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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长期以来,在一些报刊、新闻,甚至有的党政机关文件中仍沿用原来的说法,把农村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称为“行政村”,这种提法既不科学,更不严谨,不仅引起了认识上的紊乱,也会助长实践上的紊乱。从我国农村基层行政体制建设史上看,“行政村”列入政制,有过一段时期。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行政村”在西北老区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乡对所辖的许多自然村划片管理,称“行政村”。在华北老区则是农村的基层政府。全国解放后,政务院总结和认可了革命老区的经验,同时照顾到了新区的情况,于1950年制定公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  相似文献   

2.
乡镇政府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不容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有诸多因素,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权力界限不清、村级组织过多或违规行使政府权力是重要原因。 一、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行使权力的现状及成因 《宪法》明确了我国最基层的政府为乡镇政府,大量的行政法规授予乡镇政府相当广泛的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如土地管理、农税征管、计划生育、税费征收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明确了村委会为村民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也不是乡镇政府延伸的行政组织,因此不能象乡镇政府那样具有行政职能,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只享有法律规…  相似文献   

3.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无权对村委会开展包括评议在内的日常性监督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乡镇人大可以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于法无据。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大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才有权评议村委会工作。  相似文献   

4.
7.为什么不能再叫“行政村”?答:长期以来,在一些报刊,甚至有的党政机关文件中把农村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称为“行政村”,这种提法既不科学,更不严谨,容易引起认识上和实践上的紊乱。追朔“行政村”的源头,它在我国农村基层行政体制建设史上有过一段时期。19  相似文献   

5.
一、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 :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 ,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 ,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规定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 ,就是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然宪法…  相似文献   

6.
张华玉 《人民政坛》2009,(10):38-38
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直接面对广大农民,承担着落实国家政策,发展农村经济,管理农村事务等繁杂而具体的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本人认为,加快乡镇政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首先要依法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也就是要明确乡镇政府“该干什么”和“不该干什么”。  相似文献   

7.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也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在农村 ,由农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 ,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广东省在这方面走过一段弯路 ,一度落在全国的后面。1989年前后 ,广东省大部分地区(除广州、深圳、珠海外)把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后设在大队一级的村委会改为管理区办事处 ,成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强化政府在农村的行政管理。这种做法有一定好处 ,但弊端也很明显。由于管理区干部主…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无权评议村委会工作,但有权利、也有义务指导村委会有关工作。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没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也没有向乡镇人大报告工作的义务。因此,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与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相矛盾。  相似文献   

9.
我不赞成两委“一肩挑”  近来有人在农村村级干部的配备问题上提出:为避免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认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两委”干部“一肩挑”是上策。我却不以为然。我认为一肩挑的本质只不过是“一元化”在新时期的翻版而已。“一肩挑”的要害是弱化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片面强调了党支部的领导作用。我想,农村党支部在村中的作用应当是政治上领导、工作上指导、思想上引导,而不应当是事无巨细,大包大揽。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事物,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它的…  相似文献   

10.
最近有的地方,正推广一种“行之有效的经验”——“25、28工程”。这种做法,是不是经验,值不值得推广,有待商榷。“25、28工程”,就是每月25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讨论本村财务事项,28日呈报乡镇政府审批。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相符合。该法第二条规定‘对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民委员会……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25、28工程”把村上的财务拿到乡镇政…  相似文献   

11.
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以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该法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定性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现实中的乡村关系并非只是简单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为乡村关系不仅仅是乡镇行政机关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在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下,乡镇政府对于行政村的管理既有行政命令的成分,也有行政指导的成分。  相似文献   

12.
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全省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已进行了两次全省性村委会换届选举。这项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通过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使全省村民自治进一步深化,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河南省(村委会组…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于最高地位;而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  相似文献   

14.
王燕 《人大研究》2006,(6):14-16
在农村,要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民自治,形成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要搞好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务公开,这些村民自治的具体要求必须在地方人大的推动和督促下才能真正实现。一、地方人大推进村民自治的缘由在过去,村级组织的领导人都是上级组织任命的,这种体制造成村级组织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现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再是隶属关系,农民与村级组织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民主政…  相似文献   

15.
时下,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力量,培养锻@年轻干部,各地推行机关年轻干部下派到村制度,共治下派干部冠以“官衔”,便由上级组织发文任命和主任或村副主任下派。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实为1妥。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宝首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由本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凡涉及本村的重大事项都由村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接受群众的民主监g。下派干部既不是该村村民,又不能对决策承担8壬,怎么能担当起村民委员会领导职务呢?(村委会经9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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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委员会是近几年在我国农村出现的一种新型基层组织。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又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这是对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确认,是八亿农民已经取得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村民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有着积极的效能。  相似文献   

17.
村账乡管,是指用行政手段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账目收归乡镇政府管理,这是近年来针对农村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低,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混乱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笔者认为,这种越俎代疱的作法很不妥当,不宜实行。一、不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相似文献   

18.
吴国邦 《探索与争鸣》2024,(2):56-66+178
村治与乡政之间的关系是基层治理及其法治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命题。通过建构“草根—科层”二元框架发现,村民委员会的科层性只可能在拟制的意义上成立,因为它本质上是由村民委员会主导者的身份转换诉求、政治权力欲望与乡镇政府的情感控制策略共同促成的假想科层关系。借助新制度主义的“组织场域”理论解读,村民委员会主导者试图在乡村基层治理的“组织场域”中,诉诸三重秩序资源的再生产,而将假想科层关系制度化。但由于“村治”与“乡政”的分离格局具有难以突破的规范和价值理由,这种努力往往难以实现。化解这种假想科层关系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题中之义,但受其“后坐力”影响,法治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会导致村治与乡政展开资源拉锯战,村治与乡政的关系状态会随之走入另一种格局。但就像将“假想”制度化的期待无法实现一样,这一法治悖论也无法成为扭转基层法治化进程的阻碍事由。  相似文献   

19.
陆炳强 《当代广西》2008,(21):32-33
1980年初。新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现属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诞生。两年后,“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开始试行,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正式颁布施行。由此,村民自治正式步入法制轨道,实现了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的巨大跨越。这被称为中国内地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政治生活的最大变化。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制度,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20.
协调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张力一直是基层政治的重要研究领域。本文的梳理了村镇合作关系面临固有困境,以双方合作可能为视角,着重分析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合作基础,进一步论证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合作的可能性,找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合作的基本点。通过对合作可行性的阐释,最终建构村镇合作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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