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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瑕疵之法律特征目前对"行政程序瑕疵"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违法属于行政程序瑕疵的范畴,"瑕疵"分为轻微违法和重大明显的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瑕疵属于行政程序违法的范畴,轻微的程序违法即程序瑕疵,重大明显的程序违法即通常所说的程序违法。本文采用后一种观点,即行政程序瑕疵仅限于轻微的行政程序违法。现将行政程序瑕疵的特征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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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证观察,侦查阶段较大数量的案件或多或少地存在瑕疵证据,而审判阶段法院要求控方补救瑕疵证据的案件数量却仅占存在瑕疵案件的7.5%。控方对证据瑕疵的补救方法主要集中在"重新制作"与"情况说明"两种;瑕疵证据在补救措施和理由普遍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仍有93.2%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上述现象可以从诉讼构造、结果考核、利益驱动和规则的操作性角度进行解释。应当建立庭审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健全法官评价机制、完善瑕疵证据规则的操作程序,以构建瑕疵证据补救规则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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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颁行的两部刑事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作了明确区分,并针对"瑕疵证据"和部分"非法证据"确立了可补正的排除规则。所谓"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无论是从侵害的法益、违反法律程序的严重程度来看,还是从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来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都具有显著的区别,这也构成了对此类证据予以补正的主要理由。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范围、补正程序、补正的标准以及补正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是对"瑕疵证据"的界定,还是对此类证据的补正,司法官员都可能存在误读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一规则的运用,应保持审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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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表现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几个方面,但是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缺陷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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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性探讨 无效行政行为及相对人抵抗权的理 论依据是有限公定力说,即行政行为一 般具有公定力,但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 无效行政行为除外。依据有限公定力说, 当行政行为存在非重大明显的瑕疵时, 由法定国家机关认定和宣告,从而使该 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丧失合法性。而当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瑕疵时,则可由 相对人自行认定并通过抵抗执行的方式 使该行政行为完全丧失合法性。其实,是 否"重大明显"仅仅是瑕疵程度上的区 别,这并不能改变它们同属"瑕疵"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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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瑕疵证据”及其证明力--兼及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的界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从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问题入手,提出在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之间存在一个灰色领域"瑕疵证据".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瑕疵证据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收集证据的手段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第二,因证据外观形式的缺陷而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本文还就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瑕疵证据证据能力的认定和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补强规则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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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如代理代办结婚登记、以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一方欺诈结婚登记等因婚姻登记瑕疵而产生的纠纷,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类案的裁判不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在实务和审判中遭遇尴尬。涉及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要进行利益考量,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审慎审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证。同时,对结婚登记瑕疵在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上进行完善,把受欺诈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将结婚登记瑕疵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双轨制"解决统一纳入到民事诉讼的"单轨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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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研究方案瑕疵、招募受试者瑕疵和违反法定研究程序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侵权责任中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法定行为标准说"。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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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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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对不可补正的瑕疵证据才能以合理解释方式进行证据能力的修复,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得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对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主要是要解释瑕疵形成的原因及瑕疵并未导致虚假证据。从根本上看,合理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证明采纳瑕疵证据的正当性的过程,因此,"合理"的标准问题也即这个证明过程的证明标准问题。对于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控方的解释及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而对于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则应当达到更高档次的证明标准,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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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股权纠纷中的瑕疵股东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中的"空股"股东以及其他几类常见的瑕疵股东作了比较,希望能够给民营企业在实际发展中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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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标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构成瑕疵;其救济路径除依瑕疵担保主张违约责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主张撤销合同的可能;两种救济路径可由当事人选择。由于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我国法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异,故对于两类瑕疵进行区分,仍有实际需要。中国合同法在统合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此处的区分,并无"标准答案";我国实务以标的物受公法限制为一种物的瑕疵,值得赞同。检验通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检验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瑕疵担保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在其违反具有重大性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场合,可以发生解除权。减价责任的适用通常因当事人行使减价权而引出,惟亦不妨裁判者不经当事人主张而适用减价责任。减价责任虽系物的瑕疵场合的法律后果,在权利瑕疵场合,亦有类推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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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市场中的不诚信行为损害了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拍卖法》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欠妥当。我国拍卖法的完善重点在于确定拍卖人承担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对"声明不保证"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作出限制性规定,设立鉴定、登记、备案的市场监管体系,引导拍卖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构建,从而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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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对出卖人买卖标的无瑕疵担保义务的认定采"履行说",即课加出卖人以无瑕疵给付的义务,也就是出卖人必须使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以此实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综合于合同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转变。货物瑕疵检验和通知义务以及货物减价虽然表现为外在的独立化,但这并不妨碍统合的实质,因为这些制度的适用都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已经实现统合,其法律技术连接点为按照合同要求给付(与合同相符)以及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采取法律效果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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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领域中常出现的产品自损问题,传统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模式存在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缺陷商品"与"其他财产"区分困难、"缺陷"与"瑕疵"界限模糊等弊端,且与消费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予以倾斜保护的要求不符。相反,侵权法路径的产品责任模式,不仅能够克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模式的诸多弊端,而且还有利于完全填补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节约诉讼成本。我国法宜遵循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优先、一般民法规则作为补充的特殊法律调整模式,由解释论路径构建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的产品责任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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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瑕疵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从瑕疵仲裁协议特点出发,瑕疵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方法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其法律适用的角度一方面确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寻求完善和解决瑕疵仲裁协议问题的方法,最终减小因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给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的阻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