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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提出上诉以后,能否要求撤回上诉,这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各地实际做法也不尽一致,所以,探讨这一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上都有现实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第一审案件审理中,被告人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其提出控诉的一部分或全部,行使其辩护权,以证明自己是无罪或罪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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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于简称《高法解释》)第239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进行了限制,该条司法解释认为上诉期满后,只有在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该条司法解释限制并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并主动发动了二审程序,违背了现代刑事审判的基本原理。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理由来禁止被告人撤回上诉,只看到了实体真实的价值,而忽视了程序正义,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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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近来有的二审法院出现在押被告人请求撤回上诉有增加趋势,谈论这一动向是否正常,还得从准予撤回上诉的条件谈起。在押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一般是一审法院作了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其中有自诉案件,又多是公诉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具有与公诉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这里暂且不论,现在就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在押、刑事诉讼已纳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准予其撤回上诉?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在接到在押被告人的撤回上诉请求后,必须对上诉理由和撤回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和必要的阅卷,从而把握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冤错,被告人是否认罪、撤回上诉请求是否属于被告人主动提出,然后分别情况作出裁定。凡属被告人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且已认罪以及一审判决不存在冤错的条件下,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对于被告人怕“拜菩萨引出鬼”或由于外界精神压力而被迫撤回上诉的;口头上息讼而实际并没有认罪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将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凡有这三种情况之一者,二审法院则不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有条件地准许撤回上诉,是不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不是的。因为这里所论述的是指已纳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撤回。对于已纳入二审程序的,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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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外,还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对于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问题,法律则没有明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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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尚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死亡应如何外理?编辑同志:在刑事诉讼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死亡,请问此时应如何处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能否依被告人的生前意思表示行使上诉权?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涂国华涂国华同志: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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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案件一经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或抗诉,其二审诉讼即告终结,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即为结束。但对结束该诉讼程序的刑事裁定是何种性质的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很有探讨之价值,故以一己之见抛砖引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准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以下简称准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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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可以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大类。司法实践中,对于有罪被告人的上诉权一般都比较重视,但是,对于无罪被告人的上诉权则往往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不给以应有的保障。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有些一审法院在宣告无罪判决时,不向被告人交待上诉的权利,或者在判决书上不写明上诉的期限和法院,有些二审法院在收到被告人的上诉状后,一看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即不予认真审理,甚至不经过审理即直接予以驳回。我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为了对无罪判决被告人的上诉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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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坚决保护一审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129条)。为了保障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包括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等)上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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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言,它不仅是辩护权的充分延续,也是进一步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必备条件。上诉不加刑能够打消被告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其上诉,通过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达到案件防错纠错的目的,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请求加重自己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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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界定了此类案件的范围,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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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他们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而每种心理活动,又决定着刑事被告人的意志行为及其特点,从而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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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与控方举证责任的差异尽管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也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控辩双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所具有的一般特点,但两者的差别仍相当明显。首先,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控辩平等原则的要求,此种举证责任具有先行性、全局性的特点,即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控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为前提,控方的举证责任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而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则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条件性、阶段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