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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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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经2011年2月1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制定《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相似文献   

4.
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生委:为规范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制定《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为引导和规范我国涉及人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工作,推动中医药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健康,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山西政报》2007,(20):34-36
第一条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制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工作成果。完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和国家监察部颁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内蒙古政报》2007,(2):4-7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  相似文献   

9.
《内蒙古政报》2007,(12):28-30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局面。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建质[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6日  相似文献   

12.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相似文献   

1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卫医政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财教[2013]2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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