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交付买卖价款的义务;(2)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的移转的行为;(3)买受人…  相似文献   

9.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0.
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原则上可坚持两点:其一,不论何种类型的物权均优先于债权;其二,不论该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亦有例外情形,主要两个典型表现: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二,法律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考虑.由于存在着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物权变动规则和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系化配置的需要,所以在设计物权的效力规则时,应当注意这些制度应该尽可能地契合无间.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介绍和分析英美国家、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及日本的法律实践中 ,不作为请求权在契约领域的适用 ,得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实现方式上的趋近 ,并进而得出财产法中的物权与债权的二分法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2.
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尤其是当第三人故意或恶意侵害债权时;物权的排他性不能等同于排除他人干涉。物权、债权的绝对性是相同的,对物支配和对人请求位于同一位阶方有可比性。物权、债权分别以所有权和金钱债权为原型,并且,物权、债权均属于类型,而非概念,所以会出现中间现象。尽管如此,物权与债权之区分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13.
摘要: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仅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制作的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某种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可导致物权自动回复或消灭的宣告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宣告死亡判决书,不动产强制拍卖成交裁定书或抵债裁定书以及撤销前述仲裁书的裁定书。  相似文献   

14.
再论指示交付及其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有利有弊,对于其利,必应否定;对于其弊,在解释论上,应最大限度地限缩其中所言“法”的范围,将若干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情形视为“依法”,而不作为“违法”对待。不宜一概否定指示交付场合让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出让人转让被人盗窃或遗失的手表一块,此时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包括对第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说,是合适的,不应否认。  相似文献   

15.
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被征收或丧失占有而对他人取得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等权利时,法律推定遗嘱人有以该权利而为遗赠之意思。遗嘱人倘因遗赠物与他人之物附合、混合或加工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或共有权时,推定以其所取得之权利为遗赠。遗赠物上附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等所取得的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等权利上同时存在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与遗赠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于遗赠物上代位。  相似文献   

16.
论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是在执行债务人对案外第三人的债权并未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条件下 ,法院就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执行债权人履行其对执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并可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执行。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在理论上就成了问题。本文认为 ,代位执行的执行根据不是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通知 ,也不是执行裁定 ,而是申请执行人据以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这一结论原于判决效力的扩张性。本文还对代位执行的条件及其在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7.
物权和债权二元理论体系一直是传统民法关于财产权的理论根基,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但随着权利结构的日渐复杂化,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它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本文仅对债权物权化现象进行分析论述,以期重塑或补正现有的财产权体系,并进一步深入理解和应用我国物权法。  相似文献   

18.
公示行为是物权与债权之间的联结所在,是债权变动为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可以为债权的履行行为所涵盖,而没有必要把它再拟制为一个独立的物权契约。实践证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仅符合实践的逻辑,而且简洁实用,是较优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9.
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 + 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认。但是,对第三人径为执行受到了诸多质疑,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而债权收取之诉与我国可实现直接清偿的代位权诉讼颇为相似,需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陷入“诉讼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实体法”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20.
结合物权运行状态和情势进行梳理,物权有基础性实行效力、衍生性保全效力与转化性救济效力。实行效力契合物权本旨,表现静态归属和物权人得通过一定实行行为使物满足需求的动态过程。保全效力主要指物权请求权,属衍生性请求权,其独立性要求或重新认识侵权行为法的债法地位,或将其中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内容还原归位到物权法。救济效力是物权的最终效力,也是损害赔偿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于此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合一。对物权效力作量的考察可帮助认识物权效力边界和作用范围。实行效力转化为救济效力时,不存在如债权获得救济时的“同一性”而是效力量受到了减损。可提出某些物权救济之债具有相较一般债权优先的办法来还原和保持物权效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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