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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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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马忆南 《中国法学》2001,(1):140-147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2.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契约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或程序,即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结婚阶段、婚姻当事人对双方家庭(包括父母)的结婚阶段、婚姻当事人对社会结婚阶段以及婚姻当事人对国家结婚阶段.  相似文献   

3.
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修改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即重婚、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等问题。作者认为婚姻法中也不必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以打击“包二奶”的行为,对“包二奶”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但不宜都按重婚罪处理。关于离婚后的赔偿,不宜规定受害人完全无过错时才能提出请求。婚姻法应当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不能视为合法的婚姻。关于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公证和公示方式,但在法律上应当对公示的效力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4.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晋玲 《现代法学》2004,26(5):147-153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而言的一种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财产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都有规定。我国由于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的不完善性,因此,在婚姻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的规定。鉴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与社会交易安全的密切联系,本文在借鉴世界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就此提出了有关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5.
婚姻对外财产责任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参与交易活动时,其行为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包括未参与交易的夫妻一方是否要对配偶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夫妻财产制涉及交易安全,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安全。从规范婚姻对外财产责任的角度审视现行夫妻财产制,我们可以发现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诸多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6.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国外离婚救济制度相比较,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理论设计上还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应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金楠 《法制与社会》2013,(20):34-35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一种赋予婚姻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形式确定其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经过新《婚姻法》的修改之后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因此,本文通过对《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成立、效力、方式以及其种类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了一些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蒋月 《现代法学》2000,22(6):102-106
本文以对我国内地居民夫妻财产关系调查数据为依据 ,论证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度、家庭职能和传统文化是影响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四大因素 ,提出应赋予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以同样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9.
林智翔 《法制与社会》2014,(18):274-275
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就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婚姻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让婚姻问题有法可依的保障,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的思想。新婚姻法就婚前房产、婚后房产分割,婚后房产、离婚房产分割等内容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新婚姻法在总体上看来仍然存在着少许不足,为了更好的完善婚姻法,我们需要对当前婚姻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以便更好的完善婚姻法的建设。  相似文献   

10.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包括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婚姻财产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公民的生产与生活资料日益丰富和多元化,公民的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都使夫妻财产问题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从而暴露出现行的婚姻财产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笔者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在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1.
赵率帆  胡宇 《法制与社会》2011,(36):290-290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其中涉及了房产分割、生育权利、确认亲子关系、关于第三者索要补偿等婚姻官司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可谓是引发了一场男女双方口水大战。有人称,新婚姻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腰板变硬实,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中止了,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此规则对于没有付首付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不太公平,也给婚姻、社会增加了动荡的因素。相对于高速发展的社会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婚姻法应该起到促进家庭关系团结,维护婚姻稳定的作用。但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否起到稳定婚姻的作用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已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公民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正不断加强,要求把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分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和采用。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 结婚登记之日是划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界点。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之日后一方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作为共同财产。 二、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所有财产的划分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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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歌雅 《中外法学》1997,(2):100-103
<正> 一、关于婚姻法的名称的体系 纵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其法律名称无论怎样定义,一般都遵循了法律名称涵盖其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命名原则,使法律名称起到了顾名思义,一目了然的效果。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名称并没有囊括该法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易于误解为仅调整婚姻关系,并不调整家庭关系。为改变上述缺陷,有必要将我国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使之全面、清晰、直观地再现我国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体系不够合理,内容不够全面,突出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现行婚姻对亲属的范围、种类、亲系和亲等没有作出规定。二是现行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一章的规定过于单薄,不利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三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涉外、涉侨及涉港澳  相似文献   

16.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在很大程度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由于部分条文本身存在缺陷和人们理解上的偏差,仍然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学理上的争论.加之,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立足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我国法定财产制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本文着重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厘清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概述、范围、认定、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相似文献   

17.
王频 《法制与社会》2013,(12):106-107
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对于协调夫妻双方的关系,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夫妻家庭的和睦。本文主要是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褚玉龙 《中国司法》2001,(11):41-42
备受关注、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婚姻法修正案》终于通过了。此次《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原有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大妻财产制、探望子女权、离婚条件及离婚损害赔偿等敏感问题都作了新规定。与此相适应,执业律师涉及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相关业务便有厂新的变化。和修正前的《婚姻法》相比,笔者认为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3方面:一、相关非诉讼业务的增加 律师在此领域的非诉讼业务,除了传统的业务外,根据新《婚姻法》增设的条款,相应增加了以下新业务: (一)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一、问题的提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源于司法实务中一起案例。原告苟洪英与被告李恒富夫妇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恒富掌管。后因李恒富独自到成都,不照管苟洪英,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之中的一半。后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  相似文献   

20.
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虽然都将"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根据不同时期的国情,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经历了一个由绝对承认到相对承认,再由相对承认到绝对不承认的过程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必须建立在生活的基础上,尽量满足人了门的婚姻自主权,但极度自由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国家伦理的丧失。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婚姻法应在坚持现有的登记制度的同时,在新的条件下赋予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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