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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谈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王振清在我国法学理论中,诉的学说与诉权的理论是实践性很强的诉讼理论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没有诉与诉权的规定,但在民事理论著作中,大都要讲到诉和诉权,并认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弄清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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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一种研究范式或学说类型是在超越注释法学的背景和语境下产生的,其基本特征在于为探寻根本的诉讼规律而从事价值分析,有时也落脚为对策法学。需要指出的是,"专注于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探讨,包括民事诉讼目的、价值、模式、既判力、诉权等,并使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化",并非就可以构成理论法学。理论法学的基本功能在于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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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制度及其理论张卫平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上的一个概念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整个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关于诉权的探讨也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一个恒常主题,由于诉权理论的复杂性使得诉权理论在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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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诉权理论影响下依据私法一元论、诉讼法一元论以及平行二元论建立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自身都有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传统诉权理论以"因何可以提起诉讼"这一命题为出发点,力图根据诉权的来源及性质说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现代诉权理论产生后,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推动了诉权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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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6)
萨维尼将民事诉讼法分为诉讼程序规范和实质诉讼法,并对之以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别,将实质诉讼法当作其创建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萨维尼以实体诉权理论(私法诉权说)为基础,运用动态分析方法,按照诉权与抗辩权、争讼程序(争点决定)、既判力、替代判决、权利恢复之顺序构建了实质诉讼法体系。从法系意识论上考察,实质诉讼法理论曾对法国法、苏联法影响甚极,又通过苏联法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没有着实接受苏联法学的实体诉权理论,以致沦为只见“诉讼程序”而不见“诉讼实体”的诉讼程序法学。本文藉萨维尼实质诉讼法理论之初介,图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之再定位,通过树立以诉讼程序和诉讼实体相结合的民事诉讼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学,使之得以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时也为提升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品质作出其应有的学术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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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产生于民事诉讼法学,但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内在关联来看,诉权理论也可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之一,刑事诉权与刑事审判权仍是构成刑事审判制度的两个基本要素。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上立法日程之际,运用刑事诉权理论来分析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审判制度下,诉权不能主导审判进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失衡。正视这些问题,运用刑事诉权理论指导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强调诉权保障理念,才能真正理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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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虽承认被害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尤其是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法学理论界对被害人是否应该拥有上诉权,见仁见智。我们认为应从我国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出发,结合被害人上诉权的价值,在立法上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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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苏联的胜诉权消灭说,在我国民法学上长期居于通说地位,但我们的理解存在"名"与"实"的混淆。除苏联法学的强大影响,我国胜诉权消灭说之"名"的形成基于两点:一是对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和抗辩权发生说存在极深误解,它为胜诉权消灭说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和空间;二是坚持起诉权与胜诉权相区分的二元诉权说,该说构成了胜诉权消灭说的论证和表达框架,也是其名称的直接来源。胜诉权消灭说之"实"在于允许和要求法官职权审查和援用时效,它构成与其他三种效力学说的本质区别,也是决定胜诉权消灭说价值和命运的根本所在。随着法官职权援用时效被禁止,胜诉权消灭说已"名存实亡",但由于二元诉权说的通说地位仍在,法律人和普通人使用"胜诉权"表述的习惯仍在,因此,胜诉权消灭说至少在目前仍做到了"实亡"而"名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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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提法,以马克思某一学科理论和学科思想进行中国化,这容易在思想上和实践中割裂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容易以偏概全地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这不利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不利于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学界要提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而不仅仅是马克思法学学说中的论断和结论;我们要以整体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来推进,而不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学说,去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缺席和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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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然法学说是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种历史最久、最早的法学理论。这种法学理论在西方法学的历史上曾经有过重大影响,起过重大作用。我们要研究西方法学理论,不能不首先研究自然法学说。我们知道,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事实上,也只有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运用国家权力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并制定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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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4):3-18
在印度佛教传入中国的早期,为了促成中国人对于佛教名相的理解,竺法雅开创了格义之法。清末民初,在西方法学传入中国的早期,格义之法再次浮现:外来的法学被理解为中国的法家学说,法家学说与法学之间的关系,逐渐被建构成一种虚拟的对等关系。其中,严复运用格义之法,以中国固有的"法家"解释西方的"法学家";梁启超、沈家本、胡适等人以外来的法学解释甚至取代中国固有的法家学说,则是对反向格义方法的运用。反向格义也是格义。无论是以法家学说解释法学,还是以法学解释法家学说,都表明格义之法乃是中国现代法学兴起的一个环节。回顾法家学说与法学对等关系的建构及其终结,省思格义与中国现代法学之间的隐秘联系,是当下及未来中国的法学实现理论自觉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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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儒家”的学者牟宗三先生曾把中国传统政治学说的特征总结为“有治道无政道。”此说对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法学说也有特别的启示意义。中国传统法学说实在也是一种“有治道无政道”的法学说。因为在古代中国,政治学说与法律学说本来就是浑然不分的。所谓“政道”,就是关于政权问题的理论。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是关于权力合法性问题、权力的合法正常更迭问题、权力的分工与监督制约问题等等的理论。所谓治道,就是关于行政管理对象及管理方法问题的理论。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是关于具体事务的立法及执法问题的理论。在法的领域.政道相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