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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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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蒲萍 《法制与社会》2011,(8):102-103
本文论述了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问题和方式,指出了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分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效力,并介绍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即物权公示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最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依申请代表国家对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其它应当记载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薄上予以记载公示,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体行  相似文献   

3.
应秀良 《人民司法》2013,(11):81-86
在我国的物权制度下,按物权是否具有法定公示外观(不动产登记、动产的占有或交付)为标准,物权可被区分为公示物权和未公示物权。公示物权是指经过法定公示方法公示的具备物权生效要件的物权,未公示物权是指没有经过法定公示方法公示但已具备物权生效要件的物权。将物权区分为公示物权与未公示物权,是对传统物权分类的必要补充,对准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解决疑难复杂的物权纠纷有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公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对物权公示规定及国外关于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和立法,对我国现行的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阐述;具体阐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及效力,并就完善我国物权公示制度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关于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含义入手、对公示公信的关系及价值,以及该原则对不动产物权的适用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不动产的概念与特征为出发点,探讨了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特征及登记制度。首次明确了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设定为动产及不动产,并指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物权变动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国涛 《法学论坛》2004,19(4):64-68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必须进行公示 ,以取得公信力 ,对抗第三人 ;公示权利的非完全正确性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维护公示的公信力 ;公示的公信力的本质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是“恶意不取得”。在不动产交易中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确认物权归属来稳定物权关系,公示物权信息,进而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达到为物权提供事先保护的目的。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法证明行为,是对既存的、先发的、实质的物权的证明形式,而不属于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登记不是实质物权的唯一证明形式,任何具备能够从客观上认定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就应当被作为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一样有效的物权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10.
温世扬  周珺 《法学评论》2006,24(5):141-144
机动车物权登记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物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为确保该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应着力处理好机动车物权登记与机动车行政管理登记、登记机动车与非登记机动车、机动车登记与机动车占有以及机动车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等四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崔艳峰 《法学杂志》2016,(6):125-132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其功能在于向社会公示物权的真实状态和变动情况,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还是形式审查主义则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命题,也是确保物权登记公信力和真实性的重要工具。因此,探讨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对建立运作良好实效突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目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虽然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对其予以完善,以期对不动产权利人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5.
物权行为问题并非事实判断问题 ,对市场交易与物权行为关系的考察不应建立在论证物权行为的现实存在基础之上。通过对物权行为无因制度的价值判断 ,可以发现以物权行为无因制度调整市场交易关系 ,难以满足市场交易对公平、安全及效率的价值追求。从而 ,基于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模式 ,确立建立在公示公信力基础上的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6.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巍 《法学家》2006,(2):27-32
一、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争 公示公信原则是近代社会物权理论的基石.物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该原则而产生.物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和其它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权利而为交易.如此可以将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些不动产物权归属明确固定下来,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物权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在动产领域适用,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显得非常必要,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106条对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突破了传统理论将善意取得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普遍看法,明确将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本文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究其与不动产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挖掘其深层次的价值,并就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9.
段守亮 《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20.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05,9(6):34-43
一般认为,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主义。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物权何时变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成立与权利的真正变动之间又有很大的真空期。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当采债权意思加交付成立,登记对抗的做法。赋予交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赋予占有为不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手段,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这种方式,因需要交付成立不同于意思主义,因登记对抗,不同于登记成立的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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