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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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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在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多年且国内法律制度亟须与之配套协调的背景下设立的,是为解决腐败、洗钱等相关犯罪导致大量犯罪资金无法追回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尽管它不以对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为前提,但它也以法院的正式审判为必要,因而不宜被称为未审没收程序.由于肩负裁断犯罪资金归属的重要使命,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未来的发展走向不能局限于现有法条及司法解释的限度内,必须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降低其裁定标准、突出其执行没收的核心环节,以逐步适应打击犯罪活动、追缴犯罪资金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对于我国依法打击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改变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对特定类型犯罪所得追缴不力的现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考察两年来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查摆出其适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相信这一程序在以后的制度运行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刑诉法特别程序中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刑事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违法所得缺乏相应的界定标准,相关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且界定方法和追缴程序并未明确,造成司法机关在适用上不统一,导致对刑事违法所得的追缴不力,继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制度的权威性。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刑事违法所得界定范围和标准,探讨刑事违法所得界定的一般方法。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有助于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作为新设程序,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与该程序相关的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重点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处理等问题,是对司法实践中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工作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5.
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虽被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承认,但无论从司法实践抑或是学理上都值得探讨。该程序在刑事实务层面存在导致被告人辩护权缺失和程序正义缺位的弊端,在刑罚教义学层面无法实现报应刑的惩罚机能和目的刑的预防机能。  相似文献   

6.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适用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它罪名范围可以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条约义务来适当扩展,但当前不应扩展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财产范围包括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财物.在诉讼中应区分具体待证事实属性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对犯罪事实采用刑事证明标准,而对违法所得及其范围则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程序中担任程序启动者、意见审查者和程序监督者,应根据不同角色细化其职责.  相似文献   

7.
洗钱犯罪认定是侦办此类案件的关键.对此应从几个方面认定,即洗钱行为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认定;洗钱犯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定;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的认定;收受上游犯罪分子赠与的行为认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进步。该程序的确立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漏洞,对重大案件财产的追回具有重要作用,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或者死亡,其犯罪所得仍有可能被没收。但鉴于目前我国立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程序设计方面还相对抽象,有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完善该程序,有力地打击外逃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9.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是指有事实或证据表明正在实施或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包括实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成为本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条件是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对于后者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行为人所在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对该犯罪活动具有职能管辖权力,其次是行为人在所在的国家机关(组织)具有查禁犯罪的具体或特定的职权,最后,行为人正在履行查禁的职权之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行为犯,应以妨碍了国家对“犯罪分子”追诉活动为既遂,具体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的具体情况分三种情形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0.
在黑恶势力犯罪中,应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混同,使得实践中出现程序参与度不高、司法公开不够等财产权保障缺位的难题。应通过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活动方针确定完善处置程序的基本方向,辩证对待"黑白难辨"的涉案财产,提高财产处置的正当程序保障。应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应为"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财物"。要保障审前处置当事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全面收集证据,明确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构建相对独立的司法审查环节。  相似文献   

11.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禁毒公约》明确了通过对洗钱罪收益的没收以打击相关犯罪的宗旨。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应适当扩大洗钱收益的没收范围;制定洗钱收益没收的国内立法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对没收的洗钱收益的资产分享制度等,以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3.
针对腐败资产的没收程序,是不同于没收财产刑,且不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刑事措施。我国在认定应没收腐败资产的工作中,既存在着关于"没收"概念的矛盾规定与混淆使用问题,又存在着对于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的范围界定不明,从而导致司法过程中盲目扩大没收范围的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腐败犯罪中应没收财产的认定工作,有必要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政策三方面着手,明确定义"没收"概念,科学合理地界定"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的范围并对其进行精细化分类,并在刑事政策中坚持贯彻比例原则,兼顾公正与效率,从而既规范了我国腐败犯罪中应没收财产的认定工作,又能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14.
从民事法学的角度看刑事追缴——兼评许霆案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上的追缴,是刑罚以外的对被告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的一种收缴的处分方式。它所针对的对象,不是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是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追缴是一种对犯罪所得的一种公权上的处分措施。有被害人的财产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并返还受害人,符合民事侵权法的精神,具有民事返还的性质。完善我国的刑事追缴制度,应赋予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加强对公检法追缴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追缴不足以弥补民事损失的,允许被害人另循民事诉讼途径主张。  相似文献   

15.
根据新颁布的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分别承担着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职能。刑事缺席审判中的文书送达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需要办案机关想方设法建立一些途径,疏通与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系。在境外调查取证方面,检察机关应尽可能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派员到被请求国与该国司法机关合作调取证据,派员实地取证的效果将远远优于委托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协助外国追缴资产时应当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的作用,根据外国提供的、有关财物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在移入式移管被判刑人中,检察机关将负责依据我国法律和外国判决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对被移管回国的服刑者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已有有组织犯罪所得没收程序来解决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但其仅适用于被告人不在场的案件。在被告人到场案件中,有组织犯罪财物处置依然面临程序规范缺乏的困境,造成侦诉程序中只注重犯罪财物的证据属性以及有组织犯罪财物的审判不透明,这导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应在被告人到场案件中构建独立的有组织犯罪财物处置程序,以此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明确涉案财物的权属,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7.
洗钱是犯罪分子以"合法"的形式将其不法收益转变为合法的行为和过程.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中存在《反洗钱法》需完善、刑事立法亟待修改、法律制度协调性差等问题.为此,在反洗钱法方面要明确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增补保密例外原则,明确临时冻结措施程序,将相互配合的规定具体化,恢复对特定公职人员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的规定;在反洗钱刑事立法上,要拓展上游犯罪范围,完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并保持反洗钱立法协调一致.在完善行政法规上,要修改《现金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同时,还要完善与洗钱有关的金融规章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的立法发展,对我国惩治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产生巨大的冲击。对于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典型个罪,还需要从实质的广义角度来把握,否则会人为地缩小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圈,不必要地限制本罪的打击“半径”。作为洗钱的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定的上游犯罪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取的任何资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于洗钱的客观行为,应立足于洗钱的本质特征和罪质构造来认识,并且坚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红线,防止不适当地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关于提供资金账户的洗钱方式,从刑事立法的实然规定和刑法教义学出发,只适用于“他洗钱”模式,而不适用“自洗钱”情形。同时,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认定洗钱行为人具备主观认识。对于“为掩饰、隐瞒”的立法术语,应理解为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素,而不是目的犯之表述。  相似文献   

19.
包庇罪特有的行为方式——作假证明包庇,决定了其行为对象及行为时间的相对确定性:"犯罪的人"只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可能包括已决犯,同时"作假证明包庇"也意味着,其行为的时间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生效判决尚未作出前。"包庇"不仅是"作假证明"行为所具有的客观性质,也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包庇罪和伪证罪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竞合关系。我国刑法规定的包庇罪同人伦关系存在冲突,在新的立法规定出台之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及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竞合关系来消解和减少这种冲突。  相似文献   

20.
等值财产没收最初规定在黑恶势力犯罪司法解释中,是在没收目的无法达成时,将没收原标的物转换成没收犯罪行为人合法财产的一种替代手段,具有鲜明的特定性、替代性、补充性等本土化特质。等值财产没收与财产刑在功能上具有重合关系,应将等值财产没收作为一种补充措施,对于规范上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罚金刑的,可以适用等值财产没收。等值财产没收须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起因条件、价额条件、限度条件,才能宣告适用。在等值财产没收数额认定标准上,犯罪成本没收宜采用相对总额原则,扣除未沾染不法的中性成本;等值财产没收数额应以裁判时的时间节点计算;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没收数额在未能查明个人分配数额时,平均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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