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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汤诤 《律师世界》2002,(5):45-47
2000年11月消费者田某花860元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经有关部门鉴定后为“水货”,遂向店方索赔。因为店方在购物票据上注明“假一罚十”,消费者坚持店方按手机价格10倍赔偿8600元,但是店方认为应该  相似文献   

2.
肖宏 《中国律师》2005,(6):72-73
2004年4月24日晚,姜先生与几位老友到“红天鹅”火锅聚会,特带一瓶“五粮液”酒助兴。但结账时,店方称姜先生自带酒水,收了100元“开瓶费”(酒水服务费),因为店内墙上的告示明确告知自带酒水要收酒水服务费。但姜先生认为,告示不起眼,根本没看见,而且自带五粮液进入店中饮用,店方服务员有目共睹,但没有阻止或声明要收服务费,只是在纠纷发生后才把收银台处一张不起眼的告示指给自己看。争执一番后,姜先生还是付了100元酒水服务费。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营销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菜肴与酒…  相似文献   

3.
哈尔滨“天价鱼”事件曝光以来不断反转,至今难言尘埃落定。最新说法是此店的餐饮证照已过期、店方的结账单是服务员代签、导游带客有提成等。一条“天价鱼”游来游去,就是露不出有无宰客的真相。每一起网络热点,最终能将当事方的里里外外翻个遍,好像一个人若有不好,围绕他的一切都是不好的,这个行业、这座城市都不好。  相似文献   

4.
毛剑 《政府法制》2006,(12):21-2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有明确规定。由于四川省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  相似文献   

5.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6.
毛剑 《法庭内外》2006,(11):31-3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7.
吴杭民 《江淮法治》2010,(14):19-19
《华商报》2010年7月5日载,20岁的女孩小杜在西安大唐不夜城依曼丽内衣专卖店上班的第四天.因迟到2小时50分钟。被罚做150个上下蹲.并罚款50元。第二天,越想越觉得委屈的小杜想要辞职.可是店方却不退还400元培训押金。  相似文献   

8.
律师同志: 我在某桑拿美容中心沐浴后,经过该中心的一间办公室前,偶然发现浴者赤身裸体的形象竟全部暴露在监控屏上,我觉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于是找到中心负责人进行交涉。但是,中心副总经理认为店方在男子更衣、收银处等几个地方安装监视器,目的是保障客人财物的安全,同时也能检查公司员工的  相似文献   

9.
事件回放 2017年6月27日,在云南德宏州瑞丽市姐告玉城内,一女游客在一家玉器店柜台前试戴玉镯时感觉玉镯漂亮随即问了价格.得知30万元的售价后,因无力购买,她在摘下手镯时失手将其掉在地上摔成了两截.虽然店员劝慰女游客不要紧张,可以好好商量,但是,女游客在捡起摔断的玉镯还给店方后,还是因精神过于紧张而晕倒.  相似文献   

10.
苦涩的胜诉     
这是一起非常简单又打得十分烦恼的官司。胜诉之后,回味起来仍然是苦涩的。事情的简单过程是,1997年1月27日,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到某食府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认定该食府使用的盐碗有水渍,餐具表面粘有米粒菜渣,餐具未消毒。当场作了监督笔录,两位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店方陪同人均在笔录上签字。经过合议,确认该店已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5000元,经所领导(市卫生局防疫科负责人)批准,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餐具未消毒"、"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为由,处以罚款,加盖监督所印章,于2月14日送  相似文献   

11.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做”与“作”二字已经被很多人混用了。当年很认真的语文教师、书报编辑、校对人员,对“做”与“作”的正确用法及其区别,为了识辨和改正,不知费了多少力气!例如正确的用法“做诗”、“做文章”、“做工”、“做官”、“做人”、“做事”、“做主”,其中的“做”是不能写成“作”的。而另有些词,如“作案”、“作弊”、“作恶”、“作假”、”作价”、“作客”、“作陪”、“作文”(做专用名词时),其中的“作”也是不能写成“做”的。如果两个字通用,有一个词儿“做作”便应当消逝。什么是“做作”呢?意思是指矫揉造作,…  相似文献   

12.
简讯二则     
<正> 一由司法部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法制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栏目多样的期刊,设有“法学论坛”、“经验交流”,“调查研究”、“公证律师”、“劳改劳教”、“人民调解”,“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法律基本知识讲座”、“港台之窗”、“动态信息见闻”、“法律顾问”等专栏,并发表有关法制建设的文艺作品。  相似文献   

13.
法制宣传工作要取得良好效果,应坚持知、行、趣的统一,这符合宣传教育工作的普遍规律。“知”的目的是“行”,“行”的基础是“知”;“知”而后“行”,“行”之有效,进而求“知”,方能使“知”与“行”形成良性循环,最终达到宣传教育的理想效果;“趣”既指达成“知”的宣传方式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与“检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其中的“查”与“察”读音相同,也许是因为此缘故,时下的一些报刊杂志乃至电视屏幕上,常把“侦查”误为“侦察”,“检察”误为“检查”。如有的将“侦查终结”写为“侦察终结”,更有个别公安机关,将“刑事侦查科(处、大队)”的牌子写为“刑事侦察科(处、大队)”;有的将“检察院”写为“检查院”。前者在于分不清“侦查”  相似文献   

15.
论法治社会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定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权力”与“权利”是公法学研究中最为常见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近些年来被我国法学界所广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是长期的,而“平衡”则是短暂的。特别是在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与以“控权”为基本特征的“法治”治国方略之后,“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保障与促进“权利”得以实现。这种新型的“权力”“权利”关系说明,“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越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与肯定,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6.
“骑上马”与“吃上饭”和“跳下马”与“攻下山头”这种“V+上/下”结构,从表面看,两个“上”和两个“下”没有什么不同,但如果从“上”“下”的词汇意义、“V+上/下”结构的深层语义及“上/下”前的动词聚合来分析,“上”和“下”均可区分为“上_1上_2”和“下_1下_2”。“上_1下_1”是趋向动词,“上_2下_2”是时态助词。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司法》2020,(1):118-118
《中国司法》杂志是司法部的机关刊物,是司法部主管的唯一综合性理论期刊,是党和政府在司法行政战线的重要喉舌,也是立足于司法行政领域、面向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司法行政智库类理论刊物。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担任本刊顾问。《中国司法》杂志设有“卷首语”“法治言论”“高端论坛”“全面依法治国论坛”“厅局长论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七五’普法工作专栏”“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专栏”“研究课题成果巡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戒毒管理”“法治广角”“法治茶座”“域外法治”“案例库”“数据库”等栏目。除上述常设栏目外,杂志还将根据司法部中心工作及重大主题宣传,灵活设置若干宣传专题专栏(如主题笔会等)。  相似文献   

18.
由于共产党历来信奉“公”字,提倡“一心为公”、“大公无私”,因而使有一些共产党干部甚至是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把“公”字顶在头上,往往打着“因公”的金字招牌,大肆吃喝玩乐,例如:“因公吃饭”、“因公穿衣”、“因公理发”、“因公洗澡”、“因公游玩”、“因公跳舞”,等等.既然是“因公”,于是这些吃喝玩乐的费用就“理”所当然地该归公家报销了。 或许读者要问:这不是个人正常的生活消费和吃喝玩乐费用吗?怎么变成“因公报销”了呢? 请听这些“因公吃喝玩乐”者的荒谬“逻辑”: ——从“身体是革命的本线”演绎出“因公吃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对“任务”、“基本原则”、“证据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规范”、“民事保全制度”以及“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章的内容应该进行删减;应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程序”、“第三人撤销裁判诉讼程序”的规定,对“小额诉讼”和“诉讼费用”的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20.
智能出版视域下“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落入失效境地,表现为“接触”要件虚置及“实质性相似”要件失灵。“接触”要件虚置表面上是因为智能“抓取与分析”扩大接触可能,非外显性利用增加“接触”的识别难度;本质上是因为从“公开”到“事实接触”的逻辑链条断裂。“实质性相似”要件失灵是因为既有的判断方法存在局限;碎片化使用淡化“实质性相似”的可诉性。基于此,应从两方面入手推动变革:一方面,对“接触”要件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明晰智能出版时代“接触”要件判定标准,借此强化“接触”要件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以“市场替代”标准辅助“实质性相似”标准,同时弱化对“微量使用”行为的考量,以应对“实质性相似”要件失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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