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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中的“法”仅指法律和法规 (或包括规章 )。鉴于“法定程序”的稀缺性 ,特别是某些“法定程序”的非正当性 ,迫切需要以“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对现行的“法定程序”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进行改造 ,包括在宪法中规定“正当程序”条款、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等。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模式。把"法定程序"作为司法审查标准有很大局限性,本文建议将司法审查标准提升为"正当程序"标准。  相似文献   

3.
作为对1989年《行政诉讼法》“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立场之纠偏,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在制度定位上既是程序瑕疵类型,也是程序瑕疵司法审查的标准。作为前者,“程序轻微违法”是对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狭义程序瑕疵”概念之扬弃;作为后者,相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标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程序轻微违法”标准具有独立性、补充性两大特点。但部分法院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轻微违法”的立法既定路径,不仅导致“程序轻微违法”认定空间被挤压,还使得“程序轻微违法”标准存在被虚置与被滥用的双重误区。针对以上误区,法院应当秉承程序瑕疵类型二分法立场,兼顾客观程序标准与主观权利标准,并对“程序轻微违法”标准予以严格适用。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行政计划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广泛的裁量权,需要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在行政规制方面,可以采取合理分权、制定裁量基准、加强公众参与、引入决策咨询、建立评估体系等方式.在司法规制方面,可以考虑将某些计划裁量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5.
尽管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但为获得司法裁判的可说服性,在特定案件中,民国时期的行政法院仍然会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实施审查,并发展出了从内容到程序的较为全面的审查内容。借助“不抵触”与“不违反”,行政法院亦确立了不同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标准,并灵活地处理行政惯例的事实拘束力,充分表现了行政法院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但囿于特定历史环境的制约,民国时期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依旧存在“隐蔽性”与“随意性”的不足。这说明,司法制度的成效与政治、社会、经济乃至文化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滥用职权行为可予以撤销。但实践中,法院对此保持了过度的“司法谦抑”,没有发挥其应有价值。滥用职权标准不明确、法官对滥用职权审查违反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担忧以及缺乏审查经验是其主要原因。针对上述原因,我们需要在厘清认识的基础上,设计一套适应现实需要的行政滥用职权审查技术规范,并通过立法等途径加以确认,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的制度体系,让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7.
违反法定程序,不会一律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对于只是存在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上可以有几种司法反应方法,通过分析和评价这几种可能的司法反应方法,可以得出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结论。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既无直接明确的宪法规定赖以为基础,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又整体滞后,导致的严重后果是,虽然立法较早地提出“法定程序“的概念,其内涵却模糊不清,造成实践中司法审查标准的混乱。对此,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并对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及其具体形式、适用条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立法未明确比例原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展出比例原则,通过汇丰公司案、王丽萍案、陈宁案,确立并阐释了比例原则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的不同面向,它既要求实现司法结果的“代价最小化”,也要求“利益最大化”。对行政法上的“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等概念的理解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标准,为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做了理论准备。对法治发展、行政立法和法理学进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随着福利国家及服务型政府观念的确立,行政不作为的现实危害性逐步显现。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受案范围方面、起诉期限方面的不足;文章提出重构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路,如:适当拓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查范围,逐步完善救济范围及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1.
本文试图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行政相对人陷入的举证困境出发,分析现行法律供给的不足及其突围之路,希翼对权利救济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时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何时准确且高效地介入行政权,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制衡。对此,美国行政法通过“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确立了行政救济在先、司法审查后置的模式,并经由丰富的司法实践填充了一系列具有灵活性的例外情形。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时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优化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及其例外情形,为司法救济程序的开始节点提供坐标指引,既可以公平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又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审查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重要原则,是WTO规则具有权威的重要保障机制。加入WTO以后,其司法审查机制的运作对我国的政府工作实现行政法治提出相当高的要求,也是强有力的推动。我国的警务公开和我国其他政府工作一样,应当以适应WTO司法审查机制为契机,充分利用并拓展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领域:一是把宪法诉讼纳入行政诉讼并且贯彻司法积极主义原则;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三是把违反警务公开法律的抽象警务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四是把侵害警务公开权利造成损失的列入国家赔偿制度的范畴,允许权利人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加大警务公开救济制度的建设力度,全面建立警务公开制度,推进现代警务和警务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对其合法性的审查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依法行政、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都有相当的危害性。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实现法治下各权力和谐运作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各国政治体制中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体现 ,也是司法监督行政权的重要方式 ,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探求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和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一、法院有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立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即我国的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来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其目的是企图通过行政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保持国家权力的平衡,防止某一机关或个人独断专行而赋予法院对行政措施予以维持或变更、撤销的权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宗旨而确立。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国家行政事务,使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得到贯彻和遵守,行政权被授予了一定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也正是因为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其中一种监督就是运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克服官僚主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保护;使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维护,使违法和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合法性原则已不敷所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合理性司法审查苑围包括宽度和深度两个层面.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作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深度,但两者过于抽象与笼统,不具有可探作性.在司法实战中,我路可借鉴路外经验,将“目的适当”和“相关考虑”的考察作为合理性审查的具体操作标准,判断其在个案中对行政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度,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变更或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立法中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但为保护受违法抽象行政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9.
“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第5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意味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有利于推动“两法衔接”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诉讼的效率。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有效衔接的途径离不开检察机关在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合法、公正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因此,落实到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性手段在于证据的合理运用和判断。本文将从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多个角度,旨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契机下,立足检察职能,以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下对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为视角,分析论证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20.
高校与学生间的行政纠纷通过诉讼渠道得以化解,有赖于一套成熟、可行的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在司法审查介入的范围上,应定位于高校行使公权力对学生宪法权益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改变或足以改变学生身份的事项;在介入时机方面,坚持行政救济优先但又不拘泥、僵化于行政救济的前置程序,对专业性较低的非学术性纠纷司法可以直接介入;在司法审查展开环节,以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作为指导;在审查强度上,确立以法律审查和程序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和实体审查为辅的综合标准,同时对校规进行附带性审查;考虑到纠纷的特殊性,对此类行政纠纷的裁判形式的选择,应立足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关照大学自治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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