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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在当今国际贸易的流程中,一般做法是,卖方获得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然后通过向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收款(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或要求银行付款(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付款或承兑付款后从银行取得单据,再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至此,一方得到货物,另一方得到货款,国际贸易的整个程序终结。  相似文献   

2.
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正处在蓬勃的阶段,在航海运输的产业发展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用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已经在当今的航运实务当中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承运人以及托运人的签发清洁提单问题存在着纷争时,通过这一方法能够将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际海上运输的过程中,在货物装上船之后,托运人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进而在信用证项下规定其它必要的单据一起向银行进行结汇。对于此类的换取清洁提单的包涵在法律上是不是有着其效力,这是承运方以及货方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就保函换取清洁提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实际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4.
海运提单在成为最主要运输单据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等现象,使得承运人等有关当事人承担着巨大的潜在风险。本文就旨在分析这些潜在风险,并探讨一系列对于此种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及应对方式。  相似文献   

5.
在出口贸易中,装运货物及提交单据是关系出口方能否顺利结汇的关键。但出口方常因买卖合同及信用证对装运货物的含义及日期、开证时间与装运期限的关系以及最迟提交单据日期等在时间上的规定不明确或无此规定而产生困惑,又不能全面而正确地理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以致影响了顺利结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在"实质意义当事人"向"程序意义当事人"转化背景下,从借鉴保护提单持有人国际经验出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不应限于提单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包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善意取得提单的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是承运人在提单项下一项相当严格的责任。"迟延提货"或者"港口仓库不允许存放"不足以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顺利结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却与提单持有人丧失"结汇失败下的货物控制权"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7.
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广泛应用,船舶在海上运输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局限于传统的提单流程,常常出现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手中,这样经常造成堵港,甚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矛盾,承运经常面临无单放货的问题。本来,若是真正的货物所有人善意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即使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也不会产生纠纷。因为这种在实践中的变通做法在疏港、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上,并非所有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的人都对货物拥有真正所有权,他们也并非均出于善意。有的可能因为  相似文献   

8.
再论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所使用的信用证一般规定货物装船期限和交单结汇的期限行将届满时,或者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就可能要求签发此种提单,造成“单证表面一致”的假象,使其能顺利结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保函而签发此提单,有可能构成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对善意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 一 毫无疑问,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危害海上…  相似文献   

9.
论议付行在信用证审单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银行处理单据的合法与否事关重大。本文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实践,着重分析银行在审单过程中的独立性原则、银行审单的标准及发现不符单据后的有效拒付问题,以期对银行的实际操作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0.
卖方为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至多米尼加共和国RIO HAINA港,却因该国法律规定而使收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单据提走货物,由此引起了关于承运人是否无单放货的争议。案中承运人援引准据法的分割主义原理抗辩,却被广州海事法院驳回。本文以案情为指引,着重对国际商事合同中准据法的分割主义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鹿特丹规则》的中国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鹿特丹规则》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该规范在形式上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鹿特丹规则》所采取的规范形式进行考量。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指出中国对船货双方都有重大的关切,分析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并不能得出船方或货方的利益即是中国的利益界定基础,采用这一规则对于中国可能并不意味着"帕累托改进"。根据《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暂不加入《鹿特丹规则》并不意味着中国被拒于该体系之外。中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12.
对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的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绪雨 《现代法学》2007,29(5):153-15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规则并非完全来自于实然,来自于基于效益的目的理性,若根本不以正义为目的,未经法律价值评价,纯粹基于效用与发展国际航运经济的目的理性,不可能得到一个国际航运秩序的"应然"法律规范,亦即表达一项"应然"的航运法律概念。而纯粹脱离国际航运实践效用目的,仅依凭法律价值的"应然"本身,亦不可能创造出能够有效调整国际航运实践的法律秩序。只有在价值与航运事实目的,应然与实然,彼此相互对应,且把基于效用的目的理性的构成同确保基于正义的价值理性的实现两方面协调起来,才能产生真正实际有效的和相对符合正义的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法律。  相似文献   

13.
我国已于2001年11月10日顺利加入 WTO,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金融与世界金融将融为一体。经济全球化扩大了金融的作用,同时也扩大了金融风险的作用范围。而以风险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货币化、信用化的资源配置模式,经济运行中的风险最终会通过各种途径集中和表现在金融体系最基本的风险类型——信用风险上。在市场经济务件下,信用风险的大小已从根本上决定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否以及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地发展。因此,必须加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的研究。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其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产权制度、宏观经济政策、法律制度、信用环境。  相似文献   

14.
自2012年以来,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中国电子商户持续遭遇来自美国的侵权诉讼,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电子商务海外业务的拓展。为有效应对跨境电商侵权诉讼、推动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的良性发展,一方面,电子商户需要加深对域外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了解,强化权利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自己的诉权;另一方面,政府及行业协会也应在协调组织应诉、建立行业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规制跨境电商行为的国际协调机制,尝试建立司法协助和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和监管的新途径,融入以数字化技术推动贸易全球化的浪潮中。  相似文献   

15.
张国红 《政法学刊》2000,17(3):36-38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债转股,学者们将这一工作称为一种“双赢”——化解金融风险,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但是在债转股实践中,资产回收风险依然困扰着国有商业银行。本文具体分析了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存款保险费率是评价商业银行风险的重要指标,根据每个商业银行的市场表现可确定其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抵抗风险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越高表示商业银行的风险越低。这两个指标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的评价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采用多种方法对目前中国上市银行进行检验,都表明其一致性较低。揭示导致这种不一致性的原因,可为这一研究的深入提供新的方向。  相似文献   

17.
There are two developments the combination of which has led to new challenges to international law: the growth of economic regulations and globalisation. While the modern economies are associated with the proliferation of regulatory laws which are rooted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ies, the loosening of the national borders and globalisation has led to conflicts of economic regulations. Such developments have posed various risks of violations of national economic regulations by the economic actors and could lead to tension among national states which have jurisdiction ove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in one way or another. The private parties involved in such a situation could somehow avoid such risks by their own initiatives and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but in most cases such measures do now work and the conflict has to be resolved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countries involved. The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otentials for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 come up with rules, principles and norms to resolve such complex disputes which touch up issues such as non-intervention, equality of sovereign states, state immunity, self-determination and other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Unlike certain area of international law such as law of sea where a few factors involved and the disputes could be resolved by relying on simple facts and rules, the application of national economic regulations extraterritorially creates tensions among the nation states in respect of the demarcation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s. It is here that public international faces a new challenges and need to come up with new approaches such a balancing of interests of the states involved in the conflicts.  相似文献   

18.
隋平  罗康 《法学杂志》2012,33(6):152-156
在银行中,利益冲突的范围不同于实体经济中一般的工商企业,但是,一直以来银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没有给予银行中特别的利益冲突以特别关注。美国2007-2009年的金融危机表明,有必要调整和改革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银行功能的社会公益性以及银行中特殊的利益冲突和其它的特点使得在构建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时,不能够简单地适用普通公司的治理模式,而要在股权治理、债权治理和监管治理之中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9.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凛 《政法论丛》2010,(1):12-18
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海洋法领域等出现了个人参与国际活动的现象。但是,无论是从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还是从法律的最终目的、国际法的调整对象等方面分析,个人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而只能是国际法的保护和惩治对象。不适当地扩大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把个人与国家相提并论,超越了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  相似文献   

20.
国际海上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且海上危险具有全损性,一旦发生海上事故,实行一般民法损害赔偿的“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的“完全赔偿”方法,不利于船舶所有人的资本保护。因此,为了适应国家发展需要,鼓励和扶持航海事业,各国海商立法大都对船舶所有人责任加以限制。但是,鉴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政策影响索赔人权益甚巨,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趋向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力求合理与公平,即船舶所有人责任制度已由纯粹保护船舶所有人的传统做法,逐渐转型为兼顾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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